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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09-05258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09]7号 发文时间2009-02-19
发文机关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严厉 行动 通知
标题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子县严厉打击私挖滥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09-02-19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长子县严厉打击私挖滥采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二月九日

  长子县严厉打击私挖滥采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长治市整顿和规范矿业秩序领导组办公室文件(长政矿办发〔2009〕3号)精神,为了维护我县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决定开展严厉打击私挖滥采专项行动,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专项行动的任务与目标

  通过严厉打击私挖滥采专项行动,严惩非法采矿责任人,在全县营造严厉打击非法采矿氛围,彻底遏止无证采矿和已关闭矿“死灰复燃”,促进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持续稳定。

  二、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

  (一)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行动为期3天,2月10日至12日。

  (二)工作要求

  1、全面排查。按照长治市《长治市严厉打击私挖滥采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国土、煤炭、公安、监察、检察院、法院、安监、环保、电力、工商、发改委、经委、财政等部门要联合对私挖滥采易发区、私采点、已关闭矿井进行全面彻底的排查,并分类登记造册,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上报市政府。

  2、严厉打击。对排查中确认的私挖滥采矿点(坑口),由县政府组织按省政府规定的“六条标准”予以炸毁、填平,恢复地貌,树立关闭标志。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决不辜息迁就。

  3、认真督查。县政府将派遣督查组分赴各乡镇督促检查工作。具体分组情况如下:

  第一组:组长县国土资源局副主任郜金和,副组长国土资源局矿管股股长冯贵红,成员侯拥军。督查现有生产煤矿及在建煤矿超层越界等违规情况。重点检查块段管理、对照图纸、入井详查。

  第二组:组长县国土资源局矿山企业执法大队长莫安宝,副组长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副队长王建伟,成员王晶晶。督查露头煤乡镇、村、易发点(琚村、河峪村、西后沟村、东南沟村)。

  第三组:组长县煤管局副局长田建旭,副组长县煤管局安监科科长吴双福。督查按政策性关闭、停产的八个煤矿(王家庄煤矿、色头第二煤矿、色头第三煤矿、鲍寨煤矿、西南沟煤矿、西后沟煤矿、赵家庄煤矿、龙塘村煤矿)。

  第四组:组长县安监局副局长张世军,副组长县安监局煤监股股长刘天文,成员肖瑜飞。督查全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情况。

  第五组:组长县公安局副局长田有志,副组长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牛育平,成员张宏支。督查全县煤矿企业火工品供应、审批情况。

  第六组:组长县电力公司副经理洪卫东,副组长县电力公司用电股股长宋利斌,成员赵振欣。督查关闭、停产及保留在建煤矿合法用电情况。

  督查组的工作重点是督促检查各乡镇、村及煤矿企业对群众举报案件的落实情况和对非法采矿易发区的整治情况。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行动见效

  本次行动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县政府主要领导是专项行动的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是所承担职能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领导一定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保持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充分认识非法采矿对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的重大危害,认识本次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行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在排查、登记、核查、认定坑口性质、清理和关闭非法矿井中都要有负责人签字,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为确保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县政府成立严厉打击私挖滥采专项行动领导组。

  组  长:张耀华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张艺兵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李国喜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郭志平 县发改局副局长

  李瑞军 县经贸局副局长

  王丽君 县监察局副局长

  田有志 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文运 县财政局副局长

  刘和平 县工商局副局长

  李太山 县环保局副局长

  田建旭 县煤管局副局长

  张世军 县安监局副局长

  洪卫东 县供电公司副经理

  索松山 县中小企业局副局长

  郜金和 县国土资源局副主任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局,办公室主任由郜金和兼任。

  (二)明确责任分工,严肃追究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要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对发现的无证矿井(坑口)和矿业主管部门责任令关闭又“死灰复燃”的矿井,由公安部门负责收缴非法采矿的火工品,遣散非法采矿作业人员,对非法采矿矿主先进行拘留,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对非法动用的矿产资源量进行取证和认定,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没收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自然资源部门移交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非法采矿主的刑事责任;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推诿扯皮、甚至弄虚作假,造成非法开采屡禁不止的,纪检、检察部门要严格按省纪委、省监委和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对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晋纪发〔2003〕14号),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三)加大打击力度,强化舆论监督

  对于私挖滥采的打击要做到从快、从严、从重。对私挖滥采构成破坏矿产资源罪的,要依法追究非法采矿者或责任者的刑事责任,抓一批典型,以达到杀一儆百的目的。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报导政府打击非法采矿的决心和重要举措,报导查处打击非法采矿的典型案件,同时对本次行动进行监督。各乡镇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群众举报的非法采矿活动,要认真追查,依法严惩。

  (四)坚持打防结合,建立长效机制

  严厉打击私挖滥采,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和长治久安,是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随着小煤矿的逐步关闭,一些重点矿区和管理薄弱地区的私采滥挖还会出现反复,必须打防并举,建立长效防范机制。要重视和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和强化巡查制度、举报制度、定期报告制度等日常监督管理手段,将集中治理整顿与矿产资源日常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变阶段战、阵地战为持久战、全面战,从而有效保障治理整顿工作得以深入持久开展。要建立健全矿业秩序监督管理网络,完善县、乡、村三级监督管理体系,特别是要发挥乡、村两级监督检查的作用,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充分发挥国土部门快速反应小分队明察暗访、快速主动的特点,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把非法采矿消灭在萌芽状态,并在非法采矿易发区树立打击非法采矿警示牌。

  本次专项行动结束后,各乡镇要对辖区专项行动进行总结,总结于2月14日报县政府。

  二OO九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