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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2-81701 | |
发文字号:长子政办规发〔2022〕2 号 | 发文时间:2022-12-15 |
发文机关: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子县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2-12-15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长子县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已经2022年11月18日县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子县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
补贴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养老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20〕26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给予养老保险补贴,不再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建立“谁征地、谁负责,谁用地、谁承担”的筹资机制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预存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在征地成本中单列,足额安排,一次性划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三)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同时,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做好新老政策平稳衔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补贴对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主要指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含)以上(不含在校生)在册农村居民。补贴对象年龄以土地征收启动通告日为基准日。
村(居)委会在履行必要的告知、听证、公示等程序后,将补贴对象名单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统一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委会确定。
(一)失地范围
1.全部失地指失去全部承包地或剩余承包地人均不足0.3亩。
2.失去大部分土地指失地比例达50%(含)以上。
3.多批次征地的,养老保险补贴分批次按总承包地面积的失地比例计算,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4.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农村集体土地。
(二)补贴范围
在办理项目征地手续时,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导村(居)委会认真制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
1.征收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土地,应将征地面积涉及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落实到户,具体补贴对象由承包户提出申请,并报村(居)委会审核。由于并户、分户、嫁入、嫁出等原因造成人员变动的,补贴对象以土地征收启动通告日当天的在册农村居民为准。
2.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将征地面积涉及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落实到人。首先确定保障人数(计算办法见第四项第2条),根据保障人数测算补贴资金,随后由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名单并分配补贴资金,原则上向年龄偏大人员及困难群体倾斜。
若有特殊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亦可指导村(居)委会在制定补贴方案时自行制定保障人数计算办法。
三、补贴费用筹集与管理
(一)筹资标准
1.征收承包到户土地的,由县财政局或用地单位足额安排交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对全部失地的,人均筹资标准为本县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标准的139倍(计算办法见第四项第4条);对大部分失地的,人均筹资标准为全部失地人均筹资标准乘以本次失地比例(计算办法见第四项第5条)。
2.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土地的,由县财政或用地单位足额交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计算办法见第四项第2、3条)。筹资标准为保障人数乘以本县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标准的139倍。
(二)资金管理
1.属单独选址项目的,在征地报批前,由用地单位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预存入县财政局开设的相关财政专户,不得减免或缓交。征地项目获批后,县自然资源局要在5个工作日内函告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与用地单位据实结算,多余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原渠道返还;征地未获批的,应将预存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全部原渠道退还。
2.属分批次项目的,在征地报批前,暂由县财政局交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预存入县财政局开设的相关财政专户,不得减免或缓交。
征地项目获批后,县自然资源局要及时函告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与县财政局据实结算,多余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原渠道退还。项目供地时,补贴费用纳入征地成本,由用地单位交纳或从土地出让金中清算。
3.征地项目未获批的,应将预存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全部原渠道退还。
4.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预存管理,按照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执行,实行单独记账、核算,任何局(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四、相关概念计算办法
1.失地比例=失地面积÷总承包地的面积(尾数保留两位小数);
2.征收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保障人数=本次征收农用地面积÷本村人均承包地面积(尾数四舍五入);
3.征收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养老保险补贴金额=保障人数×本县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标准×139倍。然后再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名单,分配补贴金额;
4.全部失地养老保险补贴金额=本县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标准×139倍;
5.部分失地养老保险补贴金额=本县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标准×139倍×失地比例。
五、资金划转与记账
征地项目获批后,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请县财政局将该项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从相关财政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根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名单,及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准确记入补贴对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项目下。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记入其个人账户。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不得抵扣基本养老保险年度缴费,不参与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六、待遇核定与发放管理
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办法衔接、计发,按月支付。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将参保补贴本息与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合并后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金额计算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计发月数按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计入个人账户时的实际年龄确定,从计发次月起支付,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与新计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叠加发放。
七、新老政策衔接
(一)《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文件实施前(2019年1月31日前),被征地农民补贴资金筹集、补贴方式和标准原则上仍按原规定执行。我县2019年1月31日前用地单位交纳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保证金按原规定落实补贴对象名单和补贴金额。
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未足额落实或未按原制度规定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由县财政局、乡镇、村(居)委会按照晋政办发〔2007〕116号、晋政办发〔2009〕72号文件精神落实被征地保障对象名单及补贴金额,经县自然资源局核实无误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社局在资金和保障对象名单确定的基础上,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个人账户管理及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工作。
2.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或承包到户被征地农民主动放弃政策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乡(镇)一策、一村一策”的办法,由村(居)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确定资金分配办法、核定参保人员名单,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公示,待公示无异议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备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接人社局征地补贴资金和保障对象名单通知后按有关规定将当时征地时统一年产值五倍预存资金直接按报送名单划入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并进行个人账户记账,到达待遇领取年龄后按相关政策进行叠加发放。
(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文件实施后(2019年1月31日及以后),所有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的项目用地均应按照本实施意见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筹集以保障基本生活为原则,由于征地情况复杂,具体标准、资金筹集、支付方式等根据省、市、县有关规定并结合征地实际情况执行。
(三)过渡期间(2019年1月31日至本办法实施之日)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若已经完成供地,采取供后清算方式,按本办法标准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若尚未完成供地,则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八、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成立长子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人社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担任,成员为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医保局等局的分管负责人。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兼任。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乡镇、各职能局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密切配合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共同推动工作落实。
各乡镇负责组织指导征地所在村委会制定《补贴方案》,审核和确认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及补贴金额,并形成会议纪要,做好被征地农民报审材料的上报工作,项目征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没有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条件的,会议纪要中要予以确认和说明。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项目或批次征地面积的审核。
县财政局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管理,保障经办工作经费。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等事项的变更。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及身份确认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提供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保审核,在资金到位、保障对象名单确定的基础上,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个人账户管理及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等工作。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及金额的复核与最终确认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项目征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没有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条件的,会议纪要中要予以确认和说明。
(三)坚持“先保后征”。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坚持“先保后征”的原则,对未足额预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未出具缴费票据,以及未提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和补贴金额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得签署社保审核意见,县自然资源局不得组卷上报,县政府不予实施供地。
本实施意见由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国家及省、市政府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按国家及省、市政府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