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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1-02596
发文字号长政发〔2011〕54号 发文时间2011-11-10
发文机关长子县人民政府 主题词政府投资 项目 审计
标题长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子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11-11-10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长子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长子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项目投资管理,提高项目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署《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第三条 凡属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从立项开始,就及时告知县审计局,由县审计局根据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四条 县发改、住建、国土、环保、交通、财政、监察、工商、税务、金融等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县审计局实施审计,并将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计划、招标投标、资金拨付等有关资料送达县审计局。

  第二章 审计范围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对象为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范围主要包括项目的前期工作、概(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以及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和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社会公益性资金;

  (八)事业单位组织的自筹资金或融资;

  (九)政府投入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签订的相关合同中列明下列内容:

  (一)工程竣工结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为依据,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或竣工决算。

  (二)在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之前,预付工程价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80%。

  (三)自审计机关下达工程造价审计结果征求意见通知书之日起,施工单位必须在10日之内,前来审计机关核对并签署意见,逾期视为默认审计结果。

  第九条 所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经县审计局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手续。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建设项目的决策情况;

  (二)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招投标情况;

  (三)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资质情况;

  (四)建设资金到位、管理、使用情况;

  (五)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情况;

  (六)工程价款结算和工程质量情况; (七)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它财务收支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县审计局要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绩效审计,注重检查和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

  第十二条 县审计局要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章 审计方式

  第十三条 县审计局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逐步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数据库,扩大工程造价软件在竣工决算审计中的应用,并努力探索信息化条件下的联网审计,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十四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的方式主要以下几种:

  (一)直接审计。县审计局依照法定职权和审计程序直接对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实施审计;

  (二)委托审计。根据需要,县审计局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参与项目审计,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开展审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但要加强对其审计工作的督查和复核,保证审计质量。

  (三)跟踪审计。对投资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投资项目,县审计局要实施全程跟踪审计,并在审计通知书列明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委托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对未经县审计局批准擅自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县财政局要停拨、缓拨建设资金,县审计局要组织力量重新进行审计,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县审计局要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

  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并书面告知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县审计局要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作出恰当的审计结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防范审计风险。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及时向审计机关报送竣工决算资料。

  第十九条 对与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社会中介机构等单位,建设单位要通知其相关人员接受审计或审计调查;相关人员应积极协助和支持审计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并为审计证据提供支持。

  第二十条 在县审计局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之日起二

  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办理资产移交和登记手续,并进行固定资产核算。

  第六章 审计结果

  第二十一条 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后,应当在法定的时间内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而应当依法由

  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县审计局作出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论,应当成为投资单位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财政局批复政府投资项目财务决算、工程合同各方结算工程价款、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国有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县审计局要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   县审计局在审计中发现有关单位履职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等问题,要及时向县政府或有关单位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 县审计局要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县审计局要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及时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公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逐步实现所有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审计专项经费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审计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委托审计经费按其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划分:

  (一)由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投资项目,其委托审计经费由县财政局支付。

  (二)除财政预算直接拨付以外的政府投资项目,其委托审计经费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审计经费的支付标准按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审计经费由县财政局拨付县审计局,再由县审计局按合同约定支付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并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长子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政府投资项目 审计办法 通知

  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