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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1-06233 | |
发文字号:长子政办发〔2021〕70 号 | 发文时间:2021-10-13 |
发文机关: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子县水环境质量、环境空气质量巩固提升、土壤污染防治2021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1-10-13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长子县水环境质量巩固提升2021年行动计划》、《长子县空气质量巩固提升2021年行动计划》、《长子县土壤污染防治2021年行动计划》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子县水环境质量巩固提升2021年行动计划
为深入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我县水环境质量巩固提升,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与保护,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和《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水环境质量巩固提升2021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坚持污染减排与生态扩容两手发力,从流域生态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出发,统筹水资源约束、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推进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实现“十四五”水生态环境保护良好开局,以高标准保护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二、工作目标
2021年,全县河流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水生态系统稳步恢复,水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地表水省考断面申村水库、东大关、南李末达到或优于Ⅲ类,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均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
三、工作任务
(一)强化水资源管控
1.推动再生水循环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积极创新机制,城市再生水优先用于工业生产、城市绿化、市政杂用以及河湖景观用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上级部门要求。(县住建局牵头,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丹朱镇政府配合)
2.推动工业雨水资源化利用。强化工业厂区初期雨水收集治理回用,建设初期雨水收集储蓄水池,推进厂区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工业雨水排口实施非汛期封堵。推进园区雨水资源化利用试点,鼓励工业园区建设雨水收集、储蓄、处理、回用设施。(县工信局牵头,县商务局、各乡镇政府配合)
3.加强地下水综合治理。对地下水超采地区的取水申请,严控审批新增取水许可;对合理的新增生活用水、通过水权转让获得取用水指标的项目严格进行水资源论证。完善地下水监测网络,开展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与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分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强化水环境治理
4.加快补齐生活污水处理能力短板。对县城污水处理厂因设备老化导致污水处理能力不足,制定设备更新计划,及时购买安装到位并投入运行。完成全县2个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县住建局牵头,给排水中心、鲍店镇、南漳镇政府配合)
5.完善管网建设。完成城镇雨污合流制管网改造任务。加快管网混错接改造、管网更新、破埙修复改造等工程,实施清污分流,2021年底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平均进水浓度达150mg/L以上,且均不低于100mg/L,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显著提高。(县住建局牵头,丹朱镇政府配合)
6.强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落实城镇污水处理厂保(提)温提效等措施,保障冬春低温天气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对采用MBR膜分离等工艺的污水处理厂,采用新建二沉池或增加备用膜池等设施,防范设备清洗、故障等导致的不正常运行情况。加强汛期管控,通过管网清淤、积存污水清空、调蓄池建设运行、进水阀门精准管控等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汛期雨水携带生活污水直排入河,定期对池内清淤。污水处理厂进水溢流口实施非汛期封堵或设立闸阀,严禁非紧急状态下进水溢流口直排生活污水。(县住建局牵头,县生态环境分局配合,给排水中心落实)
7.深化黑臭水体整治。开展建成区黑臭水体的排查整治,基本消除建成区黑臭水体。抓好汛前沟渠、池塘等黑臭水体清理工作,通过送污水处理厂等方式处理,及时清空积存黑臭水体。(县住建局牵头,县水利局配合,丹朱镇政府负责)
8.全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按照分散与集中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优先治理水源地保护区、黑臭水体集中区域、乡镇政府所在地、中心村、城乡接合部、旅游风景区、重点河流沿岸等7类村庄的生活污水。2021年开工建设2个村庄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健全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护机制,强化设施监管,已建成设施正常运行率达80%以上。(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大堡头、南漳镇政府配合)
9.加强农业面源综合治理。严格规模养殖排污监管,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管理。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实现畜禽粪污由“治”向“用”转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大力推广精准施肥,化肥、农药使用量保持负增长。严格管控农田灌溉退水直排入河,退水渠非汛期实施闸坝封堵。(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按职责牵头,生态环境分局、各乡镇政府配合)
(三)强化水生态保护修复
10.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厂出口人工湿地建设。在污水处理厂排放口因地制宜建设小型人工潜流湿地工程,优先采用带保温装置潜流湿地,并充分考虑冬季亲水植物生长条件,污水处理厂出水温度应在10℃以上,消毒方式由添加次氯酸钠逐步改为紫外线等更为先进的消毒方式。(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住建局、各乡镇政府负责)
11.强化河岸缓冲带建设。沿河(湖、库)两岸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河流城市段堤外30米范围内实施植树种草增绿,保护水域及其岸线空间。(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各乡镇政府配合)
12.加强河流水系综合整治。持续开展“清河行动”,全面清理河道内垃圾等废弃物,对影响河流水质的底淤进行清理。抓好湿地保护治理,浊漳南源、东大关等加快人工湿地建设,进一步削减面源污染,提升河流水质。因地制宜选择栽种亲水、耐湿植物,逐步恢复河流水生植被,探索恢复土著鱼类和水生植物。加大河流源头等良好水体保护力度,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实施植树种草、封育保护,涵养水源,逐步建设一批美丽河湖,恢复水清岸绿的水生态系统。(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按职责牵头,各乡镇政府负责)
(四)强化水风险防控
13.提升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平。开展2020年度县级及以上、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加快问题整改。全面实施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对全县“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按季度开展监测。推进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牌设置、水质监测监控、违法建设项目及排污口整治等规范化建设。全面排查影响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工业企业、种养大户、垃圾堆放等环境风险源。对饮用水水源水质不达标的农村供水工程,采取更换水源、安装水质净化处理设备、污染治理等措施,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县水利局、生态环境分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各乡镇政府配合)
14.强化工业企业风险管控。开展浊漳河等重点流域煤矿、化工、制药等行业水污染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督导规范企业水环境防控体系建设。加大园区外分散企业环境监管力度,严防汛期工业废水、雨水混排。(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工业园区、各乡镇政府配合)
(五)强化制度体系建设
15.建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工业固定污染源实现全覆盖,涉水排污单位实施按证排污、按证监管。按照国家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要求,深化入河排污口“查、测、溯、治”,监测结果每月向社会公开。对水环境承载能力不足的地区,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加大减排力度,促进水质达标。配合上级开展探索建立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逐步形成以入河排污口为核心,排污单位—入河排污口—水质断面“三位一体”的管控体系。(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各乡镇政府配合)
16.强化水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整合优化现有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河流水质自动监测站、重点入河排污口水质监测微站建设,完善重点污染源监控网络,加快构建数据融合平台,实现“正向预警、反向溯源”,提高水生态环境监管成效。(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各乡镇政府配合)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单位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分解任务,把任务分解落实到村委、社区、企业,明确各项任务清单、路线图、时间表以及责任人。县直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履职尽责,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强力攻坚,确保断面水质稳定达标。
(二)严格执法检查。县生态环境分局、水利局等重点单位和乡镇政府要严格水环境执法检查,加强污染源监测监控,严厉打击涉水企业偷排漏排。对无证排污、超标排放,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以及在水体清洗装贮存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等环境违法行为严查重处,保障水环境安全。
(三)强化督促检查。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将对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督查,对思想不重视,措施不得力,行动不迅速,效果不明显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和公开曝光,并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发挥企业环境信用体系激励和惩戒作用,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水污染防治正面典型,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及时曝光被通报批评和约谈的负面典型。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
长子县空气质量巩固提升2021年行动计划
为持续深入打好全县污染防治攻坚战,巩固扩大蓝天保卫战成果,进一步提升全县环境空气质量,为“十四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开好局、起好步,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主要目标
坚决完成国家、省市下达我县的空气质量改善约束性指标,优良天数比例进一步提升,重污染天数力争继续减少,各项指标改善成效得到巩固提升,二氧化氮指标稳定达到二级标准,二氧化硫指标稳定达到一级标准,综合指数排名前移。
具体改善目标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省下达的任务另行分解。
二、重点任务
(一)调整产业结构布局,协同推进降碳减污
1.强化源头管控。严格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晋政发〔2020〕26号),细化制定我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和准入清单,严格控制高碳、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建设,为转型发展项目腾出环境容量。除同一企业内部进行的不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外,规划区域内现有产能只减不增。
牵头单位:工信局、发改局、行政审批局、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严格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保单个企业或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允许的排放总量要求。鼓励开展区域环境容量测算。严格落实空气质量超标区域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倍量削减”,严格跨县域污染物消减替代。
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提升企业污染治理,协同推进污染物深度减排
3.严格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制度。以建材、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为重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自愿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县政府将给予政策支持。已达标企业在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基础上,通过清洁生产技术升级改造实现的主要污染物削减量,可按相关规定将富余指标进入排污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或用于企业自身发展所需的产能扩容所需污染物排放指标。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审批局、工信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4.提升工业企业环境综合治理。鼓励引导企业对标省内、省外先进,全流程、系统化、精细化提升环境治理和管理。创建、筛选并公布一批绿色示范企业,带动全行业的环境治理和管理水平提升。
牵头单位:工信局、生态环境分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持续开展散煤替代,协同推进能源领域降碳减污
5.持续开展冬季清洁取暖“回头看”。全面巩固清洁取暖改造成果,对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但不能稳定运行、存在散煤复烧现象的区域,要制定可持续解决方案。
牵头单位:发改局
配合单位:住建局、农业农村局、能源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6.持续实施清洁取暖改造工程。要按照“3个100%、1个80%”的总体要求,查遗补漏,尽快安排确村确户工作,制定2021年清洁取暖改造计划,报送县冬季清洁取暖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送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要早安排、早动工、早建成、早见效,将清洁取暖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乡村振兴工作有机结合,优先采取热电联产、独立供热锅炉房等热源供热;采取工业余热供热的,热源企业应保障环保绩效水平达到B级及以上(列入关停淘汰和产能退出范围的企业不得作为热源)。因地制宜稳妥推进“煤改气”工作,以生物质为燃料的取暖设施需符合节能、环保相关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先立后破的原则,在清洁取暖工程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简单拆除群众取暖设施、清缴取暖用煤,确保群众温暖过冬。
牵头单位:发改局
配合单位:住建局、农业农村局、能源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7.巩固扩大“禁煤区”建设成果。已完成冬季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纳入“禁煤区”管理,严格散煤源头管控,“禁煤区”内严禁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和销售民用散煤。清洁取暖改造已完成的区域,县政府不再补贴使用煤炭。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市场局、能源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8.巩固提升锅炉综合整治成效。持续开展排查检查,巩固全县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清零”和全县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清零”成果;对已停用未拆除的燃煤锅炉要建立清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防死灰复燃。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市场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9.加强清洁低碳能源体系建设。严控煤炭消费,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优化能源消费结构。严格执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政策,完成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目标任务,大力推进新能源产业发展,加大清洁能源替代力度。
牵头单位:能源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调整运输结构方式,协同推进交通领域降碳减污
10.加快推进“公转铁”。进一步扩大干线铁路运能供给,全面推进煤炭企业以及大型物流园区、交易集散基地新建或改扩建铁路专用线,2021年底,铁路货运量持续增加。
牵头单位:发改局、工信局、商务局
配合单位: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优化铁路运输组织,优先保障煤炭等大宗货物运力供给,完善铁路专用线共建共用机制。
牵头单位:工信局、交通运输局
大力推广新能源车辆和清洁能源车辆,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
牵头单位:工信局、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初步建成“天地车人”一体化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重点用车单位要规范建设视频门禁系统,并与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11.加快推进重型柴油车辆升级。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县范围内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生产日期以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为准,销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发票日期为准)。
牵头单位:市场局、公安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分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021年完成153辆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目标任务。
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分局、财政局、商务局、公安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12.强化在用重型运输车辆氮氧化物减排。持续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绿色运输示范区建设,优化柴油货车运输。
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加强重型运输车辆车用尿素加注监管,鼓励有条件的区域和企业免费提供车用尿素和加注服务。
牵头单位:市场局、商务局、行政审批局、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进一步优化城市道路交通,合理利用机动车禁限行管控措施,保持城市道路通畅有序,减少机动车拥堵和污染。
牵头单位:交警队
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严厉打击拆卸国六重型燃气车后处理装置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
通过路查路检重点查处擅自拆除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配合单位:交警队
重点查处外检未检查排气后处理装置外观,外检未检查排气后处理装置安装紧固部位是否完好,外检发现排气后处理装置异常未要求车主维修,未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严格进行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行为。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配合单位:市场局
重点查处提供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的维修服务,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未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未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未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的行为。
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场局
重点查处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行为。
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交警队、市场局
重点查处经销商回收机动车尾气后处理装置返现,销售机动车尾气后处理空壳等违法违规的行为。
牵头单位:市场局
13.持续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备案制度,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应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向生态环境分局登记报备计划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信息(设备名称、编码),禁止使用未登记编码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生态环境分局会同执法大队、住建、交通等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状况的双随机抽检,严格禁止使用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综合执法大队
配合单位:住建局、交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4.深入推进油品“储运销”监管。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要发挥好行业带头作用,全面推进实施三次油气回收改造,力争2021年底前全县加油站、油库全面完成三次油气回收建设。
牵头单位:商务局、行政审批局
配合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加强企业自备油库和自备加油站管控力度,明确油品来源,规范油品质量管控,严禁使用劣质柴油。
牵头单位:应急局、市场局
配合单位:商务局
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规范成品油市场。
牵头单位:市场局
配合单位:商务局、交警队、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分局
(五)精细管控城市降尘,协同推进城市环境管理水平
15.持续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持续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全县绿化面积增加21.29万平方米。
牵头单位:园林中心
持续开展城市环境大整治大清洗,在县城主街道、背街小巷和城乡接合部,持续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清理各类“五堆”。
牵头单位:环卫中心、县委直属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配合单位:丹朱镇人民政府、县环委会成员单位
16.深入开展扬尘分类综合整治。严格落实建筑施工扬尘整治“六个百分之百”要求,推行“阳光施工”“阳光运输”,依法整治渣土运输车辆,严查未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沿途抛洒、随意倾倒等行为。
牵头单位:综合执法大队
配合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及时通报降尘量监测结果,降尘量最高值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要开展降尘专项整治。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配合单位:丹朱镇人民政府、县环委会成员单位
三、重大专项
根据全县工业企业的布局和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时间、排放区域和行业特点,结合我县实际,做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等“四个精准”。
(一)以PM2.5和O3污染协同治理为重点,实施夏季攻坚行动
持续开展涉VOCs的重点企业排查,按照工业、餐饮、服务、油品等分类建立清单,明确当前采取的治理措施。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汽修、喷涂烤漆等涉VOCs重点行业要按时完成挥发性有机物自查自评自纠,整治源头替代、过程治理和台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推进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料生产和替代,改造升级低效治污设施,因企制宜建设高效适宜的治污设施,保证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的收集率、去除率、运行率和达标率。督促各企业按时完成自查自纠问题整改,因工程原因不能及时完工的,要制定减少VOCs排放的应对方案,报生态环境分局备案。鼓励引导加油站、企业自备油库开展错峰加油、错时作业。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商务局、工信局
充分运用走航监测等手段,对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放单位开展专项检查,整治涉挥发性有机物环境违法行为。按照省政府确定的O3污染预警标准,建立O3污染应急响应机制。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环委会成员单位
(二)以消除重污染天气为核心,实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秋冬季建材、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
牵头单位:工信局
配合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实施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聚焦重污染天气,进一步加强监测预警和空气质量分析研判能力,修订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分类管控清单,强化差异化和精准管控;重点用车单位要建设视频门禁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坚持提前预警、提前应对、定点帮扶、区域联防、突击执法、驻点监督、协商减排、每日调度机制,努力减少重污染过程发生次数,缩短污染时段,减轻污染程度。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深化生态环境一体化发展
深化应急联动,突出常态化协同,开展执法检查,精准帮扶指导,坚持区域联防相协同,积极融入京津冀“2+26”、太原“1+30”城市联防联控,与“2+26”城市、太原“1+30”城市统一启动预警、统一预警级别、统一应急措施。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配合单位:县环委会成员单位
(四)以科技治气为支撑,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关键领域攻关研究
开展重污染行业、县城主要道路、交通干线空气质量监测;加强大气污染监测能力建设;完善环境VOCs和光化学物质自动监测能力,推进建设环境空气质量超级站、挥发性有机物环境空气质量组分监测站,提升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污染精准溯源能力,提高环境空气质量精细化分析能力。强化自动监控、视频监控、环保设施用电监控等物联网监管手段、走航车以及卫星遥感等科技手段协同应用。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气象监测网建设,完善集霾、空气污染气象条件、O3于一体的环境气象预报服务体系,精准化开展环境气象服务。
牵头单位:气象局
深化大气污染防治科研协作,依托生态环境部驻长治市“一市一策”团队,组织开展大气污染形成机制及防治策略、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技术体系、重污染天气预警分析和应对效果评估、重点行业环境治理与管理规范化指标体系研究,强化“一企一策”指导。常态化开展源排放清单编制、源解析等工作。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责任。充分发挥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作用,全面落实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现代环境治理组织领导体系。各相关部门要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方案化、项目化、工程化、清单化,纳入本部门“十四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合力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
(二)强化政策激励引导。保持财政资金对空气质量巩固提升的支持力度,集中用于重点区域、重点任务。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合理统筹本级资金,确保资金投入。
(三)强化精准帮扶指导。既要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也要深入企业加强指导帮扶和政策支持,主动了解企业诉求,积极向企业送法律、送政策、送技术,帮助解决具体困难和实际问题。
(四)强化依法监管督察。规范执行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法开展环境执法监督。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排放标准等,坚持铁腕治污、重拳扫污,对超标超总量排污、无排污许可证排污、偷排漏排、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屡罚屡犯的,以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或超标排污的,坚决查处,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对不作为、慢作为,导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缓慢甚至恶化的,严格依法问责。
长子县土壤污染防治2021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21年行动计划》(晋环发〔2021〕 24 号)、《长治市土壤污染防治2021年行动计划》(长土防办〔2021〕3号)文件精神,推进我县“十四五”开局之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全县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满足国家和省考核要求。
二、工作任务
(一)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1.强化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总结。完成全县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成果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二)全面推行耕地分类管理
2.持续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有安全利用类耕地的乡镇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有针对性的制定并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优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技术措施,巩固提高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成效,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3.加强严格管控类耕地风险管控。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严格管控区,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严格管控类耕地,鼓励采取种植结构调整、轮作休耕等措施。(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4.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土地用途变更、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复效果等实际情况,对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并将动态调整信息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三)严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5.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食品加工储存用地或者农用地的地块,以及腾退工矿企业用地为重点,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鼓励列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地块,因地制宜适当提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化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与土地开发进度之间的矛盾。(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工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6.严格污染地块准入管理。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要求。未依法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或经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后仍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要求的,不得纳入供应土地程序。县自然资源局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根据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名录以及土壤环境质量评估结果、负面清单等,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加强规划的论证和审批管理。(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7.加强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针对行政区域内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要制定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年度计划,督促相关责任主体编制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组织实施。(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8.强化污染地块部门联动监管。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设,推动将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逐步纳入“一张图”汇总管理。县自然资源局在开展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时,应及时查询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对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的,应记录查询日期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结果,并征求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的意见,取得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的书面回复。加强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中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县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9.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管理。规范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工作,动态更新污染地块名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将名录向社会公开。落实信息公开要求,定期将辖区内报告评审通过情况向社会公开,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及时将开展的污染地块相关活动信息上传到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并通过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四)加强污染源头防控
10.强化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控。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实施动态更新。严格执行自行监测制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规范制定自行监测计划,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对其用地开展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2021年底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开展全面、系统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新增重点监管单位应在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一年内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所在地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的相关义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工信局备案并实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积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牵头,县工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11.持续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继续开展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动态更新、补充完善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持续推进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动态更新污染源排查整治清单。(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五)强化资金项目管理
12.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管理。积极组织申报中央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确保申报项目的入库率。及时做好中央生态环境项目管理系统项目申报、录入、审核等工作,按季度对入库项目跟踪调度,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确保项目进度及资金安全。(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六)严格执法监管
13.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将土壤环境污染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依法查处污染物随意倾倒、填埋及受污染土壤随意处置等破坏土壤环境的行为。依法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全过程监管,严厉打击污染地块违法违规再开发利用行为。生态环境、公安、自然资源等职能部门联合开展治理工作,适时召开联席会议,重点交流执法工作动态,研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重点通报举报线索、线索核查、案件办理反馈等情况,对重大案件进行会商,必要时可以进行联合调查。有关行政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适用于行政拘留或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行动计划确定的职责分工和重点任务,进一步细化推进措施、明确时间节点,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同时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细化任务分解,加强督促落实,确保各项任务按期完成。
(二)强化资金保障
要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力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励设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积极探索基金管理有效模式和回报机
制。用好用足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规范资金使用程序,切实发挥好资金效益。
(三)加强宣传培训
加强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社会大众的普法宣传,采取网络媒体、新闻报纸、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企业和社会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