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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长子政办发〔2024〕34号 | 发文时间:2024-09-11 |
发文机关: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长子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
标题: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子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4-09-11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长子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子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健全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效应对辐射事故,最大限度减少辐射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保护辐射环境安全,编制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演习工作的指导意见》《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长治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中辐射事故主要指长子县境内下列设施或活动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1)核技术利用;
(2)放射性物品运输;
(3)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
(4)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
(5)各种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坠落造成的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以及可能对我县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县域外核与辐射事故、事件的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1.5 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1.5.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失控并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对本县辖区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本辖区外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
1.5.2重大辐射事故(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1.5.3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1.5.4一般辐射事故(IV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长子县人民政府组织成立长子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组、应急领导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局长兼任。下设综合保障组、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置组、舆情控制组、案件侦破组、医疗救治组、后援单位等工作组。
2.1组织机构组成
应急领导组组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
应急领导组副组长: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局长
应急工作组成员:县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卫体局、县财政局、电信、联通、移动分公司、事发单位或企业(医院)。
2.2应急领导组组长职责
(1)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部门应对辐射事故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2)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对辖区内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3)组织落实应急领导组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辐射事故应急相关工作。
(4)分析总结我县辐射事故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部署我县辐射事故应急值守工作。
(6)组织实施应急人员培训、教育和有关应急演练。
(7)根据县应急指挥部部署,指导事故后的恢复工作。
(8)批准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2.3应急领导组副组长职责
(1)负责应急组的日常工作和应急值守。
(2)编制和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完善辖区内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3)根据县领导组的统一部署,指导全县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4)贯彻落实县领导组调度指令和工作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分析事故原因和变化发展趋势,协调处理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5)根据县领导组的部署,指导事故后的恢复工作。
(6)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信息上报、发布、应急监测体系。
(7)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县内的应急准备工作。
(8)组织实施应急人员培训、教育和有关应急演练。
(9)完成县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10)负责联系应急专家组专家。
2.4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根据应对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成立应急工作组,分别由综合保障组、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置组、舆情控制组、案件侦破组、医疗救治组、后援单位等组成。
(1)综合保障组
成员由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县应急管理局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辐射事故处置的物资、装备、经费、抢险救援等各类物资、统计及调用工作,保障整个应急响应过程所需应急物资。
(2)应急监测组
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及聘请有关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对县领导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依托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对辐射事故进行分析和评估,为县应急领导组办公室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出建议,参加县领导组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的应急响应行动。
(3)应急处置组
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辖区派出所、事发单位或企业(医院)组成。
主要职责:根据污染源的类别、危险性及特性,准备好专用的防护用品、用具及专用工具等;负责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根据情况临时确定警戒范围,控制污染源,疏散人员,开展现场勘查和污染源调查,采取一切安全有效的措施,快速封堵或转移污染源;负责向县领导组汇报现场情况。
(4)舆情控制组
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电信、联通、移动等分公司组成。
主要职责:按照县领导组提供的权威信息和授权,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积极引导舆论。
(5)案件侦破组
成员单位为县公安局。
主要职责: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时,负责侦破追缴丢失、被盗放射源。
(6)医疗救治组
成员单位为县卫体局。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调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辐射用品和药品,负责辐射事故受照人员医疗救治工作。
(7)后援单位
我县不具备辐射事故应急监测能力,由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协调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为我县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提供技术支持。
3 预警机制
3.1预警级别
根据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预警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一级预警(红色):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二级预警(橙色):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辐射事故。
三级预警(黄色):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辐射事故。
四级预警(蓝色):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辐射事故。
3.2预警信息分析研判
当接到辐射预警信息报告时,县领导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对上报辐射事件信息进行核实,同时按照当前辐射事件发展现状进行分析研判,确定辐射预警级别。
3.3预警信息发布
一级预警信息经省政府授权由省指挥部负责发布,同时向国务院及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报告。
二级预警信息经省政府授权由省指挥部负责发布,同时向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报告。
三级预警信息由长治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四级预警信息由长子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3.4预警行动
辐射事故应急进入预警状态后,应急领导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第一时间报告并赶赴现场,协调各级、各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保障应急处置工作。
3.5 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组可以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根据调整后的预警级别上报。
3.6 预警解除
当判断不可能发生辐射事故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信息报告程序
(1)发生辐射事故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电话和书面报告,并在1小时内向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报告,需要现场维护或发生放射源等丢失被盗的报告县公安局。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辐射损伤照射的,同时向县卫体局报告。
(2)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县公安局、县卫体局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判定,并按以下要求进行报告。
初步判定为一般辐射事故的,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县公安局、县卫体局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和上一级相关部门报告。
一般辐射事故接到报告后,由县级辐射事故应急领导组指挥应急处置,接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报告,在1小时内经核实上报市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4.1.2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结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事故后立即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终结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及时上报。
(1)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为发生辐射事故的原因、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受害情况、事故潜在的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后尽快报送《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见附件1)。
(2)续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以及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见附件2)。
(3)终结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1.3跨区域的信息通报
辐射事故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县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分局。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市级行政区域辐射事故信息时,由长治市生态环境局及时通报相关区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向市政府提出向相关区域市级政府通报的建议。
4.2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为主原则立即采取措施,组织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当事态超出处理能力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及相关部门。
4.3应急响应
根据辐射事故的分级标准、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二级和一级二个级别。辐射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辐射事故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1二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辐射事故的,启动二级响应,由县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4.3.2一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启动一级响应,在省市相关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下,县级辐射事故应急领导组和工作组配合开展工作。
4.4应急措施
辐射事故发生后,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4.1现场处置
(1)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采取必要措施,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及时向事发地现场处置组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供现场处置组制订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2)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作业,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3)领导组组织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按照本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对和开展紧急处置行动。同时,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根据事故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辐射事故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全力控制事故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4.4.2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负责现场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事故特点开展相关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与特点,向领导组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协助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协助有关部门启用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必要时,将易失控放射源暂时收贮。
4.4.3医学救援
对可能受到辐射损伤的人员,应当立即送至具备救治辐射损伤人员能力及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报请县政府及卫体局协调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派出专业人员赴事故现场,采取紧急医学救援措施。
4.4.4应急监测
协调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组织指导辐射事故地区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的发展趋势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的依据。
4.4.5信息发布
对于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的辐射事故一级应急响应信息由省市相关部门发布,县舆情控制组提供素材。二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信息的发布由舆情控制组通过应急办公室报请辐射事故领导组批准后进行发布。
4.5响应终止
当具备下列条件时,由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1)环境放射性水平已降至国家规定的限值以内。
(2)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消除或可控。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必要。
5 后期处置
5.1应急响应终止后的行动
(1)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辐射事故,从接到报案或者检查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放射源或仍未查清下落的,由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做出阶段报告,并提交给市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省指挥部办公室。
(2)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由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指导对辐射污染场地清理、放射性废物处理、后续的辐射环境监测,辐射污染环境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
5.2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辐射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受污染环境恢复等。
5.3总结评估
(1)评价所有的应急日志、记录、书面信息等。
(2)回顾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责令事故责任单位检查原因,总结教训,防止重复出现类似事故。
(3)回顾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
(4)根据实践的经验,修改现有应急计划和程序。
应急终止后,应急领导组应在1个月内向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提交总结报告。
6 保障措施
辐射事故应急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结合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实际工作需要,做好保障工作,保证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顺利进行。
6.1资金保障
长子县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结合辐射事故准备与响应实际工作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将辐射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日常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期间的资金需要。
6.2应急设施和设备
辐射事故应急领导组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职责配备应急设施和设备。配置相应的技术装备、安全防护用品和有关物资,保证应急设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定期保养、检验和清点应急设备和物资。
(1)文件及资料: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交通图,县辐射应急领导组名单,县辐射事故应急相关人员的名单、职务、电话、住址,市级其他部门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机构名单、电话。
(2)办公设备;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应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技术装备、安全防护用品和有关物资。
(3)事故应急专用车辆。
6.3应急能力保障
6.3.1宣传
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本预案的宣传。
6.3.2培训
各有关单位和各核技术利用单位要制订落实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熟悉掌握应急预案基本内容,学习了解有关辐射基础知识和防护技能,以及辐射事故应急的有关知识和辐射监测、危险区域划定、人员疏散、人员救助和紧急处置等基本技能,提高业务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6.3.3演习
各有关单位、各核技术利用单位应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按照应急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辐射事故应急演习,加强各部门间的协同应对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原则上至少每5年组织一次综合演习,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专项演习。
7 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长子县人民政府发布,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无重大变化时可延续2年,有重大变化及时修订。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长治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负责解释。
7.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限为3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