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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1236931-5/2018-01318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18-04-03 |
| 发文机关:长子县环保局 | 主题词: |
| 标题:《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 |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日期:2018-04-03 |
CZ06301-0502-2002-000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许可条件: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或运营3个月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同时提交项目的设计文件及批复。
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表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施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8、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县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申请材料:
①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②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③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办事程序:(一)、受理(二)、审核(三)、审定(四)、告知
审核时限: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办理机构:管理科
联系电话:0355—8329873
单位地址:山西省长治市长子县东大街漳源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