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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1-08170 | |
发文字号:长子政办发〔2021〕78号 | 发文时间:2021-11-05 |
发文机关: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子县煤矸石填沟造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1-11-05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长子县煤矸石填沟造地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子县煤矸石填沟造地项目管理办法
我县煤炭资源丰富,多年来由于煤炭生产和治理比例失调,煤矸石排放不仅严重影响生态环境,也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为保护耕地和粮食安全,合理利用资源,规范煤矸石再利用,统筹推进“生态修复”与“土地整治”相结合,实施煤矸石填沟造地,保护生态环境,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建立健全煤矸石治理长效机制,有序开展煤矸石填沟造地项目,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机统一。
二、组织领导
为加快推进煤矸石填沟造地项目的实施工作,成立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发改、生态环境、应急、林业、水利、工信、能源、各乡镇为成员的长子县煤矸石填沟造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具体负责全县煤矸石填沟造地项目的相关工作。
三、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保护环境、变废为宝;企业实施、政府验收”原则。
四、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县煤矸石填沟造地项目。
煤矸石填沟造地项目是指煤炭生产企业或从事煤炭加工企业,将煤矸石(开采或加工过程中形成的无经济价值的废弃含碳岩石)作为填沟原料有序排放至荒沟内,实施填沟造地复垦,以达到改善种植条件、增加耕地面积、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五、主要任务
规范煤矸石综合利用,减少其对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影响,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督导煤矸石排放单位进行合理合法排放,确保企业正常安全生产,严禁出现新的违法私排乱排现象。
(一)政策引导
县工信局:拓展综合利用渠道,制定相应政策,引导相关企业积极进行煤矸石综合再利用。
(二)源头管控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矸石治理工作负总责。充分发挥基层站所联动作用,对辖区内煤矸石处置场(库)情况进行拉网式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对主体明确的,督促涉事企业(个人)处置到位,同时确保辖区无新的违法堆放或处置场(库)出现。对主体不明确的,统一报生态环境分局,经查确为无主堆放的,由生态环境分局报县政府,由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县应急管理局:对全县煤矿企业、洗(储)煤厂煤矸石安全处置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将煤矿企业、洗(储)煤厂煤矸石安全处置情况列入年终考核计划,当年不能按照相关规定安全处置煤矸石的,不得组织复产验收。
县能源局:对全县煤矿企业、洗(储)煤厂煤矸石排放量测算并要求企业依法公开煤矸石合法处置途径,统筹安排各企业煤矸石处置点。对责任企业组织节能审查,审查通过后方能开工建设,未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生态环境分局:对承担煤矸石填沟造地的企业,要监督企业按要求将产出的煤矸石排入项目区,如有外排、偷排、乱排现象的要及时查处,从严从重处罚。
(三)违法查处
为切实加强煤矸石排放管理,各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及夜查、突查力度,依据“主体责任、源头治理、强化排查、严肃处理”原则,推动此项工作。建立追溯机制,不仅要追究乱排乱放当事人责任,同时要追溯源头,追究排放主体企业责任。
六、实施模式与主体
煤矸石填沟造地项目的实施主体为煤炭生产企业、从事煤炭加工企业和有煤矸石处理资质的企业(下文简称“实施人”),实施人独立承担项目的可研、设计、测量、施工、监理及招投标等全过程管理,严格按照工程项目“六项管理制度”(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公告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资金管理及审计制)执行,排矸企业和项目实施人签订项目永久管护协议,确保工程建设标准和质量,确保项目实施后耕地等级不降低、面积不减少、种植条件有提高。项目实施后如有新增耕地面积,产能指标由县政府无偿收回统一调剂使用。
七、实施程序
(一)项目选址
项目选址须符合下列条件:
1、禁止损毁基本农田;
2、禁止在项目区内建永久性建筑物,环保设施按环评要求建设;
3、禁止选在河流、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洪泛区;
4、禁止选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5、禁止侵占生态红线;
6、项目所占土地权属清晰、无权属纠纷;
7、复垦新增耕地等级不得低于项目区周边耕地等级;
8、实施单位在编制复垦方案时应根据综合因素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绿则绿,原地类为林地的应复垦为林地,其他条件好的地类优先复垦为耕地。
9、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项目备案
1、项目实施人向煤矸石填沟造地领导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2、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对项目实施位置进行审核。
3、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专家对企业提交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论证;论证通过后,由县自然资源局对项目进行备案。
4、实施人选择有资质的机构编制设计排矸场的施工方案。
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发改、环评、林业、水利等相关手续。
6、实施人选择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勘测和编制项目设计及预算报告,设计及预算报告形成后提交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7、生态环境分局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评审论证。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的环境影响和工程施工采取安全环保措施,并加强对煤矸石处置场防渗、防洪、防扬散、防流失、防扬尘等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项目完工后,要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
8、实施人根据项目排矸场设计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环评报告、林业、水利等相关设计要求,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三)项目资金
按照《土地复垦条例》,依据“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本类项目由项目实施人出资,在项目实施前,实施人应按照项目设计金额将复垦保证金存入三方共管账户。
(四)项目施工
项目实施人应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确认项目的实施单位、监理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要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报告及土地整治、环保措施等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组织工程实施,规范和健全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建设标准和质量。
由于受煤矿生产条件、环境影响和煤矸石产出量不固定等因素限制,实施单位在编制相关方案时应科学、合理计算项目实施周期,从开工到竣工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因技术、水文、地质、环境和不可预见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或延期的,由项目实施人报县领导组办公室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四年。
(五)项目验收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实施人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验收申请,公开遴选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复核初验。初验合格后,按照《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和《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和专家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项目验收报告,确定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和耕地质量等别。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由县政府无偿收回复垦指标,统一调剂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实施人须重新整改,整改仍不到位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代为组织复垦,所需费用从复垦保证金中支出。
(六)项目管理
项目竣工后,排矸场后期安全、管护、治理工作由项目实施人负责。实施人与涉地村委签订林地、新增耕地的移交管护协议,将项目区所涉土地及新增耕地交由原村委进行管理。新增耕地村委及时安排耕种,严禁摞荒,严禁非农化、“非粮化”。
项目实施单位正在实施的填沟造地项目,如需进行项目变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因填沟造地项目引发和造成新的地质灾害隐患。
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因填沟造地项目破坏生态环境和造成环境污染。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地灾隐患和环境污染的,实施单位应独立承担预期风险。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长子县煤矸石填沟造地项目实施方案(试行)》(长子政办发〔2018〕57号)同日废止,由长子县利用煤矸石填沟造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