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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62695 | |
发文字号:长子政办规发〔2023〕11号 | 发文时间:2023-12-13 |
发文机关: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子县2022年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3-12-13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长子县2022年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1月10日县政府第39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子县2022年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高质量推进我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 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乡村振兴局 关于加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和项目管理的通知》(晋商建〔2023〕40号)文件精神,结合长子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项目专项资金是指2022年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一)县级物流配送中心;
(二)乡镇商贸中心。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比例为项目有效投资额(有效投资额需经资质机构确认)的一定比例,其中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为25%,单个项目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150万元;乡镇商贸中心为35%,总额限于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补助上限。
(二)项目资金实行先建先补、后建后补、补完为止的原则。
(三)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绩效评价、审计、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活动补贴、物流补贴、楼堂馆所建设等。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悉数追回已拨付资金。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县商务局负责监督项目申报、加强项目动态管理、项目资金管理、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牵头组织项目验收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绩效评估。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将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纳入乡村振兴考核体系,加大指导和考核力度。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六条 资金的申报遵循以下要求
(一)资金申报单位为申报长子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的企业和单位(以下称项目单位)。
(二)项目单位需向县商务局申报长子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三)项目单位应填报申报书,并提供下列资料,有关申报资料(装订成册、每页盖章)一式五份,报送县商务局:
1.企业基本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2.项目建设实施方案、项目投资预概算情况
3.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4.申报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和拨付
(一)申报项目审核通过后,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20万元(项目投资概算超200万元的项目), 项目进度过半拨付补助资金至50%,项目完工后拨付补助资金至80%,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20%补助资金。
(二)由项目单位将资金拨付请示等相关项目资料报县商务局; 经县商务局审核、县财政局复核无误后,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与验收
第八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要定期向县商务局反馈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完成后,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备齐验收申请材料申请验收,并提供项目审计报告。县人民政府对项目审核验收工作负总责,县商务局牵头制定验收工作方案,组织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或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等方式开展验收工作。
第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应当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实施完毕;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需经县商务局同意并报市商务局和省商务厅备案。因项目变更取消的项目,其已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 原则上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负担,并退回补助资金。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应认真做好资金监管工作,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和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 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资金使用方向,不得超标准、超范围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须当年在经营活动中无发生违规重大安全生产、消防、质量、税收、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责任处罚。违反上述任何一款,则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并接受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未通过验收的,取消项目单位补助资金。在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使用、管理过程中,如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省商务厅第三方绩效评价机构绩效评价为差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项目并收回补助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4年12月31日完毕止。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将作相应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