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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09-05294 | |
发文字号:长政通字【2009】5号 | 发文时间:2009-11-05 |
发文机关:长子县人民政府 | 主题词:违规用火 野外 森林防火 |
标题:长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野外一切违规用火的通告 | |
主题分类:减灾救灾 | 发布日期:2009-11-05 |
秋末冬初,森林防火已进入关键时期。为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确保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山西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区域:在森林防火期内,全县除居民区、厂矿区以外,县域内所有非林地、林地、山地、林带、园林风景带为禁火区域,禁止一切违规用火行为。
二、禁火时间:从通告公布之日起到明年6月15日止。
三、禁火要求:
1、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根茬,严禁烧荒、燎堰。
2、严禁在林区和林缘外吸烟、烤火、玩火、野炊、打猎。
3、严禁在林区和林缘外的墓地、坟头烧香、烧纸、燃点蜡烛、燃放烟花爆竹。
4、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
5、严禁在林区公路上乘车时向外抛扔烟头。
6、在林区从事野营、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的,应当事先书面告知当地村委和乡镇政府,并严格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杜绝任何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四、责任处罚:
在防火期内,凡发现在野外违规用火者,视情节轻重罚款200—3000元。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火情举报电话:12119或0355—8322337
13834790299 13191251372
特此通告
长子县人民政府
二00九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