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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23101
发文字号长子政办规发〔2024〕2号 发文时间2024-04-17
发文机关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标题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子县促进商贸服务业提质增效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4-04-17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长子县促进商贸服务业提质增效奖励实施方法(试行)》已经2024年4月8日县政府第47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子县促进商贸服务业提质增效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全县商贸服务业提质增效,激发广大市场主体发展动能,繁荣消费市场,增强消费能力,推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新增入库企业(个体工商户)奖励

当年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个体工商户),在上级奖补的基础上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二条  持续在库企业(个体工商户)奖励

持续三年(包括三年)以上在库的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个体工商户)主营业务收入全年增速保持正增长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三条  经济发展贡献企业(个体工商户)奖励

(一)当年限额以上零售住餐企业(个体工商户)主营业务收入全年增速,达到全县平均水平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万元,超过全县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万元,超过全县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当年限额以上零售住餐企业(个体工商户)主营业务收入增幅全县前三位的,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三)当年限额以上零售住餐企业(个体工商户)主营业务收入总量全县前三位且全年增速保持正增长的,根据入库标准按照零售和住宿餐饮两类划分,其中零售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住餐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四条  在库企业(个体工商户)统计工作人员补助

在库的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规定按时完成统计报表的工作人员,县财政给予企业(个体工商户)工作人员200元/月的统计调查工作经费。

第五条  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对象。凡在长子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批零住餐类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依法纳税,年度内未发生致人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生食品、药品、医疗安全事故,未发生有影响的恶性案件,未被列入失信名单。

(二)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本办法如与县级相关产业扶持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本办法策由长子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解读: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子县促进商贸服务业提质增效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