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山西省政府  |   长治市政府

今天是

热点查询:长治长子旅游法兴寺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处罚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保存为word 打印 关闭
索引号000014349/2025-01350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5-01-09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002017号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日期2025-01-13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环罚字﹝2024﹞002017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山西霍尔辛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83272642K

地            址:长子县丹朱镇南鲍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建功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4年10月18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执法人员对你企业现场检查,发现你企业实施了下列违法行为:

你企业采空塌陷离层注浆控制地面沉降技术研究建设项目已投入运行,但环评批复要求制浆机、粉煤灰筒、水泥筒配套建设的集气罩及布袋除尘器未建设,洗车平台及配套的三级沉淀循环水池未建设,初期雨水池和危废贮存库均未建设,未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

以上事实,有《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告字﹝2024﹞0020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我局于2024年10月21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

按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J-6表对你单位违法行为裁量;1、违法事实情节:建设项目涉及环评文件的类型,该企业为报告表(生产性),按照6%裁量;项目建设地点,企业符合环境功能规划按照0%裁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投入生产超过3个月,按照10%裁量;环保设施建设情况,未配备环保设施,按照10%裁量;2、整改情况:是否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企业停止生产准备投入建设设备,按照9%裁量; 3、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轻微(1级),按照1%裁量;4、企业规模大小:大型企事业单位,按照1%裁量;5、地区差异:按照0%裁量;合计百分值37%。最高法定罚款上限100万元×37%,计算罚款金额叁拾柒万元整,最终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柒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罚款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进入山西非税网上支付平台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