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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24321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3-05-11 |
发文机关:长子县司法局 | 主题词: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 |
标题:长子县司法局开展涉营商环境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布日期:2023-05-11 |
长子县司法局开展涉营商环境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为推动打造”三无””三可”营商环境,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维护法治统一,推进依法行政,依据《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每隔两年进行一次清理的规定,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营商环境领域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3〕7号)安排部署,县司法局开展涉营商环境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
1.与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最新政策要求不相 符,影响优化营商环境、违背平等保护和公平竞争、妨碍统
一市场、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制约高质量发展的;
2.与《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8号)要求不一致的;
3.行政规范性文件不符合《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
与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与上位法规政策不一致或者相抵触或存在其他问题的应当一并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