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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10954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
发文机关长子县水利局 主题词
标题县水利局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5-04-29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一、对各取用水户取用水(含违法)、节水检查

检查范围: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水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检查内容:(一)是否取得取水许可手续;是否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取水计量或监控设施是否安装并正常使用;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行为;是否按规定报送取用水计划。(二)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执行情况;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节水措施方案以及配套建设节水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等。

二、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检查范围:生产、开发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检查内容:水土保持“三同时落实情况;水土保持监理、监测落实情况;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三、对水旱灾害防御的行政检查

检查范围:县区内所有中小型水库、大坝、堤防、蓄滞洪区。

检查内容: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的情况;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的情况;大坝维修养护情况;大坝安全监测情况;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情况;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情况。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四、对河湖管理的行政检查

检查范围: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活动

检查内容:围垦河道的情况;河道采砂的情况;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情况;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情况。

    检查依据:《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