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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1236931-5/2019-10476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19-11-13 |
| 发文机关:长子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主题词: |
| 标题:解读:《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子县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19-11-13 |
原文链接: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子县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为着力保护公路基础设施,切实规范道路运输秩序。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努力实现抓综治、保畅通、保安全、为人民的工作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晋政发〔2007〕42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长政办发〔2007〕109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关于推进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通知》(晋交治超发〔2018〕1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机构改革和职能整合调整,制定长子县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暂行规定。
二、总体要求
1、在全县范围内全面治理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坚决禁止车货总重超过49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过桥行驶。
2、全县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由县政府直接领导,县长为第一责任人。各乡镇为本辖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
3、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要依法实行“拆”(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强行恢复和拆解)、“卸”(卸载超限超载货物)、“罚”(处罚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记”(对违法驾驶人给予记分)、“赔”(收取道路赔偿费、补偿费)、“拘”(拘留违法行为当事人)等综合治理措施,确保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得到有效治理。
4、县政府要组织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能源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等各有关单位,切实规范公路沿线煤场、石灰场、矿山的管理,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煤场、石灰场、矿山等货物集散场所,切断为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提供驳载、装载的链条,并减少土地和环境的污染,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5、加强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源头治理,严格按规定装载。对已行驶在公路上的运输瓜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超限超载车辆,不得滞留、卸载和罚款,但必须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抄告有关执法监管机构。
6、对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车辆,要严格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2号)执行。
对影响交通安全的,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7、对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超限超载车辆,在检测现场不予卸载,由县公安局和县应急管理局派专人到场,在县交警队和县运管所等单位的配合下,引导至就近指定的地点先行消除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后方可放行。
三、职责分工
1、县治超办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各乡镇和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本乡镇、本单位的治超工作,并对各乡镇和各有关单位的治超工作进行明察暗访和稽查督导。
2、 各乡镇要加强领导,充实人员、明确责任,对本辖区内煤、铁、焦炭、建材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派驻人员,对其治超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本辖区内超限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
3、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段、县交警队、县公安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能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运管所、县住建局、县中小企业中心、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国网长子供电公司、长治公路分局发鸠山公路检测站、山西交通控股集团长治高速长子北收费站等22个治超成员单位,要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各方联动、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
4、县运管所要按照《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省政府223号令)的规定,认真履行源头治超主责,对政府公示的货运源头单位,通过进驻、巡查等方式实施货运源头治超的监督管理,并督促其不断完善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县工信局、县能源局、县住建局、县中小企业中心等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治超职责,督促煤炭、洗(储)煤、商砼、糠醛等货运源头企业建立治超机构、制定岗位职责,落实治超义务。
四、保障措施
1、县政府要对各乡镇、各有关单位的治超工作进行专项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对治超责任不落实、治超措施不得力、治超效果不明显的乡镇和单位要通报批评,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2、县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治超不力,不履行职责的乡镇、单位和人员,要按照《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224号令)进行责任追究。
3、各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公正廉洁,自觉遵守治超工作“五不准”和治超执法“十条禁令”,坚决杜绝因治理超限超载引发新的公路“三乱”。 4、县公安局要依法加大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对纠集聚众、蓄意占道、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治超站点设施、以威胁恐吓手段迫使治超人员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暴力抗法者,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6、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段、县交警队等有关单位要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制订和完善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处理好治超与保畅通的关系。一旦发生严重堵车事件,经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启动紧急预案,确保道路畅通。
7、各有关单位要积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和电子邮箱,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对社会和群众举报的案件,必须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严格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8、本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五、名词解释
1、治超工作“五不准”:(1)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准上路执法。(2)上路执法人员,不准不开收费票据和乱收费、乱罚款。(3)车辆没有称重检测的,不准认定超限超载。(4)车辆没有卸载消除违章行为的,不准放行。(5)同一违章行为己被处理的,不准重复处罚。
2、治超执法“十条禁令”:(1)严禁刁难、辱骂、殴打驾驶人员。(2)严禁在治超工作时间饮酒。(3)严禁伙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收费带车放车或以其他约定形式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车辆。(4)严禁接受与治超执法有关的吃请或馈赠。(5)严禁对同一超限超载违法违章行为进行重复罚款。(6)严禁利用职权参与或者让其亲属、朋友参与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卸载的经济活动。(7)严禁对超限超载车辆不卸载而只实施罚款和收取赔(补)偿费的行政处罚。(8)严禁将超限超载车辆长时间扣留而不处理。(9)严禁将罚款和收取的公路(补)偿费纳入小金库或者中饱私囊。(10)严禁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
六、新旧政策差异
1、将坚决禁止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过桥行驶调整为49吨。
2、将国家《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修改为国家《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6]第9号令)修改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第52号令)。
3、将原县经贸局承担的治超职责调整为县工信局。将原县新闻中心、电视台承担的治超职责调整为县融媒体中心。将原县工商局、县质监局承担的治超职责调整为县市场监管局。将原县安监局承担的治超职责调整为县应急管理局。将原县物价局承担的治超职责调整为县发改局。将原县政府法制办承担的治超职责调整为县司法局。将原县环保局承担的治超职责调整为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将原县煤管局承担的治超职责调整为县能源局。将原县国土资源局承担的治超职责调整为县自然资源局。将原县监委、纠风办承担的监督职责调整为县纪委监委。删除县煤运公司承担的治超职责。
4、新增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