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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1236931-5/2009-05268 | |
|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09]29号 | 发文时间:2009-04-03 |
| 发文机关: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解决 住房 方案 |
| 标题: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2009年农村困难住房问题的实施方案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09-04-03 |
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了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08〕25号《关于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切实解决我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特制定该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意见和市政府给我县下达的解困指标,按照先无房、危房户,后其它困难住房原则,研究确定我县2009年的解困对象,将农村特困住房作为我县第一批解决对象,切实解决我县农村住房急需而又突出的问题,真正做到既解决农村民生问题,又能构建和谐的农村社会。
二、解困方式:
根据省政府晋政发〔2008〕25号文件精神,这次解困工作优先考虑新农村建设试点村和重点推进村的住房困难问题,我县重点解决2008年至2009年的新农村建设的示范村、推进村和整治村的农村住房特困户,经县解决住房领导组研究制定下达相关村镇解困指标,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晋政发〔2008〕25号文件精神实施。
三、解困对象
首先根据省政府晋政发〔2008〕25号文件精神的解困对象标准,下达解困指标,县城规划区的农村住房困难户,地质灾害治理搬迁村,整体移民搬迁村困难住房问题不在这次解决范围。残疾人危房改造中解决的住房农村贫困残疾人,不再重复解决。
四、补助标准
根据省政府晋政发〔2008〕25号文件精神,在解决农村困难住房的时,省、市、县三级财政每户补助11000元,其中省财政40%、市财政30%、县财政30%。
五、实施程序
解决我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应按照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1、个人申请。符合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的家庭,向村民委员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山西省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申请表》,并提供户籍、住房和低保等证明材料。
2、评议公示。村民委员会对收到的解困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解困对象,并予以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评议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和依据。
3、审查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要及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县城建局、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应在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4、核准上报。县城建局部门会同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复核。县民政局主要对低保户和优抚对象进行复核,县城建局主要对住房困难情况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准其享受住房解困优惠政策,并按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分年、分批解困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市建设局、民政局申请补助。
六、组织保障
为了保证我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工作整体开展,特成立长子县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领导组:
组 长: 卢展明(县委副书记、县政府代县长)
副组长: 程子健(县长助理)
成 员: 任建世(县城建局局长)
崔云亮(县民政局局长)
张先堂(县财政局局长)
李国喜(县土地局局长)
袁天宏(县审计局局长)
崔书健(县残联理事长)
田培天(县城建局原副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主 任: 任建世(兼)
副主任: 崔云亮(兼)
田培天(兼)
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