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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1-11591 | |
发文字号:长子政办发〔2021〕17号 | 发文时间:2021-04-12 |
发文机关: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子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1-04-12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各核技术利用单位:
《长子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子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健全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效应对辐射事故,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和危害,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保护辐射环境安全,编制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演习工作的指导意见》《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中辐射事故主要指长子县境内下列设施或活动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1)核技术利用;
(2)放射性物品运输;
(3)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
(4)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
(5)各种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坠落造成的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以及可能对我县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县域外核与辐射事故、事件的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1.5 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1.5.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失控并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对本县辖区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本区辖区外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
1.5.2 重大辐射事故(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1.5.3 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1.5.4 一般辐射事故(IV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长子县人民政府组织成立长子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
2.1 组织机构组成
应急组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
应急副组长: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局长
现场处置组成员: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卫健局、事发单位。
2.2 应急组长职责
(1)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部门应对辐射事故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2)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对辖区内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3)组织落实应急领导组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辐射事故应急相关工作。
(4)分析总结本区辐射事故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部署本部门辐射事故应急值守工作。
(6)组织实施应急人员培训、教育和有关应急演练。
(7)根据县应急指挥部部署,指导事故后的恢复工作。
(8)批准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2.3 应急副组长职责
(1)负责应急组的日常工作和应急值守。
(2)编制和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完善辖区内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3)根据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导全县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4)贯彻落实县指挥部调度指令和工作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分析事故原因和变化发展趋势,协调处理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5)根据县指挥部的部署,指导事故后的恢复工作。
(6)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信息上报、发布、应急监测体系。
(7)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县内的应急准备工作。
(8)组织实施应急人员培训、教育和有关应急演练。
(9)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0)负责联系应急专家组专家。
2.4 现场处置组职责
负责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做好现场维护工作,根据情况临时确定警戒范围,疏散人员,展开初步现场调查,负责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5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技术后援单位
由于我县不具备辐射事故应急监测能力,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协调省辐射监督站为全县环保系统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提供技术支持;
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技术后援单位为省辐射监督站。
3 预警机制
3.1 预警级别与发布
3.1.1 预警级别
根据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预警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一级预警(红色):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二级预警(橙色):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辐射事故。
三级预警(黄色):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辐射事故。
四级预警(蓝色):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辐射事故。
3.1.2 预警信息发布
I级预警信息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II级、Ⅲ级预警信息由山西省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
IV级预警信息由长治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3.2 预警行动
辐射事故应急进入预警状态后,本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第一时间报告并赶赴现场,协调各级、各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保障应急处置工作。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 信息报告程序
(1)发现发生辐射事故时,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电话和书面报告,并在1小时内向长子县生态环境分局和长子县公安局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辐射损伤照射的,还应同时向长子县卫健局报告。
(2)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公安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核实并初步研判事件等级,并立即报告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指示,在2小时内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和县级政府,同时做好与县公安局、县卫健局等相关部门的信息通报工作,如发生重大以上辐射事故,应在1小时内上报。根据事件发展态势,适时续报相关信息;应急终止后,及时进行终报。
4.1.2 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结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事故后立即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终结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即时上报。
(1)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为发生辐射事故的原因、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受害情况、事故潜在的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后应尽快报送《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见附件1)。
(2)续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以及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见附件2)
(3)终结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1.3 跨区域的信息通报
辐射事故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县政府及其生态环境分局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省级行政区域辐射事故信息时,由省生态环境厅及时通报相关区域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向省政府提出向相关区域省级政府通报的建议。
4.2 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为主原则立即采取措施,组织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当事态超出处理能力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及相关部门。
4.3 应急响应
根据辐射事故的分级标准、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四个级别。辐射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辐射事故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1 四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辐射事故的,启动四级响应,由县政府负责应对工作。省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事态发展趋势。
4.3.2 三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辐射事故的,启动三级响应,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工作,省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发地市级政府请求,提供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视情况派出相关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
4.3.3 二级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辐射事故的,由省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长报告,由指挥长启动二级响应。主要开展以下应对工作:
(1)赶赴事发现场,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召集有关部门分析事故状况,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2)指导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应急救援等工作。设置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3)组织协调相关专业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支持。
(4)统一组织事故信息发布、舆论引导。
(5)视情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其他省(区、市)政府通报情况。
(6)必要时,省指挥部负责向国务院及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请求应急支援。
4.3.4 一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由省指挥部指挥长提出启动一级响应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并立即向国务院和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报告。一级响应启动后,省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立即赴事发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2)组织省指挥部成员单位技术组会商,研判事态,在国务院工作组的指导下制定现场处置方案,设置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开展应急处置。
(3)研究决定市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4)统一组织事故信息发布、舆论引导。
(5)视情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其他省(区、市)政府通报情况。
(6)配合生态环境部开展事件调查,组织开展事件损害评估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7)配合国家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8)必要时,省指挥部负责向国务院及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请求应急支援。
4.4 应急措施
辐射事故发生后,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4.1 现场处置
(1)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采取必要措施,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及时主动向事发地现场处置组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供现场处置组制订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2)长子生态环境分局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作业,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3)县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按照本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对和紧急处置行动。同时,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根据事故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辐射事故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全力控制事故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4.4.2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负责现场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事故特点开展相关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与特点,向县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协助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协助有关部门启用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必要时,将易失控放射源暂时收贮。
4.4.3 医学救援
对可能受到辐射损伤的人员,应当立即送至具备救治辐射损伤人员能力及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报请县政府及卫健局协调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派出专业人员赴事故现场,采取紧急医学救援措施。
4.4.4 应急监测
协调省辐射监督站组织指导辐射事故地区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的发展趋势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的依据。
4.4.5 信息发布
省指挥部负责发布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信息。发生跨省的辐射事故时,应向邻省通报应急处置情况,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及时按要求和权限发布信息。
市、县级政府的新闻信息发布按照当地政府的信息发布办法执行,并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
4.5 响应终止
当具备下列条件时,由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1)环境放射性水平已降至国家规定的限值以内。
(2)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消除或可控。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必要。
5 后期处置
5.1 应急响应终止后的行动
(1)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辐射事故,从接到报案或者检查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放射源或仍未查清下落的,由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做出阶段报告,并提交给市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省指挥部办公室。
(2)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指导事发地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对辐射污染场地清理、放射性废物处理、后续的辐射环境监测,辐射污染环境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
5.2 善后处置
由事发地市、县级政府负费组织实施辐射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受污染环境恢复等。
5.3 总结评估
(1)评价所有的应急日志、记录、书面信息等。
(2)回顾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责令事故责任单位检查原因,总结教训,防止重复出现类似事故。
(3)回顾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
(4)根据实践的经验,修改现有应急计划和程序。
应急终止后,应急组应在1个月内向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提交总结报告。
6 保障措施
辐射事故应急领导组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结合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实际工作需要,做好保障工作,保证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顺利进行。
6.1 资金保障
长子县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结合辐射事故准备与响应实际工作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将辐射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日常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期间的资金需要。
6.2 应急设施和设备
辐射事故应急各相关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配备应急设施和设备。其所需配备的主要设施和设备如下:
6.2.1 县级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组需配备下列资料和办公设备:
(1)文件及资料: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交通图,全县辐射应急指挥名单,县辐射事故应急相关人员的名单、职务、电话、住址,市级其他部门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机构名单、电话,长子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GIS数字地图系统。
(2)办公设备;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应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
(3)事故应急专用车辆。
6.3 应急能力保障
6.3.1 宣传
县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本预案的宣传。
6.3.2 培训
有关单位和各核技术利用单位要制订落实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熟悉掌握应急预案基本内容,学习了解有关辐射基础知识和防护技能,以及辐射事故应急的有关知识和辐射监测、危险区域划定、人员疏散、人员救助和紧急处置等基本技能,提高业务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6.5.3 演习
县政府、有关单位、各核技术利用单位应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按照应急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辐射事故应急演习,加强各部门间的协同应对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原则上至少每5年组织一次综合演习,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专项演习。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长子县人民政府负责编制(修订)。本预案根据需要定期进行修订。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负责解释。
7.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2.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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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 |||||||||||||||
事故单位名称 |
(公章) |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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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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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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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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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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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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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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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审批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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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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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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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类型 |
□人员受照 □人员污染 |
受照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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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污染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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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 □被盗 □失控 |
事故源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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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 |
污染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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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故源核素名称 |
出厂活度(Bp) |
出厂日期 |
放射源编码 |
事故时活度(Bp)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状态(固/液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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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射线装置名称 |
型号 |
生产厂家 |
设备编号 |
所在场所 |
主要参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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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经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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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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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 |||||||||||||||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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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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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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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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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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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审批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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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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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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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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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类型 |
□人员受照 □人员污染 |
受照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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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污染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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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 □被盗 □失控 |
事故源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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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 |
污染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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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故源核素名称 |
出厂活度(Bp) |
出厂日期 |
放射源编码 |
事故时活度(Bp)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状态(固/液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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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射线装置名称 |
型号 |
生产厂家 |
设备编号 |
所在场所 |
主要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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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经过和 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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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 |
联系人 |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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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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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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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