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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1236931-5/2011-03020 | |
| 发文字号:长政发〔2010〕64号 | 发文时间:2011-01-24 |
| 发文机关:长子县人民政府 | 主题词:生活保障 农村 低保 |
| 标题:长子县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11-01-24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农村低保对象的保障标准,健全低保标准动态增长机制,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提高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金每人每月增加10元,从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标准提高后,我县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由原来每人每年1200元调整为1320元。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