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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9-17663
发文字号长子政办发〔2019〕25号 发文时间2019-06-27
发文机关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标题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子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19-06-27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子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长子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7日 

  长子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和省市关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相关文件精神及耕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坚守全县耕地保护红线,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乡镇乡镇长对本乡镇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长子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等情况,对各乡镇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县政府与各乡镇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作为乡镇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 

  第四条 县政府对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统计局(以下简称“考核组”)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五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采取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的方式进行。年度自查由各乡镇每年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 

  第六条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一)各乡镇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县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县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各类非农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按目标责任书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 

  (五)按期完成目标责任书上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全县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各乡镇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及分等定级成果等资料,作为考核依据。各乡镇每年要向考核组提交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取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评价指标参照市级考核指标,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九条年度自查主要检查每一年度的各乡镇耕地目标责任落实情况,期中检查主要检查规划期前两年各乡镇耕地目标责任落实情况,期末考核主要对规划期内各乡镇耕地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各乡镇要按照本办法规定,于每年、期中检查年、规划结束后次年的3月进行自查,并于4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考核部门可定期开展抽查,汇总自查和有关抽查情况后,将有关情况向县政府报告。 

  第九条县政府对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期间,县自然资源局将暂停该乡镇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报批。 

  第十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将列为各乡镇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结果抄送县委组织部、县发改、环保、财政、审计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政府将对该乡镇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转交相关部门,按程序依法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