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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7-00447
发文字号长子政办发﹝2017﹞46号 发文时间2017-06-09
发文机关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行政审批 考核 绩效 规范化
标题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子县行政审批综合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17-06-09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长子县行政审批综合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5日

  

长子县行政审批综合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政务服务中心规范化管理,促进审批服务窗口提质增效,结合本县实际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绩效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二条  绩效考核采取对政务服务中心所有驻厅窗口、首席代表和窗口工作人员,分别按月进行百分制考核。

第三条  绩效考核由政务服务中心各科室按职责分工进行分项统分,考核的组织、协调、汇总等具体工作由中心督查科负责,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第四条  绩效考核采取月考核、季评比、年汇总的办法,对违反有关规定的酌情扣分,对表现突出、工作有创新的给予加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驻厅窗口、首席代表、窗口工作人员考核等次不被评为“优秀服务窗口”、“优秀首席代表”和“优秀服务标兵”称号。

1、工作人员因违纪等原因,被处分的;

2、窗口工作人员因迟到、早退、旷工、请假被中心通报三次以上的。

3、被上级机关通报批评或新闻媒体曝光的。

第二章  驻厅窗口

第六条  窗口建设(15分)

1、窗口单位事项未按要求完全入驻的,少一项扣0.5分;

2、没有按要求选派首席代表驻政务服务中心带班的扣3分,窗口按首席代表出勤〔3×(1-出勤率)〕扣分;

3、行政审批科室人员驻厅不到位的,每缺一人扣1分;

4、没有对首席代表充分授权的,扣3分;

5、没有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扣3分;

6、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有变动,但未及时报中心备案的,每项扣2分;

7、窗口工作人员应相对稳定,一年内变动超过两次的,扣1分;人员有变动,但未及时报中心备案的,每人次扣1分;

8、驻厅所有事项受理岗位应设AB岗,未设置AB岗的,每项扣1分;

9、已入驻中心的事项,未经县政府同意擅自返回原单位办理的,每项扣5分。

10、若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判定为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生过错的,扣10分。

第七条  业务管理(30分)

1、应作收件处理而未收件的,每件次扣2分;

2、承诺件未经统一受理台登记而私自受理并办理的,每件次扣1分;

3、已进驻中心的事项,其受理、审核、审批、收费、制作文书等环节未按要求在中心窗口完成的,每件次扣1分;

4、向中心提供已经失效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或收费依据的,扣3分;

5、无收费依据擅自收费的,有收费依据但提高收费标准、增设收费项目或“搭车”收费的,每项扣2分;

6、审批事项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无法定依据,擅自增设许可条件、增加许可材料、增添办事环节、延长办理时限等,每项扣2分;

7、受理、办结等审批环节、人员、时间弄虚作假,案卷内容与行政审批网上内容不相符合的,每件次扣1分;

8、未按规定时间向中心报送业务统计数据的,扣2分。

第八条  工作纪律(30分)

1、未经批准,窗口工作人员擅自离开岗位的,发现一次扣2分;

2、出勤按〔10×(1-出勤率)〕扣分;

3、迟到、早退按〔10×(迟到率+早退率)〕扣分;

4、旷工按(50×旷工率)扣分;

5、大厅实行AB岗工作制,受理岗有一人请假或临时登记外出超半小时以上,另一人必须替岗,造成窗口空岗每人次扣1分;

6、工作时间打游戏、看电影、听音乐、网上聊天、炒股票、网上购物等,每次扣3分;

7、在窗口吸烟、吃零食、嬉闹、喧哗、睡觉等每次扣1分;

8、中心组织的各种会议、活动,缺席的,扣2分;找人替会扣1分;

9、对服务对象有不热情、不理睬,解答不耐烦等行为,造成服务对象投诉的,每次扣2分;

10、工作中出现向服务对象“吃、拿、卡、要”等现象,经查属实的,每次扣5分;

11、被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和其他有关监督部门曝光、批评的,每次扣10分。

第九条  大厅管理(10分)

1、驻厅窗口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发现一次扣1分;

2、下班未关闭电源的,每台次扣1分;

3、下班未关闭窗户的,发现一次扣2分;

4、窗口人员调整,调出人员未交回钥匙等中心财物的,每次扣2分;

5、损坏公共财物或办公设施,发现一次扣2分;

6、私自接入或使用大功率电器的,发现一次扣2分。

第十条  电子监察(15分)

1、有超时办件的,每件次扣0.1分;

2、受到电子监察督办未在有效期内回复的,每次扣2分;

3、群众网上咨询,窗口一星期内不回复的,每件扣1分;

4、网上评议和现场评议有不满意的,每次扣0.5分;

5、电话回访及发放满意度调查表,满意率不达95%,扣5分。

第十一条  加分项

1、工作中有创新,事迹突出被中心通报表扬的每次加2分;

2、先进经验、事迹被新闻媒体表扬或在报刊上发表与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有关文章的,县级新闻媒体加2分,市级新闻媒体加3分,省级新闻媒体加5分,国家级新闻媒体加10分;

3、收到服务对象赠送锦旗、表扬信(不包括意见簿上留言)报中心备案后,每次加2分,有拾金不昧行为的,每次加1分;

4、在月考核中每获得一次“流动红旗”,年终考核加1分。

第三章  首席代表

第十二条  参加会议及有关活动20分。首席代表会议缺席的扣2分,找人替会扣1分。

第十三条  考勤情况60分。按〔(1-出勤率)×60〕扣分。

第十四条  窗口管理20分。窗口管理按〔(100-窗口月考核分)×20%〕扣分。

第十五条  加分项

1、工作中有创新,事迹突出被中心通报表扬的每次加2分;

2、窗口先进经验、事迹被新闻媒体表扬或在报刊上发表与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有关文章的,县级新闻媒体加2分,市级新闻媒体加3分,省级新闻媒体加5分,国家级新闻媒体加10分;

3、窗口收到服务对象赠送锦旗、表扬信(不包括意见簿上留言)报中心备案后,每次加2分,有拾金不昧行为的,每次加1分;

4、在月考核中每获得一次“流动红旗”,年终加1分。

第四章  窗口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行为规范(30分)

1、上班未佩戴胸卡的,未按规定穿工作服的,每次扣1分;

2、下班后,不整理桌面物品、资料、公章等,不关闭电脑、电源、门窗等,每次扣1分;

3、乱丢烟头、纸屑、垃圾,随地吐痰、乱倒茶渣的,每次扣1分;

4、在窗口工作区域内私自会客、串岗聊天、干私活、举止不雅、带小孩的,每次扣1分;

5、窗口工作要文明服务、礼貌待人,如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每次扣1分。

第十七条  业务管理(30分)

1、没有履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让服务对象“来回跑”的,每人次扣2分;

2、未按规定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行政审批系统或输入信息与实际不符的,每次扣2分;

3、工作人员要求服务对象提交与申请事项无关材料的,每次扣2分;

4、因操作电脑不熟练或对行政审批系统不熟悉而出现错误操作的,一次扣2分;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服务对象给予办理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违法违规决定的,每次扣5分;

6、不能熟练掌握岗位业务知识,不能独立完成本职工作的,每次扣2分;

7、未在各自承担环节时限内办结却私自在系统内点击“流转”或“办结”的,每次扣2分;

8、不积极配合中心管理工作,不能按时完成中心安排工作的,每次扣1分。

第十八条  工作纪律(40分)

1、上班迟到或早退,每次扣0.5分,脱岗一次扣2分,旷工每半天扣3分;

2、考勤按〔(1-出勤率)×40〕扣分;

3、窗口工作人员临时外出登记次数每月以15次为限,超1次扣1分,以此类推(下乡、勘验岗位人员除外);

4、中心组织的会议、学习和各项活动等无故不参加的,每次扣2分,无故迟到、早退的每次扣1分;

5、有吃、拿、卡、要等行为,经查实每次扣5分;

6、因公外出抽查发现与登记理由不符的,每次扣3分;

7、工作人员有饮酒后上班的,每次扣5分;

8、工作人员授意服务对象填写表扬信、送锦旗的,每次扣2分;

9、有群众投诉且核查属实的,每次扣5分。

第十九条  加分项

1、在新闻媒体上发表与“中心”有关的信息及与“中心”工作有关的理论文章,县级每篇加2分,市级每篇加3分,省级每篇加5分,国家级每篇加10分;

2、窗口工作人员收到服务对象赠送锦旗、表扬信(不包括意见簿上留言)的,相关人员加2分,有拾金不昧行为的,每次加1分;

3、窗口工作人员代表中心参加比赛活动,获的县级荣誉的,每次加2分;获市级荣誉的,每次加5分;获省级以上的,加10分。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条  驻厅窗口月考核设 “流动红旗”六面,每月窗口考核分数前六名的窗口获得。

第二十一条  考核设季度“优秀首席代表”6名,首席代表季度得分前六名的,评为季度“优秀首席代表”。

第二十二条  考核设季度“服务标兵”12名,窗口工作人员季度得分前十二名的,评为季度“服务标兵”。

第二十三条  考核设年度“优秀服务窗口”6名、“优秀首席代表”6名、“优秀服务标兵”12名,每月考核分数相加为年度考核分数,驻厅窗口得分前六名的,评为年度“优秀服务窗口”;首席代表得分前六名的,评为年度“优秀首席代表”;窗口工作人员得分前12名的,评为年度“优秀服务标兵”。

第二十四条  获得“流动红旗”、“服务标兵”、“优秀首席代表”、“优质服务标兵”、“优秀服务窗口”将在中心宣传公示栏及中心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五条  绩效考核情况作为窗口单位年度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