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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9-32653 | |
发文字号:长子政办发〔2019〕81号 | 发文时间:2019-10-30 |
发文机关: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子县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已废止)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19-10-30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长子县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子县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长政办发〔2007〕128号)同时废止。
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30日
长子县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
工作暂行规定
为着力保护公路基础设施,切实规范道路运输秩序。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努力实现抓综治、保畅通、保安全、为人民的工作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晋政发〔2007〕42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长政办发〔2007〕10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县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规定如下:
第一条 在全县范围内全面治理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坚决禁止车货总重超过49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过桥行驶。
第二条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是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全县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由县政府直接领导,县长为第一责任人。各乡镇为本辖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县政府将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和技术措施,源头治理与路面治理相结合,重点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依法严厉打击和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行为。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要依法实行“拆”(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强行恢复和拆解)、“卸”(卸载超限超载货物)、“罚”(处罚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记”(对违法驾驶人给予记分)、“赔”(收取道路赔偿费、补偿费)、“拘”(拘留违法行为当事人)等综合治理措施,确保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得到有效治理。
第四条 县政府要组织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能源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等各有关单位,切实规范公路沿线煤场、石灰场、矿山的管理,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煤场、石灰场、矿山等货物集散场所,切断为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提供驳载、装载的链条,并减少土地和环境的污染,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第五条 县治超办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各乡镇和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本乡镇、本单位的治超工作,并对各乡镇和各有关单位的治超工作进行明察暗访和稽查督导。
第六条 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对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领导,成立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充实人员、明确责任。
各乡镇应对本辖区内煤、铁、焦炭、建材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派驻人员,对其治超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建立巡查派驻、案件查处、“黑名单”管理等货运源头治超工作制度。
各乡镇要加强对本辖区内超限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督促各汽车生产、改装企业,道路运输和物流企业,煤炭及其他矿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货源站场等,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生产、改装车辆,按规定给车辆装载、配载和组织运输。鼓励煤焦及其他矿产品封闭厢式车的研制、生产和改装,实现环保运输。
各乡镇对发现的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县治超办和有关治超成员单位。
第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段、县交警队、县公安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能源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重点治超成员单位,也要成立领导组及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理治理非法超限超载的日常工作。同时,要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工认真履职,相互配合,加强指导,形成各方联动、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管及治超检测站点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明确治超站点人员编制。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县运管所对政府公示的货运源头单位通过进驻或巡查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农村公路(县、乡、村道)治超工作,在全县重要的路口和连接干线公路路网的线路入口处,提前按国标设置明显的限载、限高、限宽警示标志,限制设施应具有反光功能。县、乡道为三级公路的严格限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货运车辆驶入,县、乡道为四级公路的严格限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货运车辆驶入,等外公路和村道严格限制车货总重超过10吨的货运车辆驶入。对技术等级高或设有治超站点的路段,按照普通公路的治理方式进行。
县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县、乡、村道)特大桥梁和危桥的管理,严禁超限超载车辆和超过限定标准的车辆通过桥梁。对确定的危桥,要依据分类标准设置明显标志和限高、限宽设施,必要时派专人值守。要按照行业标准开通便道或指定绕行路线,保障车辆正常通行,防止交通堵塞。
第九条 县公路段负责国省干线公路治超工作,要按照国标要求,设置统一规范、醒目清晰、视认方便的超限超载限制以及限速标志,为公路使用者便利出行创造条件。
县公路段要加强对国省道特大桥梁和危桥的管理,严禁超限超载车辆和超过限定标准的车辆通过桥梁。对确定的危桥,要依据分类标准设置明显标志和限高、限宽设施,必要时派专人值守。要按照行业标准开通便道或指定绕行路线,保障车辆正常通行,防止交通堵塞。
第十条 县运管所要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运输质量信誉档案。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第52号令),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县运管所要按照《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省政府223号令)的规定,认真履行源头治超主责,对政府公示的货运源头单位,通过进驻、巡查等方式实施货运源头治超的监督管理,并督促其不断完善治超信息管理系统。
县运管所负责查处有关单位移送、抄告的涉及货运源头单位的治超案件。负责建立并实施违反治超规定的货运源头企业和车辆“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在货运源头企业查获的擅自改装、无牌无证等违法车辆移送县交警队查处,属于其他单位管辖的案件应移交有关单位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县交警队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严格货车的年度检验。对于未列入公告管理的全挂车,注册登记时要按照国家《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标准审核,明显违反限值标准的不予登记。在用全挂车超出限值标准的,不予检验,不得上路行驶。全挂车的挂车超过两轴和半挂车、全挂车超过六轴(不含六轴)以及全挂车的挂车长度超过主车长度的货运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县交警队负责指挥货运车辆就近进入超限检测站点进行检测,并查处超限超载车辆的违法行为。负责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治安秩序,确保治超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对发现经认定的非法改装车辆,由县交警队依法强制恢复原状,并对非法改装车辆的所有者依法实施处罚。对发现的非法拼装车辆,由县交警队依法没收并销毁。
第十二条 县工信局要加强对已注册登记的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的监管,规范其生产、改装行为。配合县市场监管局、县运管所等单位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治,杜绝非法车辆出厂。依据国家认定标准核定净载质量,按照单票限开、单车限装制度,发放和开具有关焦炭运销票据,对超过核定标准的超限超载焦炭运输车辆,实行责任倒查。
第十三条 县市场监管局要继续按照整治车辆非法改装企业的规定,对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对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非法改装企业,要会同有关单位严格依法予以取缔;对已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车辆改装”项目,但未列入公告管理的企业,依法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对非法兼营车辆改装活动的汽车修配厂、维修点等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于非法改装车辆现象严重的地方,要会同县工信局、县运管所等有关单位组织专项整治,坚决取缔汽车非法改装企业。
县市场监管局应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实施缺陷货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要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要定期对货运源头企业的计量设备进行检定,建立计量设备管理档案,依法查处使用不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违法行为。
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和规范公路沿线储煤场等货物集散场所的监督和管理。对未依法登记的非法货运源头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对新增注册登记的货运源头企业,要在注册登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报告。对发生重大非法超限超载案件的货运源头企业,应当会同有关单位依法暂扣其生产工具,直至依法查封其经营场所。
对发现经认定的非法改装车辆,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工信局配合进行责任倒查,吊销其违法汽车改装企业的生产经营证照,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非法改装企业属外县管理的,要抄告所属地市场监管局处理。
第十四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县应急管理局要督促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载的资质查验、审核、充装登记、资质档案管理制度。督促检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源头治超机构和制度,要求企业按车辆的核定载质量为车辆装载。要选择合适的危险化学品卸载点,配合县交警队、县运管所对非法超限超载的化学品运输车辆押送到该卸载点,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要加强对公路沿线储煤场的监管,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配合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有关单位予以取缔。对重型和中型货运汽车载运煤炭、煤粉、焦炭、沙、土等易遗洒物品,未使用封闭货厢或未采用其他方式封盖的,会同县公安局等有关单位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县发改局要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规范超限超载车辆装卸、货物保管、停车管理以及对违法改装车辆恢复原状所需相关费用的收费标准,进行价格认证。指导和监督收费标准的执行,为治超工作提供价格管理服务。
第十七条 县能源局要加强对煤炭源头装载的管理。依据国家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核定净载质量,按照单票限开、单车限装制度,发放和开具煤炭销售票,对超过核定标准的超限超载煤炭车辆,实行责任倒查。要协同县市场监管局等有关单位,查处未经许可和注册登记的储(售)煤场。
第十八条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对假军车的打击,配合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段、县交警队、县公安局处理军车违规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第十九条 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货物源头企业非法占地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相关案件。
第二十条 县委宣传部和县融媒体中心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加大治超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宣传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宣传教育始终贯穿到治超工作的全过程,积极报道治超工作进展情况,充分报道有关单位治超工作的做法和经验。要加强对治超成员单位的舆论监督工作,加强对恶意堵车、阻碍执法、对治超执法人员进行人身伤害等典型事件的曝光力度。要会同有关单位对假记者进行严肃清理与打击。
第二十一条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段、县交警队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和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关于推进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通知》(晋交治超发〔2018〕122号)精神,持续完善路警治超联合执法机制,切实规范治超检查和处罚行为。
治超流动稽查队伍要依托发鸠山公路超限检测站以及县政府指定的具备称重卸载条件的场所,开展联合治超流动稽查,增加上路频次,扩大稽查范围,重点查处绕道、闯卡、聚集堵路和无固定检测站点路段的超限超载车辆,加大对通过重点路段和特大桥梁大吨位车辆的查处力度。对经检测认定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由县交通运输局和县公路段实施强制卸载。在消除违法状态后,由县交警队依法予以记分和罚款。货运车辆驾驶员能够提供真实一致的货运单的,由县治超办按规定组织源头核查;未能提供货运单的,按照《山西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货物运输货运单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扣留。
卸载的货物可分载运走,当时运不走的,按规定保管3日,超过3日按无主货物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要把治超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范围,保障用于治超站点建设、设备维修、计量检定、治超站点人员以及货物源头派驻人员补助等支出。要加强对罚款、收费等票据的监管,保障足额及时到位。要指导对无主货物的拍卖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工信局、县能源局、县住建局、县中小企业中心等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治超职责,督促煤炭、洗(储)煤、商砼、糠醛等货运源头企业建立治超机构、制定岗位职责,落实治超义务。负责依法查处县运管所移送的涉及货运源头企业为车辆超标准装载的案件,依法查处未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注册登记,擅自从事货物装载、配载的非法货运源头单位。
第二十四条 国网长子供电公司要配合做好非法货运源头的查处取缔工作,负责采取强制性断电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县司法局要配合有关单位研究起草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组织进行典型案例剖析,依法办理相关复议案件,加强治超执法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治理超限超载职责的行政执法单位和人员,依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县公安局要依法加大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对纠集聚众、蓄意占道、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治超站点设施、以威胁恐吓手段迫使治超人员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暴力抗法者,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治超不力,不履行职责的乡镇、单位和人员,要按照《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224号令)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长治公路分局发鸠山超限检测站要严格按照《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超限检测站联合执法工作流程》的规定,依法查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并积极配合治超流动稽查队伍做好被查获车辆的超限超载检测工作。
第二十九条 山西交通控股集团长治高速长子北收费站要在高速公路入口利用检测装置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查,严格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坚决杜绝车货总重超过49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对进入高速公路匝道或收费广场的超限超载车辆,要进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加强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源头治理,严格按规定装载。对已行驶在公路上的运输瓜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超限超载车辆,不得滞留、卸载和罚款,但必须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抄告有关执法监管机构。
第三十一条 对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车辆,要严格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2号)执行。对未持有我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虽有《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但所载货物、路线、时间与证件登记不相符以及持涂改、伪造、租借、转让等证件的车辆,一经发现一律依法扣留车辆,责令其停放到指定位置,并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到省交通运输厅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后方可放行。
对影响交通安全的,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超限超载车辆,在检测现场不予卸载,由县公安局和县应急管理局派专人到场,在县交警队和县运管所等单位的配合下,引导至就近指定的地点消除违法行为后方可放行。同时要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抄告车籍地有关执法监管机构。
第三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段、县交警队等有关单位要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制订和完善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处理好治超与保畅通的关系,既不能因治超而影响道路畅通,更不能怕堵车而消极治超。一旦发生严重堵车事件,经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启动紧急预案,确保道路畅通。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要对各乡镇、各有关单位的治超工作进行专项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对治超责任不落实、治超措施不得力、治超效果不明显的乡镇和单位要通报批评,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第三十五条 各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公正廉洁,自觉遵守治超工作“五不准”和治超执法“十条禁令”,坚决杜绝因治理超限超载引发新的公路“三乱”。
第三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要积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和电子邮箱,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对社会和群众举报的案件,必须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严格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政府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