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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2-81708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2-12-15 |
发文机关:长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题词: |
标题:解读:长子县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2-12-15 |
一、补贴对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主要指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含)以上(不含在校生)在册农村居民。
二、失地范围
1.全部失地指失去全部承包地或剩余承包地人均不足0.3亩。
2.失去大部分土地指失地比例达50%(含)以上。
3.多批次征地的,养老保险补贴分批次按总承包地面积的失地比例计算,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三、筹资标准
1.对全部失地的,人均筹资标准为本县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标准的139倍;对部分失地的,人均筹资标准为全部失地人均筹资标准乘以本次失地比例。
2.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土地的。筹资标准为保障人数乘以本县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标准的139倍。
四、相关概念计算办法
1.失地比例=失地面积÷总承包地的面积(尾数保留两位小数);
2.征收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保障人数=本次征收农用地面积÷本村人均承包地面积(尾数四舍五入);
3.征收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养老保险补贴金额=保障人数×本县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标准×139倍。然后再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名单,分配补贴金额;
4.全部失地养老保险补贴金额=本县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标准×139倍;
5.部分失地养老保险补贴金额=本县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标准×139倍×失地比例。
五、待遇核定与发放管理
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办法衔接、计发,按月支付。
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金额计算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计发月数按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计入个人账户时的实际年龄确定,从计发次月起支付,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与新计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叠加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