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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2-65482 | |
发文字号:长环罚字﹝2022﹞002001号 | 发文时间:2022-10-14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日期:2022-10-08 |
山西反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36300****
法定代表人:王样虎
地 址:长子县色头镇琚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长治市百日攻坚行动轮查组于2022年7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下列违法行为:料仓进出口道路积尘严重,污水横流。
以上有《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9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告字﹝2022﹞0020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Q-17,对你单位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罚款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进入山西非税网上支付平台缴款(非税收入缴款通知)。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