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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6-01764
发文字号长子政函〔2026〕1号 发文时间2026-01-16
发文机关长子县人民政府 主题词
标题长子县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6-01-16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火灾隐患,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烟花爆竹燃放管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建成区禁放区域:东至神农路,西至南北大街,南至鹿谷大街,北至福源巷(包含上述四条道路)。

(二)重点禁放点:除上述禁放区外,以下地点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教育、医疗、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

2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3文物保护单位;

4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公共文化场所、集贸市场;

5.建成区内所有主街主巷、高度超过27米的住宅小区、停放机动车的低层住宅小区;

6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区及周边50米内;

7.加油(气)站、城镇燃气门站、储配站、调压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及周边100米内;

8.森林等重点防火区及其林坡边缘外延500米范围内,包括林区内居民点、村庄、工矿企业、仓库、重要设施;

9.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0.国家、省、市、县统一组织的考试期间,考场及周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1.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地点、禁放的情形。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和品类

(一)建成区限制燃放区:建成区内除去“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的区域为限制燃放区,该区域内允许限时、限类、规范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时间:在限制燃放区域内,元旦、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初五、正月十四至十六、二月初二等时段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允许燃放品类:《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

(四)逢重大庆典和节日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许可方可进行燃放。

三、在县城限制燃放区设立2个烟花爆竹集中燃放点

设立府前广场和文化广场两个集中燃放点,鼓励民众前往集中燃放点燃放烟花爆竹,但燃放时需避开这两个集中点的树木、花草等易引发火灾的区域。如遇文艺展演或灯展等经申请报备的重大活动,应按照主办单位活动安排进行调整。

四、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要求

(一)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

(二)禁止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地、树木、地下管网、窨井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

(三)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及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

(四)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五)在建成区外住宅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所在乡镇统筹,社区、物业等单位划定安全区域,预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存在高度27米以上楼层的住宅小区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六)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未成年人应在其监护人陪同下燃放烟花爆竹。

五、烟花爆竹管理与处罚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中心)负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燃放政策宣传工作,引导群众安全科学燃放烟花爆竹,并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社会治理范畴;公安、应急、市场、生态环境、交通、文旅、住建、消防、城管执法大队邮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禁限放管控措施,开展联合执法。

(二)乡镇人民政府(中心)全县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委会、社区、小区物业公司、经营门店等为禁限燃放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限燃放责任人,应当做好辖区居民及单位职工的禁限放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举报:非法运输、储存、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为110;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举报电话为0355-8322349;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安全举报电话为0355-8332315或12315。对举报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四)违反本公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长子县人民政府有关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长子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6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