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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04383
发文字号长子政办规发〔2023〕4号 发文时间2023-04-11
发文机关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标题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子县具有历史价值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3-04-11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长子县具有历史价值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子县具有历史价值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具有历史价值公园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延续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具有历史价值公园,是指知名度高,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价值,有特殊纪念意义或能体现传统造园技艺的公园广场。

第三条 建成区范围内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适用本办法。公园内被核定为文物的,其保护管理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保护应当坚持“科学命名、严格保护、专业管养、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命名、保护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普查、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具有历史价值公园的义务,对破坏具有历史价值公园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 具有历史价值公园的命名采用申报制,由园林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向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报。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园广场,可以申报具有历史价值公园:

(1)有100年以上历史的公园广场;

(2)已被公布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公园广场;

(3)园内有体现历史文化、传统民俗、建筑特色的公园广场;

(4)园内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石刻、壁画、名人诗画镌刻等不可移动文物或艺术作品的公园广场;

(5)园内有1株以上古树名木的,或有10株以上树龄在50年以上的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公园广场

(6)在新中国创建过程中具有重要历史记忆的红色纪念地;

(7)园内有名人故居、纪念建筑以及与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或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文化意义建(构)筑物的公园广场;

(8)园内有体现本县产业发展史特色的代表性建(构)筑物,包括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的公园广场;

第十条 申报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报对象的基本情况、历史与文化价值的说明;

(2)园林布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3)园林总平面图和保护范围

(4)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景点资料及其照片;

(5)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等生长位置、地理坐标、树种信息等;

(6)保护工作现状,保护目标和要求。

第十一条 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设立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命名与保护管理专家组,专家组由园林、文史、规划、建筑等行业专家组成,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命名、调整及撤销等事项进行论证和评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命名与保护管理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提出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命名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管理和维护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的信息库。

第十三条 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广场批准公布后,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设置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保护标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损毁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保护标牌。

第十四条 具有历史价值公园的管理机构应当编制具有历史价值公园保护方案。保护方案应当明确具有历史价值公园的保护范围。保护范围是指具有历史价值公园规划红线或围墙(含围墙)以内的区域。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具有历史价值公园保护方案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具有历史价值公园根据山形水系、文物古迹、古树名木、整体风貌进行分类保护:

(1)应当保留原有风貌和格局,包括山形水系。禁止损毁、非法拆改原有建筑及其附属物,禁止建设影响原有风貌和格局的建筑物、构筑物。

(2)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建立一树一档,按照相关规定设立保护牌示,并定期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体检,不得擅自调整具有历史价值公园的植物配置。

(3)严格保护文物古迹。对具有历史价值公园内的文物修缮、建筑修复等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园内家具、书画、匾额、楹联等可移动历史文物应按照历史原貌布置,定期进行清洁维护,发现损坏要立即按相关要求维修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4)保持水体原有格局,严禁擅自改变其大小、形状、走向及用途,对水质进行监管,定期清理维护,不得低于相关规定的水质标准。

第十六条 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对具有历史价值公园进行定期检查,保持具有历史价值公园景点、建筑、构筑物、山石水体、花木、陈设完好。发现具有历史价值公园的建(构)筑物及植被存在损毁危险,或严重损坏危及安全的,责成保护管理责任人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临时性加固排危,并根据相关程序进行修复、加固。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具有历史价值公园的总体布局和构成要素。具有历史价值公园内的建筑、设施、场地可以开展符合历史文脉的配套服务项目经营,但必须符合具有历史价值公园的保护要求,并严格按照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在具有历史价值公园内举行大型游乐、展览等活动,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内禁止以下行为:

(1)攀折、刻划、钉拴、摇晃树木、采摘花果;

(2)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燃烧物品、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牌、践踏草坪、排放污水、放牧、开垦种植;

(3)借树搭建、以树承重;

(4)距树干一米以内堆放物料,树冠垂直投影一米内挖坑取土;

(5)利用剥皮、倾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手段毁坏树木;

(6)其他破坏、盗窃树木花草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解读: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子县具有历史价值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