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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5-31108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5-12-11 |
| 发文机关:长子县医疗保障局 | 主题词: |
| 标题:长子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对县政协十届五次会议 第52号提案的答复 | |
| 主题分类:医药管理 | 发布日期:2025-12-11 |
尊敬的葛佳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门诊特药二次救助比例”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近年来,医疗保险不断提高保障待遇,实行基本医疗保障、大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救助兜底三重待遇保障支撑,有效减轻群众的医疗负担,防止发生系统性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情况。2025年,山西省城乡居民医保实行省级统筹,全省执行统一的报销标准,在将治疗重大疾病、罕见病的特药纳入了医保报销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特困对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待遇。
我省首批6个特药(曲妥珠单抗、氟维司群、伊马替尼、达沙替尼、尼洛替尼、舒尼替尼),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70%报销(不执行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下同);诺西那生钠注射液等2个罕见病药品,职工按70%报销、城乡居民按60%报销;其他特药,职工按65%报销、城乡居民按55%报销。超过基本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按基本医保报销比例报销。特药在住院期间和门诊使用,执行相同的报销比例。
享受门诊特药保障政策的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年度内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对个人负担部分实施分类救助。救助对象类别和标准如下:
(一)对特困人员按20%的比例给予救助;
(二)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10%的比例给予救助。
以上政策的实施有效防范了因病致贫返贫的发生。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热情关心和支持。
承办人:陈静
联系电话:0355-8329502
长子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