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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4-02433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14-11-05
发文机关长子县人民政府 主题词违法建设行为 国有土地
标题长子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违法建设的通告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日期2014-11-05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为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秩序,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对县城、乡镇、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集中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乡镇规划和住建部门批准,未取得《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发建设的,均属违法建设,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建设。

  二、对已经审批,但未按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处置和处罚。

  三、县住建局负责对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未取得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违法预售的行为进行查处。各乡镇负责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但未办理规划、土地和施工审批手续的违法建设,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主动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在相关手续完善之前不得继续施工建设。凡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办理有关手续的,可从轻处罚;对拒不执行。强行施工的,从重处罚,并采取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施工企业列入黑名单,5年内不得在长子县承建任何建设项目。

  五、对严重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私自搭建、加盖楼层等违法建设行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限期未拆除的,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从重处罚。

  六、各乡镇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各乡镇内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查处,并负责组织各类违法建筑的拆除,杜绝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

  七、对拒不执行本通告,阻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支持、纵容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望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0355-8322210

  0355-8322401

  特此通告

  长子县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