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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0-01045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0]36号 发文时间2010-06-23
发文机关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煤矿 设备 采购招标 规定
标题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子县地方煤矿重大项目及设备采购招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10-06-23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长子县地方煤矿重大项目及设备采购招标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长子县地方煤矿重大项目及

  设备采购招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子县地方煤矿重大项目及设备采购招投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长治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子县区域煤矿在进行矿区勘察、矿井建设、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大型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工程建设项目等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四)20万元以上的设备大修项目;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定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二章  管理及职责

  第五条  长子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子县煤矿重大项目及设备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长治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本规定对全县地方煤矿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接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三)审批煤矿重大项目及设备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确认其编标和评标能力;对煤炭行业各专业评标专家进行资格管理;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煤矿重大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实施细则。

  第六条  长子县煤矿重大项目招投标工作由县监察机关进行全过程监督监察。

  第三章  招  标

  第七条  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煤矿重大项目的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第九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在长子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和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以及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等内容。

  第十一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时,应当同时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要求、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

  第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项目一般要编制标底,但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六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时,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七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必须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第二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如果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破损,应由招标人宣布此次开标工作暂停,追查责任,并确定再次开标时间。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应当众宣布为废标:

  (一)授权委托书不是原件或者无投标单位法人章、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二)以联合体方式投标者无联合协议书的。

  第二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在开标前5日内从长子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评价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严格保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出具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2至3家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第三十三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长子县煤炭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的,取消本次招标活动,投标人中标无效,并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违反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

  (二)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五)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六)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

  (七)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八)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其他情况的;

  (九)泄露投标项目标底的;

  (十)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十一)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十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十三)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十四)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的,中标无效,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投标资格。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二)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骗取中标的;

  第三十九条  中标人有下列行为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中标无效。

  (一)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

  (二)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三)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四)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五)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列违法行为,由长子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涉及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报监察机关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提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  对长子县地方煤矿重大项目及设备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