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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02552
发文字号长子政办发〔2020〕39号 发文时间2020-08-25
发文机关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标题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子县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办法(试行)》《长子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长子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废止)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0-08-25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长子县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办法(试行)》《长子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长子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5日

  

  长子县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赋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更多的财产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山西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是指经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股东所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或者份额。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为股东参加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依据,实行“量化到人、确权到户、户内共享”,可依法流转,也可质押融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登记和流转管理。县农经中心负责对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和流转管理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股权流转包括继承和转让。除依法继承外,股权转让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

  集体经济组织每个成员持股比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通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第二章 股权登记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产权制度改革后,应当建立集体资产股份登记制度,记载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信息和股东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信息,并以户为单位出具股权证书。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编制合作社集体资产股份登记簿,包括户主姓名、股东、股权证编号、股权数额、股份金额等基本信息。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姓名及其股权等信息,由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登记,并在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上予以记载。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依法继承或转让的,记载的相关信息应当及时予以变更。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发生变更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对集体资产股权变更信息进行登记,并将相关变更信息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 股权继承

  第十条 股权可以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其股权收益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管;继承人应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股权继承手续,待办妥股权继承手续后,补发股权收益。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继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执行。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股权,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所持有的股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

  第十二条 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以及遗嘱、遗产分割协议、公证书或者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包括判决书、调解书,下同)等确认股权继承份额的相关材料,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股权继承和股权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继承人,其继承的股权仅作为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依据。

  第四章 股权有偿退出

  第十四条 股权有偿退出是指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持有人自愿将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有偿让渡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

  股权有偿退出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集体赎回,是指股权持有人将股权退回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本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对其股权进行收购;

  (二)内部转让,是指股权持有人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将其股权有偿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村集体资产股权有偿退出:

  (一)有稳定的生活来源的;

  (二)在本村以外有固定住所,长期不在本村居住或户口已从本村迁出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流动资金比较充裕的,方可开展集体赎回。赎回资金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积公益金中列支,赎回价格以上年度末账面净资产为基础,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全体股东通过确定。

  第十七条 股权有偿退出遵循以下程序:

  (一)股权持有人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通过;

  (三)交易双方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指导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签订股权有偿退出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

  1.双方名称、住址和身份证明;

  2.交易股权的权属、份额和交易金额;

  3.交易的形式及付款方式;

  4.双方权利和义务;

  5.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6.签约日期;

  7.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双方凭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鉴证的有偿退出协议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赎回的股权,可以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用于核减相应的总股权数。

  第五章 股权质押

  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可以作为质押物担保申请贷款融资。股权质押担保应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第二十条 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必须为实施静态管理的集体资产股权。

  第二十一条 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股权评估,可由借贷双方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或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股权质押登记部门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县农经中心。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质人身份证明;

  (二)质押登记申请书;

  (三)股权证书;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股权质押证明;

  (五)质押合同;

  (六)质押清单;

  (七)登记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押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押权实现、质押权人放弃质押权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押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当借款人不能如约归还贷款本息时,质押权人可以通过变卖、拍卖所质押股权,以优先偿还贷款本息及费用。变卖、拍卖质押股权仅限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在价格同等的情况下,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优先回购质押权人的股权。

  第六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在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县农经中心认为按照规定不得进行转让的;

  (二)当事人或者与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提出终止转让书面申请,并经县农经中心核实批准的;

  (三)根据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依法不得进行转让的;

  (四)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终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在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当事人双方权益的;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县农经中心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对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农经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子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工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山西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管理是指在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确认的成员,根据本组织章程规定对本组织成员和成员变动情况进行管理的行为。

  第二条 改制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组织成员登记管理工作。合作社理事长是本组织成员登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乡镇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备案管理;县农经中心负责对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登记管理。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采取建立成员登记簿的形式对本组织的成员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条 成员登记簿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有效文书。成员家庭新生人口申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当事人需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能证明当事人符合成员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表后,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审核加具意见,并在村务公示栏公示5天无异议后,向乡镇和县级提出备案和登记申请,乡镇审核备案后报县农经中心进行登记。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簿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须声明作废后,由乡镇向县农经中心申请补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簿不得擅自涂改,若有涂改须盖章确认。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簿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的重要文档资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照公安部门的户籍档案管理办法在对成员的身份证、户籍、婚姻及家庭成员状况等进行核准并对相关证明材料复印留档的基础上,对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作出成员资格确认、资格保留或资格丧失的决定进行记录并形成文字档案。登记簿可参照《长子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簿》的格式和内容建立。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放弃成员资格或死亡户口注销导致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办理成员资格注销手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生人口,由个人申请,通过分享成员家庭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经理事会同意后成为本组织成员,并进行登记备案。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转出所有股权而丧失成员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办理成员资格注销手续。因继承获得股权的非本组织成员,不进行成员登记备案。

  第九条 每年12月15日至31日期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村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进行年度审核。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簿要及时记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取得、资格保留和资格丧失情况,作为界定成员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农经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子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主体,是一类特别法人。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和山西省农业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申请办理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对象是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的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依法登记,领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取得特别法人资格。

  第五条 县农经中心负责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的业务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向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登记证书和赋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事项包括:

  (一)核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

  (二)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明确组织类型、法定代表人、住所、成员人数、资产情况、业务范围、成立日期、有效期限、发证日期;

  (四)登记需要的其他事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后,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各一份,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领取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

  组级名称为“长子县XX乡镇XX村XX股份经济合作社”;

  村级名称为“长子县XX乡镇XX村股份经济联合社”。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股份经济合作社和股份经济联合社。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住所是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情况包括集体土地总面积、资产总额、净资产总额。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业务范围为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集体资源开发与利用、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

  第三章 设立登记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办理登记时,要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指定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到县农经中心如实填

  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文件;

  (二)成员会议或经成员会议授权的成员代表会议决议;

  (三)成员名册;

  (四)组织章程;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住所证明;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后,到县农经中心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县农经中心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颁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对于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列出详细清单,责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1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对于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申请登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按照以下程序,逐级申报。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实填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申请表》,经办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材料。

  (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文件,留存相关申请材料复印件,并出具函件由申请单位报送县农经中心核定登记。

  (三)县农经中心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颁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自发证之日起10年内有效。组织成立日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一次取得登记证的发证日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正本或副本到相关部门办理公章刻制和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和擅自复制。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章程、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成员等原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县农经中心申请变更登记,县农经中心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县农经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项变更申请表》;

  (二)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作出的变更决议;

  (三)修改后的组织章程;

  (四)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正、副本;

  (五)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如理事长变更的会议记录及新当选理事长的身份证复印件、变更组织依据的住所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八条 变更登记后,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到开户银行办理账户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改组织章程,但未涉及登记事项的,要及时将修改后的组织章程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经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申请补发的,应在县农经中心指定的媒体上发表因遗失或损毁而作废的声明,并向县农经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所在地村委会公章的申请报告及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二)刊登声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遗失或损毁而作废的公告报纸报样。

  第二十一条 对于撤村建居,且集体土地全部被征收、旧村改造全面完成、社会保障和社会事务管理与城市完全接轨、不具备继续经营运转条件、成员提出注销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进行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对于撤村并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

  第二十三条 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经成员会议表决通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办理银行销户手续后,方可向县农经中心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交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公章。

  第二十四条 县农经中心要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的监管,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在本辖区规范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全县范围内的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农经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图文解读: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子县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办法(试行)》《长子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长子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