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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41438 | |
发文字号:长子政办发〔2024〕30号 | 发文时间:2024-08-15 |
发文机关: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应急预案 |
标题: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子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4-08-15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长子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7月19日第53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子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完善长子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长治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治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长子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优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长子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长子县内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应对工作按照《长子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长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如果有其他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按相关应急预案实施。
1.5 事件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2。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长子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包括县级组织指挥机构(县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和现场指挥机构。
2.1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2.1.1 县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长子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成立县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
指 挥 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分管副主任、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县教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县能源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气象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联通公司长子分公司、移动公司长子分公司、电信公司长子分公司、长子供电公司及各乡镇服务中心。
县指挥部职责及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6。
县指挥部设立综合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调查评估组、专家组等9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7。
2.1.2 县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办公室主任由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分管应急的副局长兼任。
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见附件6。
2.2 现场指挥机构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现场指挥部由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事发单位负责人与相关专家组成。
3 风险防控
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对行政区域内环境风险源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建立环境污染监测预警机制,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体系。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和风险分析
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日常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监测,发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时,应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并同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各部门之间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获取及共享机制。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
4.2 预警
4.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4.2.2 预警信息发布
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环境监测信息或相关部门的信息报告、通报,研判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县指挥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县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单位;县指挥部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县指挥部发布的四级预警信息,有上升为三级以上趋势的,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
4.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应及时启动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做好启动备用水源的准备工作。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应急监测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定突发环境事件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预警解除。
5 应急处置与救援
5.1 信息报告与通报
5.1.1 信息报告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2)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并按以下要求进行报告:
①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应当在3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②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应当在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③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应当在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②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③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④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⑤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⑥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总指挥部应当及时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可以先通过口头报告市人民政府,并在30分钟内报送书面信息。
(5)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①初判为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②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③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县内突发环境事件;
④境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我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
⑤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6)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信息来源、事件类别、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数量、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影响范围、事件发展态势、拟采取的措施及处置情况等。
5.1.2 信息共享
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对涉事单位监控、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公安、交通、应急管理、气象局等有关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应当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5.1.3 跨区域的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县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县、市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要及时通报相关区域县级生态环境部门,上报县人民政府和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跨市影响按照《长治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5.2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属地为主原则,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事发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组织处置,防止事件扩大。当事件态势超出处理能力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5.3 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由低到高设定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四个等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职责权限,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各等级响应启动条件见附件4)。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3.1 四级响应
具体响应启动条件详见附件4,县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长报告,由指挥部启动四级响应,县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立即赶赴事发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2)组织安排县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等开展污染源调查、应急处置、应急监测等工作;
(3)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4)统一组织事件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信息通报;
(5)必要时,县指挥部负责向市人民政府和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物资、技术、设备等支援请求。
5.3.2 三级响应
具体响应启动条件详见附件4,由县指挥部指挥长向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报告,提出启动三级响应建议,总指挥部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件信息。县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立即赴事发现场,开展先期处置;
(2)配合市指挥部开展应对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3)配合市指挥部开展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工作;
(4)县指挥部向市人民政府和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5.3.3 二级响应
具体响应启动条件详见附件4,由县指挥部指挥长向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报告,提出启动二级响应建议,总指挥部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件信息。县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立即赴事发现场,开展先期处置;
(2)配合市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等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3)县指挥部向市人民政府和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5.3.4 一级响应
具体响应启动条件详见附件4,由县指挥部指挥长向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报告,提出启动一级响应建议,总指挥部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件信息。县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立即赴事发现场,开展先期处置;
(2)配合市指挥部、省指挥部、国家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5.4 应急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成员单位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5.4.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导截、收容、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在做好应急处置与应急监测的同时,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立即组织力量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协调应急处置队伍切断污染源。
县指挥部应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并分析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载、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依法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5.4.2 转移安置人员
县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划定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保障受事件影响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与必要医疗条件。
5.4.3 医学救援
县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及安抚工作。
5.4.4 应急监测
县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科学有效的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方法、点位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视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经咨询专家,可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
5.4.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县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5.4.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县指挥部负责发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过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发生跨县(区)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向邻县(区)通报应急处置情况,同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及时按要求和权限发布信息。
5.4.7 维护社会稳定
县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5 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特征污染物质已降至事件前环境本底水平、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经分析研究,符合终止条件时,由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
6 后期处置
6.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县指挥部配合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损害评估工作。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6.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指挥部配合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工作。
6.3 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要组织专家对受影响区域进行科学评估,及时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已承担涉事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7 应急保障
应急保障包括队伍保障,物资与资金保障,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技术保障,宣传、培训和演练等项目。具体内容见附件5。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应对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新情况,要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预案原则修订频次为三年一次。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动态更新并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县指挥部办公室将更新后的通讯录印发各成员单位。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8.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
7.长子县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表 .docx
解读: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子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