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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长子政通字〔2024〕3号 | 发文时间:2024-10-11 |
发文机关:长子县人民政府 | 主题词:封山禁火令 |
标题:长子县人民政府封山禁火令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4-10-11 |
为切实做好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维护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发布封山禁火令如下:
一、禁火时间:2024年10月15日至2025年6月15日。
二、禁火范围:全县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三、封山禁火期内,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严禁焚烧秸秆杂草根茬、烧荒燎堰、焚烧垃圾及其他农事用火行为。
2.倡导文明祭祀,严禁烧香烧纸、燃点蜡烛、点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等用火行为。
3.严禁在林区内野炊烧烤、举办篝火活动及点火照明、取暖、吸烟等行为。
4.严禁“电猫”、土枪等狩猎行为。
5.严禁放牧人员或从事其他项目人员带火种入山。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禁止入山。
6.林区所在的乡镇、村、风景区和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在重点地段入口处设立哨卡,由专人负责,严格火源管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妨碍森林防火检查。
7.严禁在林区内未经批准、且未采取保护措施,从事开山采石、私架电线等可能造成森林火灾的施工行为。
四、禁火处罚
对违反上述七条禁令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参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自觉遵守森林草原防灭火规定,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火情要立即拨打报警电话。
举报电话:110(长子县公安局)
12119(长子县森林消防大队)
119(长子县消防救援大队)
0355-8322337(长子县林业局)
长子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