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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长子县国税局岳进红局长谈营改增、税收优惠
  • 时间:2017-11-17
  • 嘉宾:
  • 摘要:长子县国家税务局成立于1994年8月1日。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宣传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法规,确保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正确执行到位,负责对长子县辖区内的纳税户进行监督和管理,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并对全县国税干部实施教育和管理。县国税局岳进红局长就...

访谈内容

长子县国税局岳进红局长谈营改增、税收优惠

  【主持人】说: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长子县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栏目。今天,我们特别邀请到县国税局岳进红局长就群众关注的营改增、税收优惠等有关方面的问题与广大网民进行在线交流。欢迎您岳局长,同时欢迎各位网友踊跃提问,积极参与。2017-11-17   09:12:10

  【岳进红】说: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非常高兴通过长子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栏目和大家一起交流,感谢大家长久以来对国税工作的支持与关心,同时也非常欢迎各位网友对我局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2017-11-17   09:15:19

  【主持人】说:岳局长您好,为了便于与网友沟通交流,首先请您简要介绍一下国税局概况好吗?2017-11-17   09:16:25

  【岳进红】说:好的,长子县国家税务局成立于1994年8月1日。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宣传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法规,确保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正确执行到位,负责对长子县辖区内的纳税户进行监督和管理,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并对全县国税干部实施教育和管理。长子县国家税务局的主要职能有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落实长治市国家税务局具体实施办法。贯彻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落实长治市国家税务局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征收管理改革。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本地区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地区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反避税和稽查工作,力争税款应收尽收;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等。2017-11-17   09:23:12

  【主持人】说:刚才,岳局长就国税局的概况做了介绍,使我们对国税工作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在此,真诚希望我们能和国税部门一道为国聚财,为民收税,为全面建设“五个长子”提供可靠的国税支撑。下面我们来看网友提出的问题。2017-11-17   09:25:45

  【长青树】说:岳局长您好!您将如何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2017-11-17   09:26:56

  【岳进红】说:好的。优化纳税服务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具体体现,是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我们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必经途径,是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和树立部门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纳税服务工作主要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在税款征收、税源管理、税务稽查、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服务措施。根本目的在于为纳税人创造非常好的依法纳税的条件,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对税收工作的满意度,降低税收征纳成本,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

  今年,我们主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做好纳税咨询工作,建立健全纳税咨询服务制度,制定纳税咨询管理办法,推行纳税咨询限时回复公开承诺制。第二,做好办税服务工作。依托信息化技术,全面推行全程服务、限时服务、预约服务等个性化服务,积极探索自助办税、国地税联合办税等特色服务。建立以网上办税为主体,电话办税、短信办税、邮寄办税等方式为补充的多元化办税体系。修订完善征管业务规程,全面推行“一窗通办”办税方式。完善纳税人信息“一户式”存储和查询,实行涉税事项统一受理和涉税文书内部统一流转。合并办理税收业务流程的调查和检查事项,减少和下放审批权限和前移审批事项。清理和简并涉税资料,积极推行综合申报表和无纸化办税,缩短办税时间。第三,做好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认真执行《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畅通纳税人权益保护诉求和沟通渠道。以税务机关为主导,建立纳税人需求、满意度信息获取、分析和反馈机制。

   在做好上述三项工作的同时,我们还要努力抓好税法宣传、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纳税服务社会协作、纳税服务平台管理、纳税服务保障机制建设等工作,为纳税服务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上,我还想讲一点就是,我们国税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要转变纳税服务的理念,树立新的观念非常重要,第一是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第二是服务和管理并重的理念;第三是纳税人的合理需求要得到满足的理念,这是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思想基础。2017-11-17  09:37:22

  【熊青春】说:税制改革的每一步,都彰显着国家治理的新高度。营改增作为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是我国税收制度的一项重大变革,是实施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举措,更是助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撬动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支点。请问岳局长,税务部门如何以税收的“减法”,换来了企业效益和经济发展的“加法”?2017-11-17  09:42:15

  【岳进红】说: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长子工作总目标,长子县国税局积极服务县区经济社会发展,在做好组织税收收入,推进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收征管的同时,认真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引导效应,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了长子产业结构优化、助力了长子经济快速发展。2017-11-17  09:45:36

  【连连】说:营改增改革作为重要的减税措施,让企业享受了改革的红利。但我们企业税负变化不大,请问国税局今年将采取哪些措施来帮助我们实现税负“只减不增”?2017-11-17 09:47:54

  【岳进红】说:从去年全面推开营改增到现在,我们一直致力于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辅导和培训,多措并举优化纳税服务,以帮助纳税人尽快适应新税制,尽可能充分地享受改革红利。目前看来,我县的营改增工作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主要体现在税制转换平稳、保障财政收入和促进我区经济结构调整的税收职能作用充分发挥、纳税人税负普遍下降、新增就业人员稳定增加等方面。当然,由于种种原因,很难做到每个企业都能完全适应新税制,也很难做到每个纳税人的税负都下降。毕竟增值税和营业税相比,税制更规范,政策更透明,对纳税人的管理要求也更高。为了让纳税人掌握政策规定更精准、享受税收优惠更彻底、抵扣进项税额更充分、办理涉税事项更清楚、纳税申报更简便,引导纳税人更好地提升对税制的适应程度,降低企业税负,我们于近期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新一轮的营改增政策大辅导工作,辅导对象涵盖了所有增值税纳税人,重点关注在制造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以及营改增后出现税负上升的纳税人;着重从营改增政策、税收优惠、进项抵扣和办税流程四个方面,采取调研、培训、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辅导工作。力争让更多的企业充分掌握改革政策,尽快转变思想观念,及时调整经营理念,更好地适应新税制,更多的享受改革带来的减税红利。 2017-11-17  09:58:32

  【网友1573】说:我们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从事货物销售业务同时兼营酒店客房床上用品的清洗服务。营改增后,我们每月的销售收入和清洗服务收入分项均未达3万元,合在一起超过3万元的话,我们还能享受小微企业的免税优惠吗? 2017-11-17  10:02:24

  【岳进红】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因此,如果您货物销售取得的收入和清洗服务取得的服务收入每月分别不超过3万元或按季度收入不超过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2017-11-17 10:10:18

  【锴锴伊人】说: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土地价款缴纳增值税,其土地价款中是否包括支付给拆迁户的拆迁补偿款和土地前期开发费用?2017-11-17  10:12:25

  【岳进红】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有关规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2017-11-17  10:19:32

  【666】说:我们企业跨地区提供了建筑服务,应该如何预缴增值税? 2017-11-17  10:20:30

  【岳进红】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二)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地点: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2017-11-17  10:28:10

   【主持人】说:感谢岳局长对网友提问的耐心解答。由于时间关系,今天我们这一期的在线访谈就先进行到这里,非常感谢岳局长在百忙之中参加在线访谈,也感谢广大网友的积极参与。本次访谈到此结束,我们下期节目再见。2017-11-17  10:3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