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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27928 | |
发文字号:长子政办发〔2020〕62号 | 发文时间:2020-11-26 |
发文机关: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子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已废止)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0-11-26 |
各乡镇、县直各相关单位:
《长子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子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
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
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时间跨度长、涉及范围广,是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民生优先、政府主导、分类处置、廉洁高效的原则,采取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与建设单位完善手续、补缴税费相分离的办法,力争在2022年底前,基本解决我县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二、处置原则
(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
从便民利民、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出发,以历史的眼光看待问题,客观分析房屋建造时的政策规定,科学稳妥地予以审查、认定和确权,既尊重历史背景,又兼顾现实情况。处理过程中,在坚持方便快捷、易于操作的同时,以法律法规政策为底线,严控范围,杜绝“搭车”办理。
(二)民生优先,防治结合
1.坚持“守住底线、安全第一”,做到“三符合”。即拟申请登记发证的不动产,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或取得规划认定意见、符合消防要求或取得消防认定意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或取得建设质量安全认定意见。
2.坚持“民生优先、简化程序”,实行“三分开”。即查处单位违法违规问题与群众办证分开,行政审批和其他专项验收与群众办证分开,征缴建设单位税费与群众办证分开。
3.坚持“违法必究、违规必查”,实行“三同步”。即对于纳入处理清单的项目,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同步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违法违规问题;同步依法完善项目行政审批和其他专项验收手续;同步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及税费。
(三)突出重点、统筹推进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突出重点,成熟一个处理完善一个,逐步统筹推进。按照先易后难原则,首批优先处理整改难度小、手续基本齐全的项目;其次处理建设主体存在且愿意配合补充完善手续的项目;最后处理整改难度大、主体不存在或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项目。
三、适用范围
全县范围内于2016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未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各类住房和办公、经营、生产性用房。
政府公告列入征收或拆迁范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等,不属于本次遗留问题处理的范围。
四、工作步骤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成立长子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县政府办、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机关服务中心等组成,全面负责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的实施方案制定、政策研究、统筹协调、督促落实、经费和人员保障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
(二)开展调查摸底
各乡镇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掌握项目建设单位、涉及住户、手续办理、税费缴纳等情况,做到全覆盖、零遗漏。全面梳理问题,分类整理建档,建立统一台账。按照分类处置原则,分批次确定纳入解决范围内的项目清单。(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三)统一测绘建档
对纳入解决范围的项目,由原建设单位或承继单位负责提供测绘成果;原建设单位灭失的,由县政府指定的申请主体负责提供测绘成果。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对测绘成果统一进行审核,建立楼盘表,形成完整的数字化档案,并在部门之间共享,不得重复测绘。(2021年4月底前完成)
(四)保障工作落实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县历史遗留问题台账,先行在丹朱镇开展工作试点。按照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类处置、统筹推进原则,向相关部门下达工作任务;相关部门分别对处理项目提出解决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集中审议后向相关部门下达办理决定;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启动手续完善、税费追缴、追责问责等工作;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办理决定,同步办理登记。在积极推进试点的同时,及时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经验,全面推进全县历史遗留问题整体工作。(2022年底前完成)
五、处置意见及方法
(一)申请主体
1.建设单位存续的,由建设单位、承继单位、上级主管单位或剩余合作方作为主体申请办理首次登记;首次登记完成后,由申请主体配合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
2.原建设单位灭失、不具备资格或没有承继单位,确实无法确认申请主体的,由县政府指定乡镇(单位)、社区作为申请主体办理首次登记,只登记不发证,然后再由指定申请主体配合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
(二)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各乡镇在对处理项目进行初步审核认定的基础上,组织相关申请主体或指定申请主体,持相关基础资料和《长子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4-1),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2.分派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不同遗留问题类型,分别向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县税务局等相关部门下达《长子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审核任务书》(以下简称《审核任务书》,见附件4-2),明确审核事项和要求。
3.审核把关。各相关部门依据《审核任务书》要求,结合职责分工,对申请处理的项目进行核查把关。并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长子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办理意见书》(以下简称《办理意见书》,见附件4-3)以及相关认定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
4.审议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对各相关部门提出的办理意见,按照“一事一议”“一案一策”方式进行专题研究,并根据决议结果分别向各相关部门下达《长子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办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办理决定书》,见附件4-4),明确办理事项和要求。
5.办理登记。不动产登记中心收到《办理决定书》后,在门户网站等媒体发布登记公告,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且无查封、抵押等限制登记情形的,为申请人办理相应不动产登记手续;对房屋权属存在异议的,由购房人通过司法裁决确定物权归属,凭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办理相应登记手续。对存在查封、抵押等限制登记情形的,依法处理到位后再行办理。
(三)办理政策
1.对于按规定能够补办规划验收等手续的,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依规补办相关手续。对于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但符合规划的,县自然资源局依规出具规划认定意见;对不符合规划但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在列明问题要求建设单位整改、追究建设单位责任的同时,可同步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
2.县住建局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且已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项目,对符合工程质量安全要求的,出具工程质量认定意见。县住建局未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或承继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对符合工程质量安全要求的,县住建局出具工程质量认定意见;建设单位不存在或没有承继单位的,县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方式,由县住建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第三方机构进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出具工程质量认定意见,质量安全鉴定均以项目建成年代的标准进行认定。消防验收或认定由县住建局负责。
3.购房人未缴纳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税费的,按购房合同签订时的房价和标准补缴。
4.需购房人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按照专业评估机构房屋评估价值标准进行核定,住宅按房屋评估值的1%、非住宅按房屋评估值的5%补缴。
5.因购房人“私搭乱建”导致建筑物用途、结构改变的,由购房人自行整改到位后再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个别业主行为不影响其他业主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
6.购房人已经向建设单位缴纳了相关费用的,按照购房人已缴费用予以办理,欠缴相应费用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向建设单位追缴。相关费用不能及时追缴到位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处理意见,按出具的意见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其中涉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购房人可按照购房合同签订日期的缴费标准先行垫付后予以办理,待追缴到账后全额返还购房人。
7.申请主体和购房人相关资料遗失或缺失的,相关部门应予补证或复印存根,并加盖部门印章后作为申请证明材料。档案、存根等遗失的,由相关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办理各项手续。
8.对已办理首次登记拒不配合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的开发企业,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或由相关部门纳入诚信体系实施惩戒。由购房人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公告15个工作日后,予以办理。
9.同一幢建筑部分业主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部分业主未办理登记的,比照本幢建筑内已办理业主登记时提交的材料和权籍调查材料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10.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土地性质为划拨,入市交易时,不动产权利人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可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补缴价款依据专业评估机构房屋评估价值标准进行核定,住宅按房屋评估值的1%、非住宅按房屋评估值的5%补缴。出让年限按相应用途最高法定年限执行,土地使用年限以该宗地内第一套房屋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日期起算。以申请人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相关票据为依据,不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不动产登记簿》“附记”栏内记载,权利性质为“出让”。
11.本方案未规定的情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六、相关责任主体处置
(一)责任主体
1.建设单位存续的,由原建设单位或承继单位承担违法违规责任,负责项目整改、手续完善并接受处罚、缴纳相关税费。
2.建设单位灭失且无承继单位的,原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负有连带责任,负责项目整改、手续完善并接受处罚、缴纳相关税费。
(二)处置程序
对纳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清单范围的项目,在启动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时,各职能部门也要根据《办理决定书》要求,同步启动行政处罚、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完善项目手续等工作。处置房地产开发建设遗留问题时,参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中实施承诺制的要求,对建设单位存在的审批手续不全问题,由建设单位出具承诺书,办理相关手续;限期完善手续后,予以发放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三)处置政策
1.尊重历史,特事特办,按照“老房老办法”的思路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对需建设单位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一般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标准进行补缴。涉及行政处罚的,属“两违”项目的,执行“两违”项目处理办法,其他可按照当时标准依法从轻处罚;相关税费补缴完成、处罚到位后,及时补办手续。
2.对建设过程中手续不全、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等费用问题,对建设单位暂无补缴能力但有可处置资产的,可通过转让或拍卖相应资产的方式补缴;对建设单位既无补缴能力又无可处置资产的,相关收费经县政府批准后可暂时进行挂账处理,但保留追缴权利。
3.对拒不配合处置和缴纳相关税费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向司法部门申请启动司法程序予以处置,相关部门对失信单位和个人启动失信惩戒措施。对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人、实际控制人和出资人,在相关问题处理到位前,不得从“黑名单”中移除。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思想统一到“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和“放管服效”改革上来,充分认清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事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
(二)细化分工,压实责任。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履职,形成任务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完善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要采取“一案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保我县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顺利展开、稳步推进、收到实效。
(三)激发热情,鼓励创新。严格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在强化责任约束的同时鼓励创新,宽容失误,要把出于公心和谋取私利区分开来,把主观过错与无过错主体区分开来,把主动担当作为与问题复杂难以处理区分开来。对在工作推进过程中涌现出的新思路、好方法要进行推广,激发干部职工创新热情。
(四)宣传引导,争取主动。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做好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同时,要发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广大群众了解有关政策规定,提高法律意识,争取理解与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1.长子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
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及工作职责
2.长子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交易和不动 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职责分工一览表
3.长子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 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流程图
4.长子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 记历史遗留问题申请表、审核任务书、办理意见书、 办理决定书、限期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通知书
附件1
长子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成人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
主 任:崔志邦 县政府办副主任
常务副主任:王慧刚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副 主 任:鲍旭岗 县政府办副主任、住建局局长
张树军 县行政审批局局长
岳进红 县税务局局长
张晓玲 县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黄亚峰 县住建局主任科员、县综合执法
大队队长
成 员:张爱北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杨 路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郭先锋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张旭霞 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宋振全 县工信局副局长
乔 林 县公安局副局长
朱晚先 县民政局副局长
牛力田 县司法局副局长
杨泉林 县财政局副局长
肖瑜兰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崔向荣 县住建局主任科员
陈志宏 县审计局副局长
苏晓军 县市场局副局长
赵艳娟 县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暴庆枝 县信访局副局长
曹 辉 县税务局副局长
白灵斌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
李 伟 县委政研室副主任
王 超 县委网络安全中心主任
张宇峰 县房产服务中心主任
二、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制定和完善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政策,安排全县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计划,研究解决不动产登记重大遗留问题。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负责全县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调度和协调,做好会议召集、部门协调、会议纪要起草、政策宣传等工作;指导、督促、考核各单位相关工作。办公室内设综合保障组、政策指导组、调查确权组。
1.综合保障组。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日常工作和对外联络、对内协调;负责会议组织、文件起草、文电处理、新闻宣传;负责印鉴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2.政策指导组。县司法局牵头,对制定出台的解决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的政策措施进行合法性审查。
3.调查确权组。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不动产交易登记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对项目规划、用地合法性进行审查,提出处置意见;负责日常业务咨询、权属情况核实、报件资料审核、不动产交易登记发证等工作。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抽调2名业务骨干,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税务局、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和县审计局各抽调1名业务骨干组成,专职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各项具体工作。
(四)成立县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调查登记专项队伍,及时完成解决遗留问题期间形成的登记任务。县自然资源局可通过向社会第三方购买服务的方式,增设专项办理窗口,开设绿色通道,专门承办纳入解决遗留问题项目的不动产交易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