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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1236931-5/2021-01644 | |
| 发文字号:长子司发〔2021〕33号 | 发文时间:2021-09-22 |
| 发文机关:长子县司法局 | 主题词:行政执法 |
| 标题:行政执法公开工作落实方案 | |
| 主题分类:司法 | 发布日期:2021-09-22 |
长子司发〔2021〕33号
行政执法公开工作落实方案
一、行政执法公示指导思想、原则: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县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依法主动或依申请将本部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形成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行政相对人公示或公开。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合法、全面、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可以参照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根据“互联网+政务服务”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以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网等信息公示平台为行政执法公示的主要载体,全面、准确、及时地公开各项行政执法信息。通过其他信息平台公示执法信息的,应当建立相关平台与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有效链接,实现公示信息互联互通。
二、公示要求
(一)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时主动向社会公示行政执法主体名录。
(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主动公开下列行政执法事前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动态调整:
1、主体信息:行政执法机关名称、职责、权限、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2、清单信息:权责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
3、人员信息: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包括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所属机构、职务、执法证件号及有效期等信息;
4、依据信息: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执法裁量基准;
5、服务信息:行政执法事项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包括事项名称、实施机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收费依据、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其他依法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三)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事中环节应当公示下列信息:
1、执法人员身份: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并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识;
2、执法窗口岗位: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要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岗位职责和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等信息;
3、当事人权利义务:执法活动中要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等法定的救济权利和途径,依法配合执法的法定义务,以及需要补正的材料等;
其他依法应当事中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
(四)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当公示下列信息:
1、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
2、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情况;
3、其他依法应当事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
(五)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以行政执法决定书或者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摘要的方式予以公开
1、采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摘要方式公开的,应当包括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执法机关、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结论、决定日期等内容。
2、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或严重影响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信息,不予公开。
3、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六)公示程序
1、行政执法机关要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执法公示运行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审核机制,统一公示信息标准和格式。
2、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年报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每年1月31日前主动公示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及有关数据,并报本级法行政机关。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主体名称和数量情况;(二)各执法主体的执法岗位设置及执法人员在岗情况;(三)执法力量投入情况;(四)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情况;(五)执法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六)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案件的办理情况;(七)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和分类办理情况;(八)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情况。
四、监督与责任
县级政府与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长子县司法局
2021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