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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2-23288
发文字号长子政办发〔2022〕25 号 发文时间2022-02-28
发文机关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标题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子县城市管理制度》的通知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2-02-28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切实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我县制定了《长子县2022年“两下两进两拆”工作实施方案》等12项城市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子县2022年“两下两进两拆”工作

实施方案

为落实好县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巩固提升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开展“两下两进两拆”专项整治,并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县委决策部署,通过组织开展以“两下(管线下地、广告下墙)、两进(停车进库进位)、两拆(拆除违建、拆除围墙)”为主要内容的城市风貌整治,着力解决我县当前线缆乱搭、广告乱设、车辆乱停、违法乱建等市容乱象,全面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不断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顺应城市发展新形势、改革发展新要求、人民群众新期待,把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人民城市为人民、人民城市人民管,充分发挥人民群众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提升城市品质,全

力打造干净、整洁、有序的宜居宜业城市。

(二)坚持综合整治。构建上下贯通、左右衔接的指挥体系,压实部门工作职责,形成协调有力、推进有序、配合有方、落实有效的工作机制,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治任务,协调推进城市共治共管、共建共享。

(三)坚持科学推进。按照分步实施、统筹推进的原则,围绕影响城市精细化管理突出问题,借鉴先进地区典型治理经验,科学施策,坚持拆除与规划同步进行,高标准规划、精细化实施、严要求落实,全面提升城市品质。

(四)坚持长效管理。强化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制定城市精细化管理综合标准、区域标准和行业标准,强化对相关标准规范的执行力度。不断完善制度设计,实现城市建设管理的常态化、长效化。

三、主要任务

(一)两下(管线下地、广告下墙)

1.管线下地

工作标准:根据《长治市架空线路和杆架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8〕59号)要求,对各类架空线缆进行下地、规整、包装,清理“蜘蛛网”、统一入管下地,实现各类线缆整齐有序目标。

责任单位:

(1)县城主次城市干道的城市公共空间架空线路、架杆,由县工信局牵头履行组织、督导、督查职责,由供电、移动、联通、电信和广电具体实施。

(2)城中村的公共空间架空线路、架杆,由丹朱镇牵头负责,县工信局、供电、移动、联通、电信和广电配合。

(3)县城内居民小区的城市公共空间架空线路、架杆,由丹朱镇五个社区牵头负责,组织各小区物业公司、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小区所属部门实施,县工信局、供电、移动、联通、电信和广电配合。

(4)县行政审批局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县城整治范围内主次干道、城市公共空间管线下地工程的审批并提供技术指导,并负责协调责任区内各管线单位管线下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5)县行政审批局负责项目规划许可审批时,对新建线路、新建小区应建设管线地下敷设空间等做好管控。

(6)供电、移动、联通、电信、广电等管线单位负责各自架空线路入地工作的具体实施。

2.广告下墙

工作标准:针对建筑外立面商业广告杂乱无章的现象,优化户外广告布局,违法设置清除下墙、杂乱设置清除下墙、乱贴乱挂清除下墙、影响市容清除下墙。统一规划设计,使广告牌匾充分体现地域和文化特色,与城市整体风貌和建筑风格相协调。

牵头单位: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牵头实施,履行督导、督查职责,并负责协调责任区内不符合规定广告牌匾整治、拆除工作的组织实施,规范各类广告牌匾的规格、式样、材质、色调等。负责清除城市道路、市政及其他基础设施上随意张贴的标语、海报等宣传品,严肃查处各种随意涂写、刻画、张贴等行为。

责任单位:

(1)县市场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商场、餐饮、酒店、药店、临街商铺等经营机构广告下墙工作的组织实施。

(2)县教育局负责全县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及各类社会培训等教育机构广告下墙工作的组织实施。

(3)县卫体局负责医院、门诊等医疗机构广告下墙工作的组织实施。

(4)县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证券、小额贷款、典当等机构广告下墙工作的组织实施。

(5)县工信局负责加油站、物流等机构广告下墙工作的组织实施。

(6)丹朱镇负责城中村辖区范围内的广告下墙工作。

其他县直有关单位、企业负责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及下属单位广告下墙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两进(停车进库进位)

工作标准:全面推进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确保车辆进库进位,按位停车、顺向停放、整齐有序,严禁占用盲道、人行道、车行道,严禁碾压草坪绿地,维护广大市民良好出行秩序。解决非机动车乱停放问题,做好非机动车规范停放管理。

牵头单位:

(1)县交警队牵头负责,对县城主街干道合理规划停车位(标注车头朝向),并依法对不按规定进停车位违停机动车辆进行管理处罚。

(2)县住建局牵头负责,推进同新、龙城等集贸市场建设,规划两个停车场,合理规划非机动车和共享单车的停车区域(标注车头朝向),并对停车场进行管理。县交警队依法对不按规定进停车区域的违停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进行管理处罚。

(3)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泊位对外开放,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院内合理规划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区域(标注车头朝向),各单位对在本单位院内的停车进行管理。

(4)丹朱镇牵头负责,指导所属居民小区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或小区主管单位对各居民小区院内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车位进行合理规划,各小区物业或业主委员会对本小区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放进行管理。交警队负责整治机动车乱停乱放、大车违规进城等行为,县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市场局负责整治责任区内非机动车乱停乱放,加强停车场区域管理。

责任单位:

(1)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停车场的统筹规划、住建局负责设计建设,并依法取缔非法停车场。

(2)县住建局负责停车场管理和集贸市场的建设工作。

(3)县市场局负责集贸市场管理工作。

(三)两拆(拆除违建、拆除围墙)

1、拆除违建:对城市重要道路、公共空间、住宅小区等影响城市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分类处置。依法拆除道路沿线乱搭乱建的房屋、硬隔离等,对一些手续齐全但外形破旧、严重影响市容的建(构)筑物立面进行美化提升或集中拆除。对新增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零容忍。梳理机关单位、公共设施、公园、广场、居住区等建设情况,宜拆则拆、宜留则留、宜改则改。

牵头单位:

(1)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县城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排查、确认,做好建(构)筑物粉饰色调、规格的管控和违法建(构)筑物的拆除,并建立健全违建发现和巡查制度。县住建局配合自然资源局实施,履行督导、督查职责。

(2)丹朱镇牵头负责组织城内九村对城中村(村集体土地)的违法建筑进行排查,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县自然资源局和行政审批局负责监督。

2.拆除围墙:按照景观协调和安全管理的原则,制定城市围墙拆除方案,梳理机关单位、公共设施、公园、广场、居住区等建设情况,宜拆则拆、宜留则留、宜改则改。

牵头单位:

县自然资源局牵头排查确认并制定围墙拆除工作规划。县住建局负责依法拆除县城内各类违规建设的建筑工地围墙。

责任单位:

(1)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围墙拆除工作的组织实施。

(2)县教育局负责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围墙拆除工作的组织实施。

(3)县卫体局负责医院、门诊等医疗机构围墙拆除工作的组织实施。

(4)县工信局负责县城内加油站、物流等所属企业商业机构围墙拆除工作的组织实施。

(5)县市场局负责督导协调商场、餐饮、酒店、药店、临街商铺等经营机构权属单位围墙拆除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方法步骤

(一)摸底调查阶段(2022年2月1日—2022年2月28日)。

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牵头,相关责任单位配合开展“两下两进两拆一提升”攻坚行动摸底调查工作,确保底清数明,为行动高质量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2年3月1日—2022年6月30日)。

各牵头部门和责任单位按照本方案明确的工作任务,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统一步调,齐抓共管,按时保质完成整治任务,确保专项行动效果。

(三)总结提高阶段(2022年7月1日—2022年7月10日)。

对在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问题进行分析研判,进一步细化措施,狠抓落实,通过建章立制,健全城市风貌整治的长效机制,推动市政管理再上新台阶。

五、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我县“两下两进两拆”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长子县“两下两进两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住建、市场、财政、教育、工信、公安、交警、自然资源、商务、卫体、机关事务、供电、综合执法、融媒体、移动、联通、电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指导和考核评估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住建局局长兼任。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城市风貌整治专项行动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把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全县总体部署,按照分工制定实施方案,认真做好各自承担工作任务,县财政局对此项工作的经费予以保障,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此次专项行动的意义,让群众充分认识城市风貌整治的好处,取得相关业主单位和居民的理解支持,提高广大居民的关注度和参与度,努力营造良好氛围。

(三)强化督查、严肃追究责任。各单位要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县政府办将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单位开展城市风貌整治的督查检查,对整治不力、推诿拖沓、不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严重影响工作进度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长子县架空线缆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架空线缆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运行安全,净化城市空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西省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1、本办法所称架空线缆,包括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空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信息传输线缆、10千伏及以下配电线缆及其杆架、分接箱(柜)等设施。

2、县城规划区内城市道路架空线缆的建设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合理规划、严格控制、逐步入地的原则。

3、县城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不得新设置架空线缆或在已有杆架上增设架空线缆。埋设入地区域内原有的架空线缆,具备入地条件的应当全部埋设入地。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使用于县城规划区内城市道路架空线缆的设置、埋设入地以及相关活动的管理。

三、部门职责

1、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城市道路架空线缆的统一监督管理,以及架空线缆档案的登记、备案工作。

2、县住建、自然资源、公安、交通、电力、网信、通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架空线缆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申报管理

(一)办理流程

1、项目单位(个人)需向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和具体施工图各1份。

2、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项目单位(个人)共同查勘现场,确定具体位置。

3、经现场勘查确认后,项目单位(个人)需提供相关单位同意证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二)办理时限

1、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在收到项目单位(个人)申请后,工作日内即收即办,如遇特殊情况,周六日正常办理。对符合规定,证明材料齐全的申报事项,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2、工程结束后,架空线缆权属单位应将维修及更新情况及时报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存档备案。

五、监督管理

1、实施城市道路相关施工工程的,应同步建设各类相关地下管道设施,沿途架空线缆同步埋设入地。原架空线缆影响城市道路建设需进行迁改的,由原架空线缆权属单位实施迁改。实施架空线缆埋设入地应对线路进行整合,有效利用地下管道资源。

2、架空线缆埋设入地施工,应积极推广应用非开挖等新型科学技术。

3、分接箱(柜)等架空线缆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外,不得影响道路通行。确需在人行道或公共绿地设置的,设置方案需经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审核后,方可实施。

4、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管线井盖、箱(柜)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市容环境标准。出现缺损或影响交通安全的,各权属单位应当及时补缺修复。

5、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发现架空线缆存在折断、垂落等情况,应督促架空线缆权属单位及时抢修,及时恢复架空线缆正常状态;如遇紧急情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对不符合城市市容环境标准的架空线缆,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责令架空线缆权属单位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强制拆除。

7、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的架空线缆,由权属方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六、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子县户外广告和门店牌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县城规划区内户外广告和门店牌匾设置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有序的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和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按照“分类指导、规范美观、体现特色”的工作原则,有组织、有计划、有序地对户外广告和门店牌匾设置进行规范化整治,做到科学规划、设置有序、管理规范、安全美观。

二、适用范围

县城规划区内所有户外广告和门店牌匾的设置管理工作。

三、部门职责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县规划区内的户外广告和门店牌匾设置的登记备案;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户外广告和门店牌匾经营者资质和广告内容的审查;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城市整体景观风貌、主街干道两个立面风格规划的编制审核工作。

四、申报管理

(一)办理流程

1、需更换、设置户外广告和门店牌匾的单位或个人,需向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进行申报,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现场勘查后,出具审核意见。

2、更换、设置户外广告需提供以下资料: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更换设置地使用权证明或场地使用协议、户外广告效果图及平面图(近、远景各一张)、安全承诺书;大型户外广告需要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设置安装规划审核意见和县住建局出具的安全审核意见。

3、更换、设置门店牌匾需提供以下资料: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门店牌匾更换前后效果图各一张、门店牌匾位置示意图、安全承诺书。

(二)办理时限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在收到单位(个人)申请后,工作日内即收即办,如特殊情况周六日正常办理。对符合规定,证明材料齐全的申报事项,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监督管理

1、户外广告和门店牌匾应当按照备案的位置、尺寸、材质、样式、颜色、效果图等进行设置;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设置备案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2、施工现场需要设置围挡进行施工,围挡设置应符合环保要求,做到不影响交通秩序。

3、户外广告和门店牌匾设施出现画面污损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设置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新;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

4、工地围挡全部为公益性广告的免于审批,设置公益广告面积不得少于工地围挡的50%,需设置商业广告的,应当向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进行申报、审批。

5、户外广告和门店牌匾设置(电子显示装置)应符合城市要求,遵循谁使用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安全性。

6、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对未履行相应程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和门店牌匾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7、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应当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对违规不改、整改滞后的,纳入黑名单严格审批,对违规行为从重处罚。

六、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子县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确保城市市容环境整洁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含规划道路用地、交通岛及绿化带等)。

2、城市道路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或因工程建设需挖掘的,须经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批准后,依法进行占用、挖掘及修复。

3、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和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一般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报请县政府批准。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管理。

三、部门职责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登记备案及巡查监管。

县交警大队、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出具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审核意见。

四、申报管理

(一)办理流程

1、项目单位(个人)需向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提出申请,并提交《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申请表》,提供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方案(需含期限、位置、范围和用途等)。如施工的位置影响车辆通行,需经县交警大队批准。

2、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项目单位(个人)共同查勘现场,确定施工具体位置。

3、经现场勘查确认后,项目单位(个人)需提供相关单位同意证明,方可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进行施工。

4、因抢修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可以电话报备后破路抢修,同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二)办理时限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在收到项目单位(个人)申请后,工作日内即收即办,如特殊情况周六日正常办理。对符合规定,证明材料齐全的申报事项,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施工管理

1、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应当设置车辆、行人便道,同时在绕行处设置明显指引标志,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应当保留人行通道,因特殊原因不能保留人行通道的,应采取搭设便桥等临时措施,确保行人安全通行。

2、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围挡实行“即围即建、建成即拆”,坚决杜绝“围而不建、建成不拆”。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应按批准的用途、位置、面积、期限进行施工。根据施工工程进展情况,应适时缩小围挡面积。

3、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夜间必须悬挂警示灯。

4、在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施工有关规定,确保地下管线及其它设施的安全。

5、施工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施工现场环保“六个百分百”的要求。

6、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六、附则

1、因城市建设等需要,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有权变更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审批决定,如缩小占用挖掘面积、时间或者停止占用挖掘行为。

2、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对违规建设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七、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子县工程车辆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车辆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有序,有效遏制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工程车辆是指因施工使用的物料运输车辆、渣土运输车辆散装水泥专用运输车辆等机械。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工程车辆管理。

三、部门职责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依法查处施工现场进出工程车辆不按规定时间路线通行、不按备案地点装卸、未密闭运输、带泥上路、沿途抛撒等污染路面行为。

县交警大队负责依法查处工程车辆交通违法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依法查处行驶在国、省道和农村公路的工程车辆污染公路、损坏公路等违法行为。

四、申报管理

(一)办理流程

项目单位(个人)向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建设项目审批文件(意见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有关方案(含机械配置、交通组织、工程车辆行驶路线图、装卸地点、环保措施)。

(二)办理时限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在收到单位(个人)申请后,工作日内即收即办。对符合规定,证明材料齐全的申报事项,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监督管理

1、工程车辆应当具有公安、交通等部门准许上路行驶的合法手续。

2、施工工地出入口处应当设置工程车辆清洗设施及相应的排水设施,对驶出车辆的车轮、车身等进行冲洗。

3、施工工地应加强工程车辆的管理,严格落实扬尘管控措施,确保不造成城市大气污染。

4、运输建筑材料、散装水泥及建筑垃圾的工程车辆要实现封闭式运输。进入县政府划定的限行区的,需向县交警大队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夏秋季21时至次日6时,冬春季20时至次日6时)和路线行驶,县交警大队在指定运输路线时应征求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意见。

六、附则

违反本办法的工程车辆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子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县城区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改善城市卫生环境,提高环卫精细化、常态化作业,实现县城区环境卫生全覆盖、全时段、无缝隙的工作目标,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长治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长治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城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县城内所有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内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城内七村村民委员会、社区等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县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环境卫生,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阻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公务。

第五条  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及职责

(一)县城区内所有主街干道、巷道、广场、公园、公共厕所、公共垃圾容器由县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管理清扫和保洁;

(二)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所在村民委员会或社区负责;

(三)车站、停车场、市场的环境卫生,由经营单位和管理单位负责,以经营单位为主;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地由经营单位和管理单位负责、以经营单位为主;

县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城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市场内、车站、停车场等的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临街各单位、商铺实行“门前六包”责任制,即包卫生管理、包门前秩序、包公共设施、包绿化管理、包整洁规范、包文明经营。门前“六包”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出租的房屋及城内七村和县城居民自建用或出租的房屋由县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督促、检查“六包”情况。

第七条  县城范围内所有产生垃圾的主体,包括各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客运车辆、居民等,均应根据《长治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相关收费标准向县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缴纳环境卫生管理费。对严重亏损企业可视具体情况实行缓交或减交;对低保对象及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予以免征;对已实施物业管理收费的,在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中应扣除已计入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项目。

第八条  大街小巷和其它公共场所应当定时清扫保洁。

(一)县城区内所有主街干道、巷道、广场、公园、公共厕所由县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应在每日清晨4:00--6:00之间以及下午13:00--15:00之间两个时间段分别完成一次全面清扫;在上述时间段之外应以不定时的巡回保洁方式确保该卫生责任区全天保洁。

(二)县城内各单位、各住宅小区、企业、车站、停车场等场所的卫生,由责任单位按照相关行业标准进行清扫保洁。

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县市容环卫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

(一)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要倒入指定地点,由县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统一运送至垃圾焚烧发电厂进行处置,不得随意乱倒垃圾。

(二)单位和饮食行业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倒入厨余垃圾收集车内,由县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统一送至第三方公司进行处理,不得擅自排入下水道。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倒入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内或随意倾倒,应当向县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后,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也可由县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有偿清运。

第十条  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有病菌的特种垃圾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严禁倒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内或任意抛弃。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和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施工期间应当及时清运渣土,采取措施防止扬尘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驶出施工场地的车辆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带泥上街,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二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县城主街干道营业。在其它指定地方营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油废液等污染周围环境。

第十三条  进入县城区内的各种交通工具,包括专用垃圾清运车辆,应当保持整洁,运行过程中须做到密闭,自备蓬布进行遮盖,装载物保证不洒、不漏,无垃圾夹带、拖、挂现象,污染街道。

第十四条  凡经城乡总体规划批准定点设置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环境卫生设施和建设。

第十五条  车站、广场、商场、公园、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以及加油站等各类公共场所,应按照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合理数量的专用公共卫生间和垃圾箱。

第十六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环境设施的管理,经常进行清洗、消毒,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并接受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建设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第十八条  任保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征得县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的同意,并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

第十九条  禁止在街道、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等废弃物。禁止从楼房和各种车辆上向外吐痰、抛丢弃物等。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县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除责令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罚5—100元:

(一)栽培、整修树木花草,未及时清理枝叶、渣土的;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等废弃物的;

(三)造成自来水、污水、粪便外溢或者清理下水、污水、淤泥未及时清运的;

(四)各种经营性摊点,不及时清理垃圾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的;

(六)在县城区内下水道口乱倒垃圾、污水杂物的;

(七)有碍环境卫生的其它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县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责令限期清理外,可根据情节,对公民处以500元罚款,对法人和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运输流浆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苫盖,造成泄漏、抛撒的;

(二)建筑垃圾、渣土、生活垃圾等未按规定处置,任意倾倒的;

(三)建筑运输车辆及其它车辆带泥上街,污染环境卫生的;

(四)临街施工不设围挡,或者竣工后不清理现场的。

第二十二条  盗窃、故意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或者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作人员,阻挠其履行职责时,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长子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区域划分.pdf

长子县园林管护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开展园林管护工作,巩固园林绿化建设成果,进一步提升我县园林管护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长治市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我县县城建成区绿地管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县委十四届四次全会暨县委经济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坚持人民城市为人民,推动园林管护工作进一步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园林科学化管护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县城园林绿化的政策落实、行政许可和管护监督工作。

组  长:鲍旭岗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黄亚峰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队长

暴英豪  县环卫服务中心主任

(二)成立园林科学化管护工作实施小组,负责安排布置、常态化实施县城园林绿化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养护工作。

组  长:赵海斌  县园林绿化中心主任

副组长:曹  林  县园林绿化中心副主任

肖钰强  县园林绿化中心副主任

(三)根据职能分工,成员单位为县供电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广电中心、给排水、供热、天然气、交警大队和融媒体中心。

(四)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园林绿化中心,负责日常工作,具体承担县城建成区内公共绿地的日常管护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曹林兼任。

三、工作内容及责任分工

(一)公共绿地的日常管护。参照长治地区行业标准,对县城建成区内公园(小游园)广场、主街干道、城郊林带等公共绿地开展苗木修剪、除草、病虫害防治、卫生保洁、配套设施修缮、裸地治理等工作。

责任单位:县园林绿化中心

协助单位:县住建局、县环卫中心、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二)公共绿地的保护管理。参照《长治市城市绿化条例》,在县城建成区内公园(小游园)广场、主街干道、城郊林带等公共绿地因公共建设需要的开展苗木修剪、移除、砍伐、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等工作。

责任单位:县园林绿化中心

协助单位: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县电力、县移动、县联通、县电信、县广电中心、县给排水、县供热、县天然气

(三)毁绿行为的巡查处罚。参照《长治市城市绿化条例》,在县城建成区内公园(小游园)广场、主街干道、城郊林带等公共绿地内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苗木的,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损坏城市树木及其绿化设施的等毁绿行为开展巡查或处罚工作。

责任单位:县园林绿化中心

协助单位: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县交警大队

(四)毁绿行为的劝导曝光。对县城建成区内公园(小游园)广场、主街干道、城郊林带等公共绿地发生的吐痰、随意丢弃垃圾、遛狗、车辆乱停乱放等不文明行为进行文明劝导,对违反《长治市城市绿化条例》擅自砍伐、移植或者修剪城市树木的,损坏绿化设施造成损失的进行曝光。

责任单位:县园林绿化中心

协助单位:县融媒体中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绿化管护工作的重要性,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好落实,建立健全园林管护运行机制。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部门要根据实施方案强化责任落实。结合实际,明确目标,细化内容、落实责任分工,要明确专人专责,确保工作开展取得成效。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部门既要主动履责,又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有效保护国家园林县城和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

附件:长子县园林管护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

长子县园林管护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县城城市品质,不断构建和完善园林管理体系,努力实现网格化、精细化管理目标,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长治市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长子县园林绿化中心管辖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片管理、队长负责制。

第三条  管理范围:城东森林公园、环会堂绿地、神农公园、文化广场、市民广场、水上公园;丹朱街入城段(南刘村两侧)及丹朱大街、神农路、漳源路、鹿谷大街、慈林街、精卫路、湖滨路、西环路、漳源北路至陶鬲坛环城林带;漳源路与鹿谷街交汇处小游园、工商局小游园、集贸市场小游园、西大街与西环路交汇处小游园、国税局小游园。

第四条  网格划分:城东森林公园管护队、环会堂绿地管护队、神农公园和文化广场管护队、市民广场管护队、水上公园一队、二队、三队、丹朱街管护队、机关管护队

第二章  日常管护

第五条  队长职责:负责辖区公园广场的日常管护工作;对园林工人进行正常性的业务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考勤和工作督查以及管护工作的安排;每周五上报下周工作计划,明确工作地点、工作时限、工作内容、工作量等;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管护内容:①草坪:除草、清除垃圾、树叶等杂物、平整、补植;②道路绿化带:除草、补植、抹芽、涂白、藤蔓清除、禁种农作物等;③病虫害防治;④道路绿化带、公园、广场、小游园、城郊林带防火;⑤苗木修剪、景观造型、浇灌、追肥;⑥园路、座椅、景观小品、硬质广场、公厕、照明等各种园林配套设施的更换、修缮;⑦环境卫生保洁;⑧对管护区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秩序维护;⑨裸地治理;⑩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管护标准:

(一)绿化养护技术基本完善,植物配置基本合理,裸露土地不明显。

(二)园林植物:①生长正常;②园林树木树冠基本正常,90%以上的树冠基本完整,有绿化效果,有主干害虫的株数在10%以下;③行道树缺株率不超10%、无死树现象;④花灌木:丛生枝、徒长枝、枯枝、病虫害枝要剪掉,保证整体效果及其正常生长;⑤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一致,覆盖率90%以上,除缀花草坪外杂草率不超过10%,草坪高度在10㎝以下。

(三)绿篱:高矮均衡,无缺苗断垄,整条绿篱修剪呈直线,没有杂物、垃圾,修剪后随剪随清。

(四)球类:修剪要成形,清除病虫枝、过密枝、细弱枝。

(五)模纹(色块)修剪:修剪合理,顶面平整,侧面上下垂直,无枯死枝及修剪枝叶的残留。

(六)环境卫生:路面无饮料瓶、塑料袋、烟头等垃圾;水体无垃圾袋、饮料瓶、死枝、落叶等垃圾;园林配套设施健全完善、整洁完好无缺损、无乱涂乱画。树穴无杂草、塑料袋、烟头等;绿地内无垃圾袋、废纸、饮料瓶、烟头、宠物粪便等垃圾。

(七)公厕管理:无明显异味;地面无积灰、污迹、水渍;门窗无积灰污渍;镜子干净无水渍;水池无水垢;便纸篓及时清理,无满溢现象;便池整洁,无水锈、尿垢、垃圾、粪便污物;无用后未冲洗现象。

第三章   日常督查

第八条  园林管护工作实行督查制度。

第九条  督查组组长许慧丽,成员曹丽芬、冯丽莉、杨

军、李湘晋、张春芳、秦嘉奇、李强。

第十条  各管护队长根据自己所辖区的管护情况,每周

五上报下周工作计划,明确工作地点、工作时限、工作内容、工作量等,便于督查组准确检查。

第十一条  督查组根据各个管护队实际情况于下周一

进行检查。督查内容为上周所报任务完成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找出问题后限一周内整改,以周报形式形成督查专报经领导审核后发至工作群。

第十二条  每周五对周一查出的问题进行回头看督查,

查看问题是否按要求整改,并将各个督查员的督查情况梳理汇总后以周报形式形成问题回头看专项督查报告,经领导审核后发至工作群。

第十三条  未按期按要求进行整改的管护队召开会议

进行谈话,对未整改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并做出检查与承诺。谈话3次仍未进行整改的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  对发现的园林管护队队长、园林工人存在的

如冒领工资、破坏公共设施等行为,经局务会议研究后扣除相应的工资额作为经济处罚,具体数额根据发生实际情况具体而定。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园林绿

地使用性质、占用绿地和破坏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以及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已被占用的绿地要限期归还,并由占用单位重新绿化。

(一)参照《长治市城市绿化条例》,因特殊情况确需修剪树木的,向县园林绿化中心备案,由园林绿化中心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实地查看和专业修剪。

(二)参照《长治市城市绿化条例》,因特殊情况确需移植、砍伐树木的,报县分管领导批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审核批准、园林绿化中心备案后方可实施,县园林绿化中心全程监管,坚持谁申请谁负责的原则,确保移植苗木成活率。

(三)参照《长治市城市绿化条例》,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报住建局批准并向园林绿化中心交纳绿地恢复保证金,并在规定期限内按面积在原址或指定地点进行恢复,验收合格后保证金全额退还。逾期未恢复的,由园林绿化中心使用绿化保证金代为恢复。绿地保证金参照原址苗木计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改建、扩建、新建工程,需临时占用绿地,以及移树、砍伐的,应在工程动工前两个月报县分管领导批示、县住建局审核、县园林绿化中心备案后,由县园林绿化中心对树木先行移植或砍伐,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园林绿化中心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的树木进行养护管理。对危及交通、管线安全的树枝及时剪除,使树木与交通、管线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两旁树木的高度应与架空线保持适当的安全净距。因树木自然生长而影响架空线安全的,由树木管理单位及时修剪,或由架空线管理单位征得树木管理单位同意后修剪。

第五章   巡查处罚

第十九条  园林绿化中心在巡查中,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砍伐、移植或者修剪城市树木的,责令其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并报请住建局及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从严处理。

(一)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致死的,每砍伐或者移植致死一株,责令补栽胸径不小于八厘米的同品种树木十五株,可以并处每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移植城市树木的,在原地补栽同规格、同品种树木,可以并处每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修剪城市树木的,可以并处每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损坏城市树木及其绿化设施的,由县园林绿化中心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报请住建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县园林绿化中心责令限期退出,恢复原状,并报请住建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交通事故损坏城市树木花草以及其他绿化设施的,园林绿化中心报县交警大队由其暂扣事故车辆,待事故责任人将绿化损失赔偿金缴纳至财政局指定账户后,交警大队方可放行事故车辆。

第二十三条  对擅自修剪或超批准量修剪树木的,擅自砍伐、移植树木超批准量砍伐、移植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损失。

第六章  劝导曝光

第二十四条   园林绿化中心所有工作人员,特别是辖区内的园林工人要对本辖区内发生的毁绿、吐痰、随意丢弃垃圾、遛狗不牵绳、车辆乱停乱放等不文明行为进行文明劝导,态度热情,语气和缓,不得与游客发生任何的语言及肢体冲突。如有突发情况,立即上报县园林绿化中心并拨打有关紧急电话。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砍伐、移植或者修剪城市树木的,损坏绿化设施造成损失的,由县融媒体进行曝光,并做出公开检讨。

第七章  考核评比

第二十六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园、小游园及广场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县园林绿化中心每半年举行一次公园广场考核评比工作,一个年度共计两次,分别为上半年6月、下半年12月。

第二十七条  考核范围:森林公园、神农公园、文化广场、环会堂、水上公园、市民广场、丹朱大街以及各队负责的小游园和责任区。

第二十八条  考核内容包括苗木管护、裸地覆盖、公园日常保洁、公厕管理、管理房管理、安全生产、设施修缮、自创亮点、年度计划完成情况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总分值为100分。

(一)苗木管护(25分)。主要包括落叶清理、苗木浇灌(树池整理、浇水)、苗木防寒、病虫害防治等。要求绿地管理精细、适时修剪,行道树无缺株断线,绿化保存率达100%。

1、落叶清理(5分):对绿地内的枯枝败叶在落叶后进行清理,不能有堆积情况,有清理过的痕迹,落叶不能覆盖裸地或草坪,有少量落叶在合理范围内。

2、苗木浇灌(5分):要对苗木进行树池整理,有浇透水痕迹。

3、苗木防寒(5分):对异地引进不耐寒树种,树干包裏防寒,所有乔灌木进行树干涂白。

4、苗木修剪(6分):根据树木不同的景观特性,进行正确的整形修剪,将枯死枝、衰弱枝、病虫枝等一并剪下,并对生长过旺枝,进行适当回缩,改善树冠內部的通风透光条件,培养理想的树形,对于较大的伤口,用药物消毒,并涂愈合剂或树木保护剂。

5、裸地覆盖(4分)不能有明显黄土裸露,清理过的裸地需要覆盖。

(二)公园日常保洁(15分)

1、硬质路面(2分):硬质广场路面无饮料瓶、塑料袋、烟头等垃圾。

2、水体、水池管理(5分):所有水域面无垃圾袋、饮料瓶、死枝、落叶等垃圾,少量落叶在合理范围内;水池立面、地面要干燥干净。冬季放水后的水池,要确保干净、无垃圾。

3、配套设施(5分):所有园林设施(喷泉、廊架、座凳、花坛、护栏、垃圾箱、树穴砖等等)、景观小品、景观灯等配套设施健全完善、整洁完好无缺损、无乱涂乱画。树穴砖(或盖板)无杂草杂物、安装平整,无缺失。

4、绿地垃圾清理(3分):绿地内无垃圾袋、废纸、饮料瓶、烟头、宠物粪便等垃圾。

(三)公厕管理情况(15分)

1、异味(3分):公厕内无明显异味。

2、地面(3分):地面无积灰、污迹、水渍。

3、门窗、镜子、水池(3分):门窗无积灰污渍;镜子干净无水渍;水池无水垢。

4、垃圾桶(2分):便纸篓及时清理,无满溢现象。

5、便池(2分):便池整洁,无水锈、尿垢、垃圾、粪便污物。无用后未冲洗现象。

6、上岗(2分):是否按规定时间上下班。

(四)管理房管理情况(15分)

1、工具摆放整齐(3分):管理房内外干净整洁,绿篱机、草坪机等各类工具干净整洁、摆放整齐有序。

2、考勤情况(2分):上班人员与考勤签到现场对照。

3、地面、门、窗干净(5分):地面无积灰、污迹、水渍,门窗干净无积灰污渍。

4、台账(5分):台账记录真实、清晰、详实(包括安全会议记录,出入库登记)。

(五)安全生产(2分)。每半年度安全生产,无人员损伤。

(六)修缮亮点(8分)。凉亭、长廊、园路等整体修缮一处4分,零星小品修缮一处2分.

(七)自创亮点(10分)。自我创新形成的景观一处5分,满分10分。

(八)年度计划完成情况(10分)。对照年度工作计划,现场查看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完成百分之多少,给出相应的分值(如完成50%给5分)。

第二十九条  考核办法:采用听取队长讲解、现场查看、拍照等方式,按评比细则对评比对象的管护工作全覆盖综合评定打分。评比打分采用现场抽签,从评委库(园林中心全体工作人员)抽取确定16名评委进行现场打分,其中作为参评对象的管理员进行回避不参与打分,确保评比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队长自行设计路线,不能与当年年度上半年考核路线一致。

第三十条  考核结果:评出综合得分第一名,并根据当次考核情况评出八个单项奖或优秀奖。

第八章  责任分工

第三十一条  一把手负责统筹协调,分管领导负责具体安排。

第三十二条  城东森林公园,管理员郭慧芳,管护队长索占奎,责任范围城东森林公园、慈林大街及国税局小游园。

第三十三条  环会堂绿地,管理员高婷婷,管护队长杨小满,责任范围会堂西侧、南侧、北侧绿地及工商局小游园。

第三十四条  神农公园和文化广场,管理员王燕、郭慧东,管护队长索旭东,责任范围神农公园和文化广场及漳源路与鹿谷大街交汇处小游园。

第三十五条  市民广场,管理员张建斌,管护队长王建民,责任范围市民广场、大街与西环路交汇处小游园及西环路指定区域。

第三十六条  水上公园一队,管理员王梦玲,管护队长赵守忠,责任范围水上公园(河东桥南)及西环路指定区域。

第三十七条  水上公园二队,管理员王梦玲,管护队长王云岗,责任范围水上公园(河东桥北湖西)及西环路指定区域。

第三十八条  水上公园三队,管理员王梦玲,管护队长崔明亮,责任范围水上公园(河东桥北湖东)及西环路指定区域。

第三十九条  丹朱街管护队,管理员郭燕妮,管护队长杨红兵,责任范围丹朱大街及集贸市场小游园。

第四十条  机关管护队,管理员及队长郭燕妮,责任范围神农路、漳源路、鹿谷大街。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园林绿化中心负责落实。

长子县市场经营秩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城乡市场秩序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根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城市市容市貌干净整洁有序安全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公安、卫生、住建、教育、环保、环卫、城管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场秩序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生产经营主体应持证亮照经营;证照应悬挂摆放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不得出租、转借、转让证照;证照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条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三条规定,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  生产经营主体要落实门前责任制,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不得违规占道经营和店外经营,禁止占用绿地和城市水域岸边从事污染水体的餐饮、食品加工、洗染等经营活动。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六条  生产经营主体要将商品整齐有序陈列摆放,不得超区域或超范围进行经营,不得乱搭乱建,保持区域内外卫生整洁,杜绝出现脏、乱、差现象。生产经营产生的垃圾必须进行分类打包处理,投放至指定地点或按照规定方式进行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七条  根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不妨碍交通的原则,划定适宜食品小摊点经营的区域和时段,确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禁止食品小摊点经营的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生产经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承接广告业务时,应核实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广告形式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及有关规定,审查确认广告整体效果不会导致引起消费者的误解,不发布违法违纪广告、不发布虚假广告、不发布违反社会公德及宣传内容不健康的广告。

第十条  生产经营主体要承担产品质量的法律责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标价签、计量器具、商品质量的要求,对不合格商品、不合格计量器具应坚决进行清除。不得销售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不得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厂名、厂址的商品;不得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得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不得采取虚假的“最低价”、“优惠价”等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不得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利用大众传媒对商品作虚假宣传;不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或者伪造、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主体不得在经营区域内安装使用燃煤锅炉做饭、取暖,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私自搭移电线、改装电路或使用大负荷电器等设施,必须配备灭火器等相应安全器材设施。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主体必须做到公平交易、文明服务、诚信经营,不得有欺行霸市、缺斤短两、制假售假、知假卖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卫生、城建、教育、环保、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子县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40号),全面落实《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强化养犬管理工作,规范养犬行为,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打造良好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卫生环境,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推动《条例》落地见效,按照“从严限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原则,在县城内严厉查处遛犬不拴绳、犬只随地便溺等行为;没收违规饲养的禁养犬,抓捕流浪犬、无主犬;全面开展养犬免疫和登记;取缔犬只违法交易市场和违法养殖场;治理规范犬只销售、诊疗、寄养、美容等场所。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大力提升我县文明城市、卫生城市整体水平,实现违规养犬“全查处”、禁养犬只“全收容”、饲养犬只“全免疫”、经营犬只“全注册”的工作目标,切实建立长效机制,在全社会形成“依法、文明、清洁、规范”的养犬良好风尚。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县政府成立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组。

组  长:李瑞栋  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景慧军  县政府办副主任

吴树斌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王慧刚  县市场局负责人

乔  林  县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黄亚峰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队长

崔安民  县发改局副局长

杨泉林  县财政局副局长

冯贵红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王少彬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赵燕娟  县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郝海斌  县市场局副局长

罗志民  县卫体局副局长

曹  林  县园林中心副主任

刘宇一  县融媒体中心副主任

王亮亮  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队长

各乡镇分管副乡镇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负责领导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检查指导、情况汇总等工作。

办公室主任:乔  林(兼)

副  主  任:王亮亮(兼)

三、整治时间及范围

整治时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整治范围: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及各乡镇政府所在地。

四、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

(一)强化养犬免疫工作。在全县确定犬只免疫站(点),向社会进行公告。按照方便群众、就近原则,采取集中免疫和日常免疫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犬只狂犬病防疫注射工作,核发犬只免疫证明。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二)集中开展养犬登记工作。通过丹朱镇人民政府督促各村委、社区、小区物业加快落实养犬登记。县公安局对符合条件的犬只集中发放犬只登记证、犬牌,尚不具备发放登记证、犬牌的要先行登记建档,发放备案证明,随后补发牌证。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协助单位:丹朱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

(三)加快犬只收容所扩建。高度重视犬类收容所建设工作,加快犬只收容所扩建,应建成犬舍25个,原则上每个犬舍面积不低于9平方米,每个犬舍圈养犬只6-8只,建立健全免疫、绝育、领养、安乐死等工作机制和基础措施,从根本上为全县专项整治行动做好保障。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四)从事犬只销售、诊疗、寄养、美容等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施行后在住宅小区、商住楼内从事销售、诊疗、寄养、美容等经营性活动并已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

(五)严查违法违规养犬行为。严查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和违规携犬外出等违法养犬行为。犬只随地便溺和遛犬不束牵引带是直接影响文明城市的焦点问题和根本顽症。责任单位要严厉查处未携带清洁用具,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未束牵引带或牵引带超过1.5米,未挂犬牌或未持养犬证,并由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犬只,在从事犬只寄养、美容经营性活动中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六)严查饲养禁养犬等违法违规养犬行为。责任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查处、没收违规饲养的禁养犬(包括肩高超过45厘米的犬只),没收一户多养的犬只,查处犬只扰民行为,恐吓他人、伤害他人案(事)件。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七)开展捕捉无主犬、流浪犬,捕杀狂犬工作。由公安机关牵头,城市管理部门全力协助配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配齐抓捕设备,对辖区内无主犬、流浪犬进行抓捕,捕杀狂犬,切实清理街面无主犬、流浪犬和狂犬。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协助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八)强化犬只经营规范管理。狠抓源头治理,县市场局要联合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农业农村局对非法犬类交易场所和违法养殖场所予以取缔,严厉查处违规犬类交易行为,规范犬类交易市场,对在住宅小区、商住楼内从事犬只销售、诊疗、美容等经营活动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管理到位、治理彻底。

责任单位:县市场局

协助单位:县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九)强化犬只免疫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农业农村局在做好免疫工作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无害化处理站的建设,尽快投入使用,对无主死亡犬只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明确物权人的死亡犬只由犬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十)强化犬只养殖场所、经营场所管理。农业农村局查处养殖场所、经营场所以及个人养犬未免疫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从事诊疗未取得许可证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十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工作。

责任单位:县融媒体中心

(十二)设置犬只禁入标识。县园林中心在广场、公园等地设置明显的禁止犬只进入的标识,重点对携带犬只进入广场、公园的情况进行劝导教育,开展犬只整治专项巡查,劝导市民文明游园。

责任单位:县园林中心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行动。犬类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事关城市整体形象。今年是《条例》落地实施的第三年,各乡镇和有关单位,特别是主要领导同志,要充分认识加强养犬长效管理的重大意义,加大人、财、物的投入和保障,采取有力措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治理力度。

(二)加强协作配合,提升工作效能。各职能部门在严格执行《条例》和履行管理职能的基础上,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针对整治难度大的区域或场所,需其他部门予以支持配合的,责任单位要主动与其联合,其他部门也要积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联合整治工作合力,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注重教育引导,严格规范执法。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充分调动乡镇、社区、物业展开全方位宣传,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文明养犬宣传,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主动遵守《条例》规定,规范养犬行为。同时各责任单位要明确统一执法标准,注重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严格按照《条例》开展执法活动。

(四)畅通信息渠道,严格考核奖惩。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实行“十日”情况通报机制,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行动情况收集和汇总报送工作,加强工作对接,于每阶段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工作情况,经本部门“一把手”签字审核后,报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切实建立起长效常治、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领导组办公室要结合实际,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行动中贡献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由领导组办公室向所在单位推荐表彰,对行动中推诿塞责,推动不力的上报县委、县政府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长子县创建文明交通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不断深化文明交通创建活动,提升创建工作质量和水平,推动创建工作常态化长效化机制,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成功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起点,建立健全长效常态管理机制,提升全县文明交通管理水平,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机制

(一)完善创建工作领导长效机制

成立由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李瑞栋为组长,交警大队长刘波为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及大队科、室、所、队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交警大队长刘波兼任,负责创建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推动等工作。

(二)完善违法停车管理长效机制

1.加大县城建成区巡逻管控力度,采取现场处罚、喊话劝离、视频抓拍、巡逻排障等多种手段,对车辆乱停乱放进行严管严查,做到违法停车“零容忍”。

2.加大重点区域违法停车查处力度。成立3个执法小分队,对县城慈林大街、精卫路等未施划停车泊位的重要街道进行严管严查,保障道路通畅、有序。

3.加大早晚违法停车整治力度。为提升整治行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成立早晚执法小分队,集中警力对主要街道、商场、超市、公园等重点区域部位早、晚违法停车进行整治。

(三)完善非机动车违法治理长效机制

1.加大推动驾乘电动自行车自觉佩戴安全头盔工作力度。一方面继续联合教育部门,持续督促全县范围内所有中小学校,要落实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驾乘电动自行车自觉佩戴安全头盔制度。另一方面与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加强联动,严格要求干部职工及工作人员自觉佩戴安全头盔,对驾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人员进行严查,同时将其行为通报至主管单位和部门。

2.加大非机动车逆行、闯红灯、随意变道等各类违法的查处力度。县交警大队要以县城主要街道及商圈周边重点路段路口为突破口,组织警力实行固定岗和巡逻岗双向查处,提高管理有效性,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教育一片,规范辖区行人和非机动车的通行秩序。

3.创新推行现场处罚与“体验式”教育相结合方式。对初次违法的行为人实行“体验式”教育及管理,通过体验式教育,提升人性化管理水平,形成对交通违法人员的有效制约和鞭策。

(四)加大科技投入,不断提升交通管理信息化、科学化水平。

1.针对县城部分路口交通设施不够健全完善,交通秩序不够规范的实际,要加大科技设备投入力度,主要对违法停车、机动车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压线、逆向行驶、违反禁令标志、超速、不系安全带、接打电话等违法行为进行抓拍。

2.县交警大队要通过科学技术手段,促使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使超速行驶、违法停车、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交通秩序明显好转。

3.持续推进背街小巷的停车秩序管理。县交警大队要组织警力深入县城各背街小巷,按照“应划尽划”的原则施划停车位,充分发挥次干道分流作用,解决群众停车难问题。同时,加大背街小巷的交通秩序整治力度。

(五)完善三、四轮整治工作长效机制

1.县交警大队要不定时上路查处电动三、四轮车交通违法行为,确保电动三、四轮车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工作持续推进。

2.科学部署警力,全面落实整治工作长效机制,有效抑制三四轮车违法行为反弹,针对早中晚高峰及周末电动三、四轮车违法车辆多的情况,采取定点治理与巡逻管控相结合的方法,始终保持整治的高压态势。

3.县交警大队对违法行为人处罚的同时,要向当事人讲明电动三、四轮车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达到处罚一个教育一片、标本兼治的执法效果。

长子县电动三、四轮车规范管理工作

实施方案

为更好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持续提升县城道路交通秩序和文明交通水平,保障群众安全出行,切实建立我县三、四轮电动车销售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长效机制,经县政府研究,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按照“统一领导、疏堵结合、依法取缔”的原则,各相关部门立足各自管理职能,依法行政、密切协作,从检验认定、广泛宣传、市场禁售、路面禁行、善后维权等环节入手,通过综合施策、专项整治,在我县范围内依法规范三、四轮电动车市场销售和上道路行驶等行为,逐步形成电动三、四轮车和县城交通秩序的长效管理机制,推进管理标准化、常态化、法治化。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三、四轮电动车禁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瑞栋  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长

副组长:景慧军  县政府办副主任

师  宏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李  帅  县教育局局长

秦  鹏  县公安局政委

刘  波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大队长

成  员:苏晓军  县市场局副局长

黄亚峰  县住建局城市综合执法大队队长

马晋忠  县环卫中心副主任

曹  林  县园林中心副主任

刘海涛  县融媒体中心副主任

李卫兵  县交警大队班子成员

梁晓光  县交警大队班子成员

各乡镇、管理中心分管安全副乡镇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警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刘波兼任,具体负责禁行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信息报送等日常工作。

三、整治内容

(一)禁行区域

东环路(东大街政务大厅北口)以西、鹿谷大街以北、西环路以东、福源巷(消防大队北)以南的重点区域。

(二)禁行时间

禁行时间为夏季7时至21时,冬季7时至20时。

(三)重点违法行为

1、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三、四轮车。

2、非法从事运营的电动三、四轮车。

3、违法占道经营、店外经营的电动三、四轮车。

4、违反限行规定通行的电动三、四轮车和农用车。

5、依照有关规定在限行区域内通行的环卫作业、快递物流等涉及民生的电动三、四轮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四、职责分工

由县政府统筹,各乡镇、各部门共同参与,明确分工,联合执法,综合治理。

(一)各乡镇(管理中心):主动落实本辖区内电动三、四轮车的属地管理责任,对本辖区拥有电动三、四轮车的人员进行再摸排再摸底,分类登记造册,督促非法电动三、四轮车使用人填写不进行营运和闯禁行的保证书,村委签字盖章并进行存档。一旦发现电动三、四轮从事违法营运和闯禁行等,乡、村两级要加大教育力度,制止非法行为。

(二)县交警大队:负责禁行标识的更新和设置;对驶入违法行驶的电动三、四轮车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对查扣的电动三四轮车涉嫌非法营运的,移交交通运管部门处理;对乘坐电动三、四轮车的人员,通报给乘坐人所辖乡镇、村委或学校。

(三)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调查摸底全县三、四轮电动车非法营运情况,对非法营运的,责令立即停止营运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负责调研全县公交线路分布情况,合理增加运力,满足群众出行需求。

(四)县住建局:负责排查县城内各施工工地非法使用电动三、四轮和农用车等,督促各施工工地禁止使用三、四轮车。

(五)县公安局:加强社会治安秩序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联合执法工作,严厉打击聚众闹事、阻挠执法等行为,对胡搅蛮缠,扰乱公共秩序的依法处理。

(六)县教育局:加强学校安全教育,组织学生及其家长签订不乘坐电动三四轮车承诺书;督促各学校要加强上、下学时段监督检查,责成班主任对班级学生进行监督检查,严禁乘坐电动三、四轮车。

(七)县市场局:负责依法查处、取缔非法销售电动三、四轮车违法行为;对非法销售行为依法查处直至吊销营业执照,配合做好集中整治电动三、四轮车工作。对违法生产、销售电动车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八)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加大对辖区范围内销售商户“门前三包”管理力度,依法查处违法占道经营、店外经营等行为;配合做好集中整治电动三、四轮车管理工作。

(九)县融媒体中心:做好县城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发动和跟踪报道工作,设立不文明行为曝光台,做好舆论引导,对不文明行为人和蛮横滋事者予以曝光,营造浓厚社会氛围。

(十)县环卫中心:负责排查县城内非法使用电动三、四轮和农用车运输垃圾的行为,杜绝使用三、四轮车。

(十一)县园林中心:负责排查县城内非法使用电动三、四轮和农用车的行为,杜绝使用三、四轮车。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参照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细化本单位、本部门管理工作方案,同步组织实施,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开展整治工作,务求整治实效。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加强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协商处理。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听取各成员单位工作汇报。对工作敷衍了事、整治效果不明显的单位,领导组办公室将依据相关规定报请县政府予以问责,并以适当形式在全县范围予以通报。

(四)健全工作机制。以开展集中整治电动三、四轮车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地满足居民出行需求,防止电动三、四轮车出现反弹现象,全面构建全县安全、畅通、快捷、有序、便民的城市道路交通新格局。

长子县关于规范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方案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新建商品房应当实行物业管理。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原有住宅区,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由丹朱镇人民政府组织综合整治,逐步创造条件,积极推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全、条件较差的,由丹朱镇各社区居委会统一管理。

第四条 由县住建局、丹朱镇人民政府、县执法大队、各社区居委会共同组成县居民小区物业管理指挥部,主要分工如下:

1、县住建局是全县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物业管理的有关措施;

(二)协调指导丹朱镇人民政府、各社区成立业主大会,监督业主大会筹备组开展各项工作;

(三)管理全县物业管理行业,逐步建立管理专业化、服务社会化、经营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机制;

(四)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五)负责房屋专项维修基金收缴、使用的监管工作;

(六)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2、丹朱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县住建局,共同履行前款除第(三)、(四)项之外的其他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二)协调配合县住建局、各社区成立业主大会,监督业主大会筹备组开展各项工作;

(三)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县城内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评比、考核、通报、奖励和处罚。

3、县执法大队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丹朱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对县城内各小区环境卫生、治安秩序和违章建筑实施管理;

(二)对在建小区实施质量管理,负责小区质量把关和验收工作。

4、社区居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属地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并接受丹朱镇人民政府的领导,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

(二)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服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三)在县住建局、丹朱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监督业主大会筹备组开展各项工作;

(四)指导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参加业主委员会的相关活动,及时传达各级部门作出的有关社会公共利益的决定,对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规划、物价、公安、市场、邮政、广电、通信、供电、供水、供气、园林绿化、环卫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七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业主应当通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物业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人为物业使用人。物业使用人根据与业主的双方约定,可以享有业主相应的权利和承担业主相应的义务。但使用人与业主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业主公约和本办法的规定。

业主应当将与使用人的约定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八条 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的,物业的管理形式可以由业主自主决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为参加的受托人必须代为表达委托人的真实意愿表示,有书面意见的应代为转交。业主不参加也不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视作弃权。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修改、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审议批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筹集、使用方案;

(六)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七)审议、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八)决定有关业主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改变或撤销业主小组不适当的决定;

(十)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它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一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向丹朱镇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申请,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明细、物业交付使用的时间等文件资料。

经建设单位或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在丹朱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负责召集建设单位和通过公开征集报名或经业主推荐产生的业主代表共同组成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十日。

筹备组负责下列工作:

(一)确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形式、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确定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并按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经公开征集报名后差额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三)参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草案;

(四)确认业主身份,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权数;

(五)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各项会务准备工作;

(六)主持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前款(一)、(二)、(三)、(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二条 首次业主大会业主投票权数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住宅物业实行一户一票,一户拥有两套以上住房的,按住房套数计算票数;

(二)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时具有住宅和非住宅物业的,住宅物业按套计算投票权数,非住宅物业按建筑面积每一百平方米计算为一票,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可与其他业主合并计票。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的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社区居委会的指导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事先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议程告知丹朱镇人民政府及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邀请其派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意见。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采取集体讨论形式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在社区居委会的指导下推选若干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由业主决定以其它方式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到会代表应当能够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持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单个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所持投票权数超过总投票权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业主大会所作出的决定,除按上款规定以外,还须其他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布,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对业主大会负责,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丹朱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或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经业主大会批准,负责审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当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时,进行续筹;

(五)督促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

(六)审定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和物业管理重大措施;

(七)执行业主大会的有关决定;

(八)向业主大会报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情况;

(九)督促业主和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和其它有关规定;

(十)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应当是五至十五名的单数,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一至二名。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召开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所作决定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不得借助业主委员会的影响牟取私利。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下列文件,向丹朱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公约;

(三)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和基本情况。

丹朱镇人民政府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复函和印章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备案。

第十八条 业主公约是业主共同订立的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修、管理等方面的行为守则,对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应在任期届满的两个月前,书面报告丹朱镇人民政府及所在地居委会,并在其指导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二十条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楼层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

(二)推选代表出席业主大会,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

(三)审议决定本小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业主小组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委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业主大会决定可在本物业管理区域专项维修资金增值、配套设施经营收入中列支。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包括经费的筹集、用途、限额和使用管理办法。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相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五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外地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县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应当到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年检时间三十日前,向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年检。

第二十七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执业)资格(上岗)证书。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物业服务企业符合新办劳动服务企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章 物业服务与收费

第二十九条 新建商品房销(预)售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投标人少于三个或住宅总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非住宅总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下的,经丹朱镇人民政府批准,可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被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销(预)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正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及时续聘或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尚未成立,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或被解除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另行组织招标,落实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并报丹朱镇人民政府批准。原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由新中标企业继续执行,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再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预)售物业之前,参照建设部业主公约示范文本,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利益,并报丹朱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一条 新建物业销(预)售时,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合同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和物业的基本情况;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要求;

(四)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和收取办法;

(五)物业管理用房及配套用房、配套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收入分配办法;

(六)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办法;

(七)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终止和解除的约定;

(八)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九)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前条规定的物业管理服务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环境卫生、绿化管理;

(三)协助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安全防范、消防、交通等事项;

(四)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的停放管理;

(六)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与管理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户资料、绿化管理档案、接管验收记录、维修记录等;

(七)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管理措施;

(八)专项维修资金的账务管理;

(九)应业主要求进行的特约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根据《山西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制定,超出服务标准范围的服务质量,双方另行约定。

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生活垃圾的清扫工作,并归集至垃圾桶(箱、房),所在地环卫部门负责及时清运。清扫、清运工作不得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

第三十五条 环卫部门除根据政府相关规定收取城市垃圾处理费外,不得再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因素,制定并定期公布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逐步向分项收费基准价过渡。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确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的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招投标结束后应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未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的公共服务收费标准,事前应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核。

高档住宅、非住宅用房的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以书面形式公布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销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销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根据房屋销售合同约定,已具备交付条件的房屋,因物业买受人的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由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停车管理服务,相关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车辆在公用部位的停放、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执行公务的党、政、军、警、抢险、救护等特种车辆及业主搬家的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不得收费。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应在指定的停车位停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对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小区道路畅通或影响小区公共安全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移动车辆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停车人承担。

第四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卫、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该用户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为收费依据。

最终用户是指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环卫、通信、有线电视等服务的最终分户使用人。上述单位可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有偿服务合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或者使用人代收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或者使用人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未接受委托的,有关费用由上述单位自行收取。

第四十一条 为保证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正常运行,开发建设单位应承担物业服务企业的开办费用、前期介入费用、接管验收费用、由于项目分期建设造成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不足的补贴等。具体补贴标准及支付方式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项目规模、配套等因素协商确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二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物业产权人的,应当建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简称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共用部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单独转让。

第四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和千分之一的比例将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纳入建设项目配套计划,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

第四十五条 因分期开发等原因不能同步交付物业管理用房的,建设单位应当支付同类地段、同等面积商业用房的市场租金作为经济补偿。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销(预)售许可时应提交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的建设方案;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的幢号、室号、面积、建设手续等相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建设单位对接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四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下列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归全体业主共有,其所有权不得分割、转让、抵押,其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一)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

(二)门卫室、警务室、监控室、底层架空层、共用走廊;

(三)按规划设置标准配套建设使用的地下室;

(四)按规划配套建设使用的公用非机动车车库、露天机动车位;

(五)公共绿化、道路、场地;

(六)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合同中未明确所有权归属,且不能证明其享有所有权的其它配套设施;

(七)其它依法归全体业主的设施设备。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幼儿园、会所、规划配套以外的机动车车库(位)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属全体业主共有。产权属开发建设单位的,应当缴交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库(位),应当优先提供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机动车的车库(位)应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出售、出租,且以出售一套商品房随售一个机动车库(位)为限。商品房销售完毕后仍留有机动车库(位)的,不受此限。产权人转让房屋的,机动车车库(位)应当随之一并转让。

第五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将物业共用部位配套设施经营、出租的,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管理单位受聘期限。

第五十二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获取的收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扣除适当的管理费用后,将收益百分之三十用于补贴物业服务企业,百分之七十补充进入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车辆停放或行驶时造成小区公共设施损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责令责任人赔偿损失,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

第五十四条 工程、营运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公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十五条 业主和使用人在使用房屋和公建配套设施设备时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墙开窗、开门,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二)占用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

(三)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四)在物业共用部位乱搭乱建、堆放杂物;

(五)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六)随意倾倒或者丢弃杂物、垃圾;

(七)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发出超标准的噪声和振动;

(八)未经批准摆摊设点;

(九)无序停放车辆;

(十)在建筑物和构筑物上乱悬挂、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擅自改变房屋外观外貌;

(十一)在消防通道上设置路障,损坏或者挪用消防设施;

(十二)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行为;

(十三)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十四)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或者种植蔬菜;

(十五)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六条 业主或者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将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

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五十七条 业主、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五十八条 业主、使用人不得拒绝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已交缴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业主转让时,其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结算过户。未交缴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业主转让时应告知买受人按政府规定的标准补交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维修养护,并做好相关记录。当出现按规定必须养护的情形而未及时养护的,由业主委员会或丹朱镇人民政府督促限期改正。

房屋专有部分维修责任由业主承担。

发生危及他人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危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组织维修、更新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维修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业主、使用人未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催交,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第六十二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丹朱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丹朱镇人民政府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由县小区物业管理指挥部责令其限期补建,逾期不补建的,应当交纳补建价款,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丹朱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可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由丹朱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管理不善,造成物业环境恶化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丹朱镇人民政府对其作出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接到解聘通知后七日内拒不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妨碍该物业管理区域进行正常物业管理的,或者未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新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移交物业管理的相关设施和必要资料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丹朱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丹朱镇人民政府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物业管理的相关设施或者必要资料毁坏、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物业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业主、使用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第六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或业主(临时)公约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丹朱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由工商、物价、规划、城管、公安等部门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丹朱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丹朱镇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丹朱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共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