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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12953 | |
发文字号:长子政办发〔2025〕4号 | 发文时间:2025-05-13 |
发文机关: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子县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5-05-13 |
丹朱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长子县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子县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及划分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县城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管理水平,强化噪声排放源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噪声扰民等突出环境问题,建设安静舒适的宜居环境,保障居民生活、学习、工作等各类场所的安静适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及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清单的通知(长政办发〔2024〕27号)等的工作要求,结合长子县县城建设现状、国土空间规划、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等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有效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加强县城环境噪声管理水平,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不断提高人民群众享有良好声环境的获得感。
(二)基本思路。区划以城市国土空间规划为指导,重点考虑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用地现状,按照规划用地性质、用地现状、声环境质量现状和现行声环境功能区等确定,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用地性质变化而同步调整。
(三)划分原则。
规划指导原则。区划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确定。划分区域应覆盖整个城市规划区面积。
适用性原则。区划应便于城市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整体协调原则。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km2。
适时调整原则。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声环境功能区划可适时调整,噪声区划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需进行充分的说明,不能随意降低已确定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四)适用范围。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区划范围依据《长子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中心城区范围作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区划范围,总划分面积22.64km2。
具体范围为东至东外环路(省道222改线)、西至西外环路、北至北外环路、南至南外环路(省道358改线),含长子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部装备制造与食品加工产业在内,总面积22.64km2。
(五)适用时段。本区划适用的昼间、夜间时段分别为:昼间6:00~22:00,夜间22:00~次日6:00。
二、制订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二)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21)
《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
《山西省城乡声环境功能区划定和调整技术报告》编制说明,原山西省环保厅(2011年)
《山西省城乡声环境功能区划定和调整技术报告编制补充说明》,原山西省环保厅(2012年)
(三)其他依据
山西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全国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的函(晋污防办函〔2021〕67号)(2021年11月17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23〕1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晋环委办发〔2023〕4号)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晋环办发〔2023〕5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清单的通知(长政办发〔2024〕27号)
《长子县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24年4月12日)
《山西省长治市长子县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报告》(2014年)
《长子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文本、图件
《长子县城中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15—2030年)文本、图件
《长子县城西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17年)文本、图件
《长子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22-2035年)文本、图件
三、声环境功能区分类及噪声限值
(一)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类: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二)噪声限值
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见表1。
注:表1中4b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201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在下列情况下,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70dB(A)、夜间55dB(A)执行:a)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b)对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进行改建、扩建的铁路建设项目。既有铁路是指2010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四、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本次声功能区划范围基本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长子县中心城区范围(局部范围调整),总面积22.64km2。长子县县城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共划分为3类适用区域。其中,无0类区,1类区2个,2类区2个,3类区1个,城区主次干道路、快速路两侧划分为4a类区,中心城区无4b类区。区划范围内的战略预留区及区划范围以外的区域按照GB3096中要求执行。
(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
无0类区
(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标准:夜间45dB(A)/昼间55dB(A)
1类声环境功能区共2个片区,面积为9.47km2,占功能区划定区总面积比例为41.83%(包含4类功能区所占面积),片区描述按照顺时针方向(北-东-南-西-北)。
1.城北及东部文旅新城区
具体范围为:北外环路—漳源路—熨台东街(规划路)一职业中学新校区(校区边界)—湖滨西路—丹朱东街—文化馆东路—东大街—精卫北路—熨台西街—西外环路—北外环路。
区域总面积4.71km2。
2.南部宜居生活区
具体范围为:规划北边界(熨台西街以西)—西外环路—西大街—崇庆路(规划路)—丹朱西街—南大街—慈林东街—纬一路(规划路)—鹿谷东街—湖滨西路(规划南延段)—规划南边界(规划南外环路)—漳源路—鹿谷西大街及西沿—规划西边界(同贺村以西)—规划北边界(熨台西街以西)。
区域总面积4.76km2。
(三)2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标准:夜间50dB(A)/昼间60dB(A)
2类声环境功能区共2个片区,面积为4.82km2,占功能区划定区总面积比例为21.29%(包含4类功能区所占面积),片区描述按照顺时针方向(北-东-南-西-北)。
1.老城及新城商业区
具体范围为:熨台西街—精卫北路—东大街—文化馆东路—丹朱东街—纬一路(规划路,山海传奇时空广场东界)—慈林东街—南大街—丹朱西街—崇庆路(规划路,长子县中医院以西)—西大街—西外环路—熨台西街。
区域总面积3.32km2。
2.城南综合服务区
具体范围为:鹿谷西大街—漳源路—规划南边界(规划南外环路)—规划西边界(水务局水厂以西)—鹿谷西大街。
区域总面积1.50km2。
(四)3类区声环境功能区执行标准:夜间55dB(A)/昼间65dB(A)
3类声环境功能区共1个片区,为中部装备制造与食品加工产业园,面积为1.94km2,占功能区划定区总面积比例为8.57%(包含4类功能区所占面积)。
具体范围为:东至山西霍尔辛赫有限责任公司东侧;南至山西霍尔辛赫有限责任公司南侧规划南边界;西至县城东外环路东500米(规划纬一路,经济总部基地西侧);北至鲍庄村南界南180米(慈林东街规划东延段)。
(备注:包含中部装备制造与食品加工产业园1.86km2,山西霍尔辛赫有限责任公司西侧未规划在园区内的区域面积0.08km2)。
其他管理要求:该区规划为中部装备制造与食品加工产业园,经济总部基地正在建设中,园区企业(霍尔辛赫煤业公司除外)尚未开始建设,在园区建成之前,该区声环境功能按照2类区进行管理,已建成企业按照3类区要求进行管理。
(五)4类区声环境功能区
1.4a类声环境功能区域夜间55dB(A)/昼间70dB(A)
将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包括北大街、南大街、东大街、西大街、北外环路、西外环路、泊南线、慈林东街、慈林西街、丹朱东街、丹朱西街、福源街、湖滨西路、精卫中路、鹿谷东街、鹿谷西街、神农路、文化馆东路、熨台西街、漳源路。
4a类区距离确定方法如下:
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距离为50m;
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距离为35m;
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距离为20m。
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注:长子汽车站不属于GB/T15190-2014中规定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面积远小于0.5km2),未按照4a类区划分。
2.4b类声环境功能区域夜间60dB(A)/昼间70dB(A)
将城市规划确定的铁路用地范围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为4b类标准适用区域。长子县中心城区无4b类区。
4b类区距离确定方法如下:
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距离为50m;
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距离为35m;
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距离为20m。
3.4a类区与4b类区重叠功能区执行标准:夜间60dB(A)/昼间70dB(A)
在出现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与铁路干线交叉,出现4a类区与4b类区重叠时,按照4b类区要求执行。长子县中心城区未划定4b类区,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域按照GB3096—2008相关规定及4a类区与4b类区重叠的功能区要求执行。
注:以上交通道路两侧距离均以交通干线边界线起计,即城市交通干线中各级市政道路与人行道的交界线,无人行道的高架道路地面投影边界,各级公路的边界线,铁路交通用地边界线,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边界线,内河航道的河堤护栏或堤外坡角。
(六)战略预留区及区划范围以外的区域
本区划范围内(战略预留区)及区划范围外未划定的乡村(含农村、集镇、撤并场镇等)区域仍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执行。其声环境质量要求如下:
1.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2.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4.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5.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按照4类声环境功能区)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五、监督与管理
对全县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住建、自然资源等县直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一)严格准入,确保既有声环境质量不降低
1.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考虑城乡区域开发、改造和建设项目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防止、减轻噪声污染。有关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报告书中应当包括噪声污染防治内容。(县自然资源局牵头)
2.工业企业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要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优化工业企业布局,防止工业噪声污染。在进行项目规划及审批时,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县行政审批局、县自然资源局分别按职责牵头)
3.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不符合噪声限值的产品,县市场局等单位对生产、销售的有噪声限值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监督抽测,予以配合。(县市场局牵头)
(二)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达标排放
1.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要求,其厂界标准须达到该区域的功能区噪声限值。按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施工噪声要求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在县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除外;因生产工艺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县住建局、或者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综合执法队分别按职责牵头)
2.开展绿色护考,高考、中考、公务员考试等重要考试期间,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禁止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夜间施工工地使用渣土车辆运输;考试期间,24小时内禁止在考场周边100米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加强机动车噪声监管,在考点周边主干道设立“禁止鸣笛”标识,严禁考试期间考点周围交通道路车辆鸣笛行为,非执行紧急公务禁止使用警报器,禁止无安装排气管消声器或排气管消声器失效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严禁考试期间考点周围广场、商业场所使用高音喇叭等音响器材。(生态环境分局、县教育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县城管综合执法队分别按职责牵头配合)
3.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公安机关应加大对高噪音喇叭的监督力度。(县公安局、生态环境分局分别按职责牵头)
(三)定期开展城市建成区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通过生态环境、住建、城市管理、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的方式,加大对县城建成区噪声污染的综合整治力度,对整治中发现问题的单位或场所予以提醒、停业整顿、限期整改、处罚等,杜绝噪声扰民。(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联合执法)
(四)道路交通噪声控制
1.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交通运输等相关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公路、城市道路、铁路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分别按职责牵头)
2.交警部门要与时俱进,结合县城交通、车辆拥有量和交通环境的变化,进一步充实完善交通管理相关规章,科学优化各类车辆运行机制,稳定实施有效管控,可以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向社会公告,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县交警大队牵头)
(五)本区划范围内战略预留区及区划范围外未划定的乡村(含农村、集镇、撤并场镇等)区域仍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执行。
(六)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山西省长治市长子县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4版)废止;原则上5年调整一次,确因城市建设和重大规划实施调整,可申请方案修编并按原程序报批。
本划分方案由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负责解释。
解读: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子县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