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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6-05139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6-03-05 |
| 发文机关:长子县司法局 | 主题词: |
| 标题:长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佩戴工作证管理制度 |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6-03-05 |
长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佩戴工作证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协管员)队伍规范化建设,提高执法辅助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与监督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以规范执法队队伍工作证的佩戴与使用。
二、工作证制作与发放
1.制作标准。工作证由本单位统一设计、制作。证件应包含执法人员(协管员)照片、姓名、编号、所在单位、监督电话等基本信息,确保信息清晰、准确,便于识别与查询。照片要求为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背景统一、面部清晰;编号采用唯一编码,便于人员管理与工作追溯。
2.发放流程。新入职协管员通过三个月考核后,由单位统一办理工作证。领取时需做好登记,记录领取人姓名、时间、证件编号等信息,确保发放环节准确无误。
三、佩戴规范
1.佩戴时间。城管执法人员(协管员)在执行辅助执法任务期间,必须全程规范佩戴工作证,包括日常巡查、协助执法、参与专项整治活动等工作场景。非工作时间,不得佩戴工作证。
2.佩戴位置。工作证应佩戴在左胸前显著位置,确保易于被管理对象和公众识别。不得将工作证随意别在衣物其他部位,或遮挡、污损工作证,以免影响信息展示。如穿着制式服装,工作证应与服装搭配协调,不得佩戴在其他饰品之上。
四、使用要求
1.主动亮证。在与管理对象进行接触时,执法人员(协管员)应主动出示工作证表明身份,说明执法辅助事项与依据,做到文明、规范、有礼。亮证过程中,应确保管理对象能够清晰地看到证件信息,回答对方关于证件及工作内容的合理询问。
2.严禁违规使用。工作证仅作为执法人员(协管员)从事执法辅助工作的身份凭证,不得转借、出租、涂改、伪造工作证,严禁利用工作证谋取私利、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如发现工作证信息有误或损坏,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申请更换。
五、管理与监督
1.单位内部管理。本单位应建立工作证管理台账,记录协管员工作证的领取、使用、遗失、补办等情况。定期对协管员工作证佩戴与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佩戴或违规使用工作证的执法人员(协管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督促整改,协管员离职要及时归还工作证。
2.公众监督。鼓励公众对执法人员(协管员)工作证佩戴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执法人员(协管员)未亮证或违规使用工作证,可通过工作证上的监督电话进行举报投诉。
六、违规处理
1.首次违规。对于首次未按规定佩戴工作证或使用不规范的执法人员(协管员),给予警告处分,责令立即改正,并在单位内部进行通报批评。
2.多次违规。一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及以上违规情况的,大队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视情况给予停职处理。
3.违规转借、伪造等行为。若发现执法人员(协管员)存在转借、涂改、伪造工作证等严重违规行为,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补充执行。)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