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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53518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12-26 |
发文机关:长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主题词: |
标题:长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对县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69号提案的答复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4-12-26 |
尊敬的王丽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东方红学校周边噪声管理建议的提案收悉,结合工作实际,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根据长治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清单(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函的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和长子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长子县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及划分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函的“监督与管理”的第(二)款第2条之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由公安部门或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管理。
作为城市管理部门会适时配合公安部门或生态环境分局治理公共场所噪声等问题,积极开展学校及周边环境秩序整治,一是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宣传教育,对晨练、跳广场舞等播放音乐过大产生噪音的群众聚集处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开展活动,营造健康文明的生活环境;二是配合联动、依法执法,对发现不文明现象和行为经多次劝告无效的个人或组织,予以移交公安部门进行依法处理。同时呼吁,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做好学校周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自觉接受辖区群众的监督,为校园师生以及周边群众创造一个安静、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热情关心和支持。
长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4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