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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1236931-5/2018-01921 | |
| 发文字号:长子政办发〔2018〕17号 | 发文时间:2018-03-26 |
| 发文机关: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创建 敬老文明号 通知 |
| 标题: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轮创建“敬老文明号”活动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18-03-26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提升为老服务水平,优化长子发展环境,推动和谐长子建设,决定在全县开展第三轮创建“敬老文明号”活动,现将创建活动提出如下要求:
一、宗旨和目的
创建“敬老文明号”活动是在全社会开展的一项爱心、敬老绿色通道,是以尊老敬老爱老助老为主题,以优化为老服务环境为目的,以行业、岗位为老服务规范管理为标准,以行业、岗位为老服务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服务性竞赛活动。通过创建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敬老意识,传承尊老美德,营造敬老社会环境,促进全县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使创建活动有序有效开展,并形成长效机制,成立长子县创建“敬老文明号”活动组委会。组委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杜树青 县政府副县长
副主任:王忠玲 县政府县长助理、民政局局长
王蔚风 县老龄办主任
委 员:周彦飞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张旭东 县委老干部局局长
李 松 县发改局局长
秦庆云 县教科局局长
申宛成 县卫计局局长
王鹏飞 县交通局局长
张树军 县住建局局长
李照楠 县文化局局长
张艺兵 县司法局局长
张 明 县文物旅游中心主任
陈红波 县体育中心主任
刘军红 县商务中心主任
刘向东 县工会主席
郭文玲 县妇联主席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王蔚风同志兼任。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办创建活动的各项工作。
三、工作要求
1、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建立相关涉老职能部门创建活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创建活动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
2、各级宣传部门、涉老职能部门和社会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尊老敬老爱老助老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创建“敬老文明号”活动,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环境。
3、各涉老部门和行业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和老年人优待法规政策,结合职能部门所管理的行业特点,制定具体的创建办法,加强管理,规范服务,督促其为老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搞好创建活动,并将创建活动作为本部门、本行业目标管理和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必要的督查、奖惩制度,促进活动有效开展。
4、创建活动的条件、要求和申报、考核、命名程序、授牌与管理均按照《山西省敬老文明号创建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附件:《山西省敬老文明号创建和管理办法》
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6日
山西省敬老文明号创建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一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一办法”),弘扬尊老、敬老、爱老、助老优良传统,营造良好的为老服务社会氛围,优化发展环境,构建和谐山西,促进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推进新基地、新山西建设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良好的文化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敬老文明号是在我省教育、卫生、司法、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涉老部门和单位、车站、机场、医疗机构、旅游景点、公共汽(电)车、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电影院等公共服务窗口行业、基层为老服务组织所体现的优惠、优待、优先服务老年人的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优质服务的敬老文明工程。
第三条 创建敬老文明号是在全社会开展的一条敬老绿色通道,是以尊老敬老爱老助老为主题,以优化为老服务为目的,以行业、岗位为老服务管理规范为标准,以行业、岗位为老服务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服务性竞赛活动。
第四条 创建敬老文明号活动旨在提高窗口行业、单位、岗位为老服务水平,倡导敬老文明新风,形成尊老敬老代际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优化山西发展环境,推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为构建充满活力、富裕文明、和谐稳定、山川秀美的新山西做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 创建敬老文明号在全省各级涉老部门、单位、窗口行业、岗位中开展。
第六条 创建敬老文明号活动在创建敬老文明号组委会统一领导下,在组委会办公室的具体管理协调下,坚持形式与内容相统一,弘扬敬老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实际,不断创新,使创建活动独具特色,富有成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敬老文明号的基本条件:
1、严格执行“一法”、“一办法”,认真贯彻落实中宣部、民政部、旅游局等有关部门《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优待、优先、优惠服务老年人的规定,认真履行优待老年人的义务。在此基础上,扩大老年人优待范围,增加老年人优待服务内容,降低享受优待老年人年龄。
2、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单位、窗口行业,设立老年人优待服务的窗口,提供优待服务的场所,明示优待服务的内容。
3、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单位、窗口行业、岗位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和落实“一法”、“一办法”。熟悉和掌握为老年人优待服务的内容和条款,具有良好的尊老敬老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
4、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为老服务制度,为老服务满腔热情,服务规范。
5、在为老服务工作中,热情细致、诚实守信,爱岗敬业,体现出高度的文明素养和职业道德。
6、社会评价良好,老年人零投诉,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
7、尊老敬老,代际和谐,没有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其职工尊老爱幼、家庭和睦。
第三章 创建要求
第八条 把创建作为敬老文明号的中心环节来抓。制定明确的创建计划,制定具体的创建标准,创造有形的创建载体,开展丰富的创建活动。建立完善的创建机制,使创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
第九条 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把创建敬老文明号作为创建文明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创建“老年友好城市”、“老年宜居社区”和“老年温馨家庭”的重要举措,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纳入到文明和谐城市、文明和谐单位、文明和谐村镇的创建活动中来,深化、拓展文明和谐创建工作。
第十条 把提高全社会尊老敬老的道德观念和法治意识作为创建敬老文明号的基本要求。努力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使老年人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使创建敬老文明号的过程成为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过程。
第十一条 各市、厅直各单位要采取措施,积极开展和推进敬老文明号活动,努力扩大活动的覆盖面,增强活动的影响力。
第十二条 要注重发挥敬老文明号的示范、辐射作用,努力使敬老文明号连线成片,使创建活动规模化开展,产生综合效益。
第四章 申报、考核、命名程序及要求
第十三条 敬老文明号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考核、推荐的办法进行。
第十四条 省创建敬老文明号组委会办公室每年十一月负责承办各市、厅直各单位的创建请示,并组织人员进行考核验收,报请组委会讨论确定。
第十五条 各市老龄办、省直机关老龄办要认真负责,严把质量关。先进事迹要真实可信,先进材料要简明精炼,具有说服力。被推荐的单位群众公认,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十六条 省创建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或授权市级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单位要进行深入细致地考核,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吸取群众意见,召开座谈会,对创建活动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地考核评价,并写成书面报告报组委会审定。
第十七条 对认定的敬老文明号单位,发放由山西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署名的铜牌。
第五章 授牌与管理
第十八条 敬老文明号的表彰,要召开命名、授牌大会或举行一定的仪式。要大张旗鼓的宣传,造成一定的声势,营造创建活动的良好氛围。
第十九条 省创建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和各级老龄办要加强对敬老文明号的档案管理,逐一建档,逐步完善敬老文明号的申报、推荐、考核、命名等档案资料,使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条 敬老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敬老文明号是体现单位形象的重要形式。创建活动组委会统一设置敬老文明号牌匾,凡获得敬老文明号的单位、岗位、窗口行业应将牌匾悬挂在醒目位置,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敬老文明号牌匾的质量、规格:
1、材料:铜牌;
2、字体:请书法家为“敬老文明号”题字;
3、字体颜色:“敬老文明号”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
4、牌匾规格:560mm×350mm。
第二十二条 敬老文明号出现下列情况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黄牌警告或摘牌;
1、本单位、窗口行业不能认真贯彻执行“一法”、“一办法”之规定,有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
2、本单位、窗口行业不能认真履行优待老年人的政策和义务;
3、老年人投诉比较多,并且被媒体曝光的严重损害敬老文明号声誉的行为;
4、经查实对老年人服务存在比较严重的质量问题,造成一定影响的;
5、不珍惜敬老文明号荣誉,未按要求在工作现场醒目位置悬挂敬老文明号牌匾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县老龄办要建立信息反馈和监督机制,设立服务和接待热线,及时受理、依法解决举报和投诉问题。
第二十四条 敬老文明号由老龄组织或老龄组织与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申报,由县敬老文明号组委会办公室审核,由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命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在县敬老文明号组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