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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2-21536
发文字号长子政办发〔2022〕28 号 发文时间2022-04-20
发文机关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标题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子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长子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日期2022-04-20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长子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长子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22年4月14日第18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子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县级储备粮是县人民政府调控全县粮食市场和实施社会粮食救济的重要物质基础。为了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建立管理科学、调控有力、吞吐灵活、人员精干的县级储备粮管理体系,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实施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山西省储备粮管理暂行规定》《长治市储备粮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对县级储备粮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县有关部门应当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对县级储备粮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县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县级储备粮的粮权属于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六条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县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县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解除储备时形成的价差亏损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批准,由县财政部门弥补。

第八条 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

承储企业必须依照国家、省、市、县有关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治市分行负责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县人民政府对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县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治市分行,根据省市县有关要求和全县宏观调控需要、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治市分行共同下达。

第十五条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动用、销售和轮换计划,督导承储企业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应不少于县级储备粮总量的30%。承储单位应当根据县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的数量、品种、计划和货位仓号,报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治市分行备案。在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和粮食市场价格,具体实施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轮换的数量、品种和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县级储备粮轮换资金的管理,采取“购贷销还”的办法,即轮出时货款全额收贷,轮入时等额发放贷款。

第十七条 承储单位应当将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按月报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治市分行。

第十八条 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治市分行和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建立县级储备粮协同运作工作机制,共享储备信息,在储备粮收购、销售、仓储轮换、动用等方面协同运作,促进县级储备粮规模、布局、结构协调,实现调控联动。

第三章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由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证。选择县级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县级储备粮的合理布局,有利于县级储备粮的集中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县级储备粮成本、费用的原则。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县规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清理、输送、保管、计量等设施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县级储备粮质量等级、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县级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质量检验员、防治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和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及仲裁等情况。

第二十条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得将县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出入库应当准确计量、制作计量凭证,做好出入库记录,严格执行出库申报制度和粮食质量安全检验制度。

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出入库的县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品种、数量、年限、质量等级等要求,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应当记载到粮食货位仓号,保证县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不同品种、不同等级、不同收获年度的县级储备粮不得同货位混存,不得将县级储备粮与其他性质的粮食同货位混存。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和落实县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药剂管理和使用等安全生产和安全储粮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企业做好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及时报告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和超计划轮换县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和质量;

(三)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

(五)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不宜存、陈化、霉变、污染等质量安全问题;

(六)将县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七)以县级储备粮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利用县级储备粮进行商业性业务经营以及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陈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虚假轮换、虚假入库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县级储备粮的轮换。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有条件的承储企业应从各项节余资金中,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储备粮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县级储备粮轮换风险等支出。

第二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粮食交易中心公开进行竞价交易,也可以通过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或者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调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治市分行安排其他具备县级储备粮承储条件的企业储存。

第三十条 县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由县财政部门通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治市分行补贴专户,按季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县级储备粮管理费用标准和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参照省、市级储备粮相关标准执行。

县级储备粮管理费用标准的调整,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按照财务管理办法进行成本核算,参照省、市级储备粮管理费用相关标准提出申请,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予以执行。

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由县财政部门按照现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按季度拨付。

第三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应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治市分行设立基本账户,并接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治市分行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县级储备粮贷款统借统还。

第三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治市分行负责核定。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三十三条 建立县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县级储备粮年保管损耗定额为5‰以内,粮食出库时,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治市分行据实核销,由县财政负担;如超过5‰,超过部分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三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县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按月将统计报表、会计报表,以及分货位的县级储备粮库存品种、数量、质量安全和储存安全等情况和分析报告报送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治市分行。

第四章 县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三十五条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治市分行逐步完善县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三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全县或者县城内大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治市分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以及后续处理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对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治市分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动用命令以及有关财务会计核算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相关的账簿、原始凭证、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治市分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依照职责责令承储企业立即纠正并限期整改;发现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代储条件,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其代储资格。

第四十二条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治市分行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县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承储企业对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治市分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治市分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五条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的问题,应当责令承储企业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抄送县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治市分行。

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县级储备粮,承处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要求进行处置,承担相应费用和损失,并将处置方案和结果及时向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治市分行备案。地方人民政府按照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要求,对处置过程进行监管,严防流入口粮市场。

第四十六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治市分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治市分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四十七条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县级储备粮动态监管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与省、市、县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承处企业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向省、市、县粮食信息化管理平台开放数据接口,按要求提供县级储备粮实际承储库点和货位等县级储备粮管理电子数据信息。

第四十八条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应当建立信用记录,将有关信用记录、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纳入全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依规通过政府网站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县级储备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未涉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及其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子县粮食局、长子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治市分行印发的《长子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长粮储基联字〔2009〕5号)同时废止。

长子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工作,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达到管住管好、保质保量、结构优化的目的,根据《山西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长治市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长子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保持储备粮品质符合国标规定,承储企业按照报批的轮换计划,以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储备要求的当年产新粮替换库存粮食的业务。

第三条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县级储备粮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储备粮负总责。储备粮轮换业务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制。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粮食政策,准确分析市场信息,自觉维护国家利益。按照先入先出、均衡有序、保质保量、管好用好轮换费用补贴和节约费用的原则,切实加强管理,提高轮换效益。

第二章 轮换粮食品质的认定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以储存年限为依据,以粮食理化品质检测指标为标准。根据粮食储存年限和理化品质检测结果,对不宜存粮食必须进行轮换,未达储存年限而不宜存的储备粮轮换后相应扣减轮换费用;对宜存粮食,已达到储存规定年限且品质控制指标已接近不宜存标准的,必须进行轮换;对没有达到储存规定年限,若可利用市场时机,有利于降低轮换成本的,经县政府批准,也可进行轮换。

1、品质检测标准和要求。储备粮的轮换以储存品质检测结果为依据,储存品质检测评价指标依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小麦和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执行。如有新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对县级储备粮轮出超规定年限,须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粮油质检机构检测结果为依据。

2、粮食质量检测要求。对轮入储备粮,轮换入库过程中的粮食质量检验,由承储企业负责;轮换入库后的粮食质量检测,由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委托具备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轮入粮食进行质量鉴定,检测在入库后一个月内完成,鉴定费用由县财政负担。对轮出储备粮,由承储企业负责,检测工作必须在公开拍卖前完成。对正常储存的储备粮,由承储企业负责,每年检测两次,逢5月、11月各1次。

3、储备粮品质要求。轮入的储备粮质量不得低于国标三等。

第三章 轮换时间规定

第六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以粮食储存品质控制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小麦3-5年、玉米2-3年)为参考进行均衡轮换。但对检测认定为“不宜存”或“重度不宜存”的粮食,无论是否达到规定轮换年限,必须在当年进行轮换。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轮换,承储企业可向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专题报告县政府经批准后方可予以实施。

第七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允许空库期不得超过四个月。轮出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入库的,必须提前报经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开发银行长治市分行批准。

第四章 轮换组织实施

第八条 储备粮轮换由承储企业提出申请,经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储备粮承储企业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下一年度的轮换建议及请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研究拟定轮换计划,并会同县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开发银行长治市分行联合下达,承储企业按照下达的计划执行。

第十条 储备粮实行先入先出、均衡轮换的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原则上不少于县级储备粮总量的30%。

第十一条 储备粮轮换的主要形式有:同品种轮换、不同品种轮换、同库点轮换和不同库点轮换等。具体轮换方式主要有先销后购、先购后销、边销边购等。

第十二条 储备粮轮换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主要通过规范的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销售和招标采购进行,也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存档期不少于6年。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时须将相关轮换购销合同或协议进行报备,在轮换出、入库前凭计划和备案合同办理县级储备粮出入库通知书,同时告知中国农业开发银行长治市分行开户行。在轮换过程中实行轮换情况旬报制,以便有关部门掌握进度,跟踪监督。

第五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开发银行长治市分行和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根据本办法承担各自的职责。

第十五条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1、负责县级储备粮轮换数量、品种、质量,及时统计县级储备粮轮换库点的轮换品种、数量、质量及进度等情况。

2、负责对县级储备粮轮换的数量、质量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承储企业建立县级储备粮轮换台账,组织实施轮入粮食的验收工作。

3、负责收集、分析发布粮油市场信息,指导轮换工作。

4、负责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轮换竞买竞卖、招投标工作。

5、负责督促承储企业把好入库粮食质量关,督促承储企业按时归还轮出储备粮占用的中国农业开发银行长治市分行贷款,协调落实储备粮轮入贷款。

第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按照《长子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县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和合理损耗补贴等清算情况进行核查,并及时拨付轮换费用。

第十七条 中国农业开发银行长治市分行负责按照轮换计划安排资金,及时安排轮进粮食所需贷款以保证轮进粮食及时入库。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的职责

1、具体承担县级储备粮轮换任务,对轮换数量、品种、质量、安全等负全责,对县级储备粮轮换自负盈亏;

2、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粮食政策和有关轮换规定,建立并完善县级储备粮轮换具体操作办法;

3、在下达的轮出计划和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销售轮出,并归还轮出储备粮所占用的中国农业开发银行长治市分行贷款;

4、在下达的轮入计划和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申请中国农业开发银行长治市分行贷款,组织新粮入库;

5、保证县级储备粮入库质量,入库的粮食必须是国家标准中等以上质量的新粮,并符合粮油食品卫生标准;

6、按规定建立县级储备粮轮换台账,及时登记储备粮轮换情况(包括出入库粮食合同及凭据),并报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7、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县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8、接受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开发银行长治市分行的依法监督检查,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六章 成本和费用

第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根据实际采购价格,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农业开发银行长治市分行核定。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十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和合理损耗补贴按以下标准测算拨付:

1、轮换费用补贴:县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参照省、市级储备粮相关标准执行。

2、合理损耗补贴:县级储备粮年损耗定额为5‰以内,粮食出库后,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开发银行长治市分行据实核销,由县财政承担;如超过5‰,超过部分由承储企业承担。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损耗,经核实后报县政府批准据实核销。

第二十一条 轮换费用补贴后所形成的轮换价差计入轮换企业当期盈亏。

第七章 内部管控和外部监管

第二十二条 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开发银行长治市分行按照职责,依法对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要加强县级储备粮轮换的组织实施工作,做到严格制度,规范流程,压实责任;要加快推进储备管理信息化建设,健全信息监控网络,做到轮换全程管控,确保计划如期完成。因未及时申报或未落实轮换计划导致县级储备粮出现储备事故,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储企业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一)轮入的县级储备粮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二)未轮报轮、“转圈”轮换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轮换、串频轮换、变更库点及仓号,超过轮换架空期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套取轮换资金和费用补贴的;

(五)其他违反轮换管理办法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长子县粮食局、长子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治市分行印发的《长子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长粮储基联字〔2009〕5号)同时废止。

解读: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子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长子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