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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2-51093
发文字号长子政办发〔2022〕57号 发文时间2022-08-16
发文机关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标题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子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2-08-16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解读: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子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长子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2022年7月25日县政府第21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子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和《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晋农计财发〔2021〕8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2022年8月起,全县所有养殖环节、运输环节、屠宰环节的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须由有资质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进行集中处理,禁止擅自采用其他方式处理,确保全县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二、补贴标准

(一)病死猪的补贴标准

养殖环节和运输环节产生的病死猪以80元/头予以补助(养殖环节体重10公斤以上的按80元/头予以补助,体重不足10公斤的,多头折算够10公斤后按80元/头予以补助);屠宰环节产生的不能食用的下脚料、检疫摘除的淋巴结及副产品以每90公斤折算一头猪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市政策性补贴后,不足部分县财政配套补齐。上级补助标准调整后,按上级规定调整。

(二)病死羊的补贴标准

养殖环节和运输环节产生的病死羊,体重10公斤以上(包含10公斤)的按30/只予以补助,体重不足10公斤的按15/只予以补助,由县级财政足额安排。

(三)病死牛的补贴标准

养殖环节和运输环节产生的病死牛,3月龄以上的按300/头予以补助,3月龄以下的按150/头予以补助,由县级财政足额安排。

(四)病死禽的补贴标准

养殖环节和运输环节产生的病死禽,21周龄以上的按2/只予以补助,7-20周龄的按1/只予以补助,0-6周龄的按0.5/只予以补助,由县级财政足额安排。

(五)补贴资金拨付

县级财政补贴按年度拨付,补贴标准纳入我县强农惠农扶持项目;上级财政补贴资金按要求及时拨付。

三、工作程序

一)收集与暂存

病死畜禽收集由养殖场选择相对隔离的地点,自行收集收存。因客观原因无害化处理厂收集车辆不能及时到达的,要将病死畜禽装入尸袋冷藏暂存。规模养殖场自行配备小型冷库、散养户配备冰箱冰柜等必要的病死畜禽冷藏储存设施设备。

二)收运与集中处理

畜禽养殖场(户)出现病死畜禽时,要及时报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农业保险机构(已参保的)。乡(镇)人民政府、保险公司要及时安排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在鉴定和收运病死畜禽时要实行清点登记制度,并现场签字确认。无害化处理场要配备监控设备,保存好工作资料,实现从收集、运输、处理和产品流向全程监控、可追溯。

三)补贴和保险理赔

按照国办发〔2014〕47号文件“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建立政策性的养殖保险理赔与无害化处理相结合的保险联动机制,把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工作实施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病死畜禽处理数量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对数据进行核实。补贴资金到位后,依据上级下拨的资金进度和有关要求发放。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

四、部门职责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病死畜禽处理数量的抽查核实、补贴资金申请及发放并派驻驻场人员对无害化处理厂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严厉打击不按规定处理或者随意抛弃病死畜禽、病害畜禽产品和屠宰、经营、运输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凡举报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资金奖励,严格对举报人信息保密,举报电话:0355-8323316。

县财政局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的筹集和拨付,负责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列入预算,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要求,做好上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及时拨付。

县公安局负责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打击处理。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查处病死畜禽污染环境违法为,同时加强对无害化处理厂环保工作的指导。

县市场局负责监督管理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畜禽肉类及其制品,配合相关部门查处病死畜禽及产品,协助有关部门对查处病死畜禽及产品进行统一收集。

县卫体局负责人畜共患病的防治指导。

保险机构负责畜禽养殖保险工作,努力扩大保险覆盖面,并负责对投保的病死畜禽进行现场勘查以及无害化处理后的理赔工作,投保的病死畜禽没有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的,不予理赔。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指导、宣传等工作。

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局等部门要强化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上述违规违法行为,健全违法案件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有效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