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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19954
发文字号长子政办发〔2023〕11号 发文时间2023-04-13
发文机关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标题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子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3-04-13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中心,县直各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长子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子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实施方案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实施方案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2〕31号)文件精神,为依法维护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权益,提升不动产登记成果现势性,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我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实施方案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2〕31号)要求,开展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整理入库、集中更新、入省级地籍数据库,并于2023年8月底前完成成果汇交;同步完善不动产登记系统功能模块,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日常登记制度,做好登记成果日常更新工作,保持成果现势性;健全成果应用机制,充分发挥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在自然资源管理相关业务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基本情况

长子县集体土地所有权更新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覆盖全县9镇2乡2个管理中心,分类开展成果整理入库、更新、汇交工作。登记信息补录要严格依据法定登记资料,不得随意更改已有登记成果。

三、 基本原则

(一)坚持稳妥有序

由点到面,逐步铺开,把握工作节奏,聚焦关键环节,理清难点重点,分阶段做好各项工作。充分调动乡村两级作用,积极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确保风险可控,避免激发社会矛盾。

(二)坚持依法依规

将依法依规贯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全过程,严格履行登记程序,确保工作质量,保证关键环节、核心要件不缺失,确保登记成果合法有效,经得起历史检验。

(三)坚持不重不漏

全县集体土地要全部纳入本次工作范围,认真调查核实,与已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等工作做好衔接,确保全覆盖、无死角。对于权属清晰的,要全部进行登记,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做到“应更尽更”“应登尽登”“应发尽发”;对于权属存在争议的,要组织开展权属争议调处,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权属争议调处的,划定争议区范围,待完成争议调处、权属清晰后,及时登记发证。

四、工作依据

(一)法规和政策文件

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

③《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⑤《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⑥《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二)技术标准规范

①《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TD/T 1066—2021)

②《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TD/T 1067—2021)

③《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2021年修订版)》

④《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接入技术规范(2021年修订版)》

⑤《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⑥《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 37346—2019)

五、主要任务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地籍区、地籍子区成果在保持地籍区、地籍子区整体稳定的基础上,结合行政区划调整、乡村撤并等实际,在县界内,对现有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成果进行更新。

(一)更新汇交地籍区、地籍子区成果

在保持地籍区、地籍子区整体稳定的基础上,结合行政区划调整、乡村撤并等实际,对现有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成果进行更新,及时向省厅汇交。

(二)完善更新现有成果

充分利用相关工作成果资料,对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进行核实,现有成果发生变化或经核实存在错误的,要结合工作实际,针对性开展补充调查,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分类办理相应登记业务,规范完成登记发证工作,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对已按要求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且建立数据库的,在更新调查基础上,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2021修订版)》等技术规范完成数据格式转换、坐标转换、信息补充录入、数据整合关联等工作,涉及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成果更新的,要重新编制或补充编制有关不动产单元代码,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数据库。

对未按宗地进行调查登记(如以村为单位)的,要重新编制宗地不动产单元代码,重新进行分宗地籍调查和登记发证,再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2021修订版)》等技术规范要求更新入库。

对只完成地籍调查未按法定程序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要按本方案要求先行开展地籍调查成果核实与补充调查,在全面更新地籍调查成果基础上,按程序依法开展首次登记和成果入库。

(三)完善不动产登记系统

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数据库纳入不动产登记系统,做好与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关联、衔接。通过增加模块、完善功能、拓展应用等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纳入不动产登记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一个系统管数据”,确保不动产登记系统能够满足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等日常登记业务需求。

(四)完成成果质检汇交

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对更新后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包括地籍调查成果和登记成果)进行全面自查自检,形成自检报告,报请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并将所属县级成果离线汇交省厅。省厅将对上报的成果进行省级质检,质检合格后,按计划分批次将全省成果离线汇交自然资源部。

(五)做好权属争议调处

各乡镇要认真落实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属地责任,以本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为契机,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及时掌握权属争议状况,建立权属争议案件信息库,依职责做好权属争议调处。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权属争议,组织做好跨本行政区域权属争议案件各项前期调查工作,充分发挥调解作用,把矛盾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确保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顺利进行。

(六)建立健全成果日常更新和应用机制

自2024年起,结合国土变更调查,定期组织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进行整理核实、查缺补漏,及时予以更新,逐步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制度,不断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立健全“日常+定期”登记成果更新和应用机制,保持登记成果现势性、准确性和实用性,充分发挥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在项目用地报批、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等自然资源管理相关工作的基础性作用,切实提高全县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有效维护集体合法权益。

六、实施步骤

(一)基础资料收集

1.资料收集。自然资源部门全面收集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电子资料和纸质资料,内容包括:

(1)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数据。

(3)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成果。

(4)原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来源等原始资料。

(5)历年土地征收审批、划拨和出让等批准文件。

(6)互换土地的协议或土地调整文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有关批准文件及不动产权属证书。

(7)土地权属争议调解书,集体与集体、集体与国有之间土地争议宗地情况。

(8)农民集体合并或撤销、行政区划调整等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名称或代码发生变化的相关材料。

(9)最新行政区划数据、高分辨率正射遥感影像图等。

(10)最新国土变更调查成果。

(11)将“四荒地”、河流、滩涂、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错误登记为集体土地情况,林权登记情况等。

2.数据整理分析。整理已有电子数据、纸质资料;对已有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成果和登记成果进行全面整理分析,根据成果的齐全性、规范性和合法性进行分类,分别建立工作台账。对已调查登记成果,核实内容是否完整、空间数据是否缺失、图属是否一致等,形成清单。坐标系统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基准统一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二)更新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1.地籍区、地籍子区成果更新。地籍区、地籍子区数据是宗地划分和不动产单元编码的基础,为确保我县行政辖区范围内地籍区、地籍子区不重不漏,要结合实际,向省厅上报最新行政区域界线及其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成果。

2.核实并更新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县自然资源部门核实已调查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权属状况,并根据权属核实结果,以2013年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基础,衔接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准确查清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的区域和情形,根据搜集整理的权属来源材料,集中开展更新调查。

(1)调查底图制作。底图以2013年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件、第三次国土调查生成的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1:2000基础测绘成果影像资料、不动产登记权籍数据库、历年土地征收数据、最新的行政区划图等作为本次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更新的调查底图。

(2)地籍更新调查。对已确权登记发证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要逐宗核实。登记成果有变化的,开展更新调查,形成更新调查后的地籍数据成果。

①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发生变化,但导致变化的法定文件(如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中已有明确界址坐标的,不再开展权属指界和不动产测绘。

②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发生变化或登记错误的(包括应分宗未分宗的),依据权属变化材料,依法依规开展补充地籍调查,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履行权属调查程序。条件具备的,实地指认权属界线,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条件不具备的,可利用高分辨正射影像图,经图上指界签字后采集界址点坐标,形成地籍调查成果。对重要的以及影像上不清晰或有争议的界址点,采用解析法实测。

③因采用底图不同、测绘精度不同或坐标转换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其他集体土地存在交叉重叠或缝隙,经核实,界址未发生变化且不存在权属争议的,不再开展权属指界。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的走向说明等权属调查资料,结合影像特征线,调整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界线。

④存在权属争议且一时难以解决的,编制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查清权属争议主体,经争议各方指认,对有争议部分划定争议区,设立争议宗地,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对无争议部分单独设宗并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纳入登记范围。

(3)权属审核。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涉及的权属来源材料、权籍调查成果等进行审核,包括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登记主体、类型、内容、程序等。

(4)地籍区和地籍子区调整。在保持已有地籍子区和地籍子区数量、范围总体稳定,不切割宗地的原则下,根据更新调查后划分的宗地情况调整已有地籍区和地籍子区范围。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编号和命名不得重复,地籍区和地籍子区以地名命名,例如:“XX乡”,“XX村”等。

(5)数据库建设。根据自然资源部2021年修订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等技术规范要求建立数据库,将更新后的登记成果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集体土地所有权更新调查数据库内容包括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权属、土地利用、基础地理等数据。县自然资源局对更新后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进行全面自查自检,形成自检报告,报请市自然资源部门验收。

(6)图件制作。按照《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的要求制作地籍图和宗地图。

(7)面积量算及汇总。生成长子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面积量算汇总表。面积量算及汇总方法按照《第三次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1055-2019)执行。

(8)申请登记。将形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更新调查成果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集体土地所有权者按规定和要求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并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法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指界的还要提交指界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集体土地所有权更新调查,由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的代表本集体经济组织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登记(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

(9)档案整理归档。以村为单位,将本次调查所涉及的文字报告、宗地调查表格、图件、权属界线协议书以及原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纸质档案等资料按照不动产要求进行整理、立卷、组卷、编目和归档,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更新工作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确保不发生失密、泄密等问题。

3.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对完成权属争议调处或只调查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按要求开展首次登记。对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发生变化或经核实有误的,利用不动产登记系统,区分不同情形统一集中更新。利用更新后的登记成果及权属争议宗地信息,根据地籍图编制要求,生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

(1)因征收导致全部或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据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等,报请县人民政府出具嘱托文件,不动产登记机构采取依嘱托方式统一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2)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等登记业务,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开展登记审核和登簿发证。

(3)因农民集体合并或撤销、行政区划调整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名称或代码发生变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办理转移登记;不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办理变更登记。

(4)因采用底图不同、测绘精度不同或坐标转换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其他集体土地存在交叉重叠或缝隙,经核实不存在权属争议且界址无变化的,遵循“低精度服从高精度”原则,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办理更正登记;因技术精度等原因导致登记簿记载错误,经核实不存在权属争议的,办理更正登记。

(三)成果检查汇交

1.分级检查。更新完成的登记数据成果采用“县级自检、市级检查、省级抽查”三级检查制度。县自然资源局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工作要求进行全面自检,并对登记成果进行抽检。

2.逐级上报。由各市自然资源局组织,以县为单位,将通过质检验收的登记成果逐级分批离线汇交至省厅,包括县级工作报告(加盖县自然资源局公章)1份、市级验收意见1份、汇交资料清单2份、电子成果数据1份(拷贝介质可用光盘、专用U盘或移动硬盘),要注明数据导出时间,数据组织结构和命名规则等要求具体参照《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2021修订版)》。

3.核查汇交。省厅对各地提交的成果资料进行核对,及时反馈长子县的核对结果,待成果资料核对无误后,及时进行确认,并向自然资源部离线汇交。

七、时间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3年4月5日前)

1.印发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经费。

2.资料收集。按职责分工全面收集集体土地所有权有关资料的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

(二)实施阶段(2023年7月底前)

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等技术规范要求,对已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进行整理、对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范围补充开展地籍调查、质量检查和更新入库。

(三)结果完善及上报阶段(2023年8月底前)

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县级自检和市级验收,汇交到省厅。8月底前完成省级检查,成果按要求汇交自然资源部。

(四)健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和应用机制

采取“日常+定期”模式,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保持成果现势性。2024年起,结合国土变更调查,定期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日常更新和应用机制,并做好成果应用工作。

八、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工作人员具体办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领导,细化分工,夯实责任,加强与同级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密切合作,发挥乡镇及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数据更新工作。

(1)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成立“长子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级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统筹全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李晋平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杨利锋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  常  凯  县财政局局长

         张慧杰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王振龙  县民政局局长

          王曙军  县林业局局长

          师向东  县水利局局长

          师  宏  县交通局局长

          肖瑜兰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柴鹏松  丹朱镇镇长

          王  栋  大堡头镇镇长

          王  勇  慈林镇镇长

          杨慧芳  色头镇镇长

          张志军  鲍店镇镇长

          赵鹏飞  石哲镇镇长

          韩  征  宋村镇镇长

          王  彦  南漳镇镇长

          秦燕妮  常张乡乡长

          申  政  碾张乡乡长

          柴  炎  南陈镇镇长

          李建刚  横水林区管理中心主任

          周彦飞  王峪景区管理中心主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肖瑜兰兼任。负责组织和协调日常工作、联系相关成员单位、拟定工作方案、政策指导、工作督导、组织专家对县级成果论证审核,并按要求将县级成果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工作职责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长子县集体土地所有权更新调查工作项目立项、招投标、技术方案编制以及资料收集分析、人员培训等工作。要压紧压实技术单位直接责任,确保更新调查工作如期完成,成果经得起检验。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协调解决集体土地所有权更新调查工作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相关数据;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全县道路、交通设施确权相关数据;

县水利局:负责提供水流、湖泊、水库及河湖岸线划界有关资料;

县民政局:负责提供全县各乡(镇)、村组乡镇区划界线;

县林业局:负责提供县内国有林场、国有农场、自然保护区范围等相关资料和管理登记台账。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进行认定,配合划清所属辖区域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本辖区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妥善化解争议,为顺利确权创造条件。

(二)强化责任分工。县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的责任主体,负责牵头制定工作方案,周密组织实施,统筹做好疫情防控,确保更新汇交工作按时保质安全完成。

(三)强化经费保障。 县政府按照《山西省自然资源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有关规定,落实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切实足额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经费。

(四)做好宣传引导。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宣传彩页、电视和网络等新媒体介质,广泛宣传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更新调查以及确权登记,对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划清土地权属的重要意义,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强化协同保障。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集体土地所有权更新调查工作,认真履职尽责、密切沟通协作,按照县政府部署要求,选派业务精、能力强的同志参加集体土地所有权更新调查工作。

解读: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子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