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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2-81617 | |
发文字号:长环罚字﹝2022﹞002014号 | 发文时间:2022-12-15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日期:2022-12-13 |
长子县玉先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8561336****
法定代表人:曹玉先
地 址:长子县石哲镇红星庄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2年11月26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执法人员对长子县玉先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下列违法行为:储料棚破损,物料未全封闭。
以上事实,有《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12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长环告字﹝2022﹞002014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Q-23之规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罚款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进入山西非税网上支付平台缴款(非税收入缴款通知)。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