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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11045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5-04-29 |
发文机关:石哲镇人民政府 | 主题词: |
标题:石哲镇人民政府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5-04-29 |
一、检查对象
严格执行“双随机”监管要求,通过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涵盖石哲镇域内所有可能涉及乱摆乱卖、占道经营、无照经营等行为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体工商户、企业、临时摊贩等。在每次开展检查前,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具体的检查对象,同时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以确保检查的公正性和随机性。
二、检查内容
(一)占道经营检查
针对各类商铺、门店,检查其是否存在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行为;是否存在占用公共道路、消防通道、盲道等进行物料堆放、搭建临时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影响道路通行和公共安全的行为;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占用道路进行施工作业等情况。
(二)无照经营检查
对各类经营场所进行排查,核实经营主体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是否存在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如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变更,但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是否存在应取得而未取得相关行业许可证,擅自从事需许可经营项目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检查依据
(一)占道经营相关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该条例对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作出了规范,明确禁止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随意摆摊设点,保持市容整洁。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了城市道路的使用管理规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如需临时占用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保障城市道路的正常通行功能。
(二)无照经营相关
《个体工商户条例》: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经营活动规范等作出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按照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