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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61079 | |
发文字号:长子政办规发〔2023〕9号 | 发文时间:2023-12-04 |
发文机关: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子县经济困难失能人员集中养护办法》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3-12-04 |
各乡镇人民政府(服务中心):
《长子县经济困难失能人员集中养护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子县经济困难失能人员集中养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经济困难失能人员养护办法,进一步做好经济困难失能人员集中养护工作,帮助困难家庭释放劳动力,促进就业增收,减轻家庭负担,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失能人员指“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和洗澡”六项日常生活能力指标,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以及专业医疗机构提供的鉴定证明为准。
第三条 县民政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困难失能人员集中养护工作,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我县第一养老院或乡镇敬老院承担集中养护职能。
第四条 乡镇(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困难失能人员集中养护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家属(监护人)协助乡镇(中心)和有关部门做好经济困难失能人员集中养护相关工作。同时,配合乡镇(中心)及养老机构做好经济困难失能人员接送及逝后安葬等事宜。
第二章 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集中养护的对象为低保家庭、脱贫户及三类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因残疾、罹患重大疾病等导致失能的人员,且有入住意愿的对象。参照特困人员入住条件,精神病、传染类疾病患者不在集中养护范围。
第六条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经济困难失能人员实行集中养护,提供基本生活和必要的照料服务。集中养护期间患病需住院治疗的,通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费用由本人或家庭自行承担。
第七条 集中养护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我县实际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照长治市特困人员救助标准确定,包括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和运营补贴标准,应当满足失能人员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所需。整合经济困难失能人员低保和“两补”资金,同时县财政每年补贴每个对象10000元,此项费用列入预算,根据实际经济水平进行适时调整。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经济困难失能人员申请集中养护,由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乡镇(中心)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属残疾对象的应提供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
(二)低保对象、脱贫户及三类户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赡养、扶养人的基本信息材料;
(三)《长子县经济困难失能人员入住养老机构申请审批表》;
(四)同意上报的乡镇(中心)的党政联席会记录。
第十条 县民政局对乡镇(中心)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将审批结果反馈乡镇(中心),通知乡镇(中心)护送符合条件的失能人员入住养护机构。
第四章 服务和管理
第十一条 养护服务机构参照社会养老职责,履行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并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条件允许情况下,提供日常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 乡镇(中心)负责监督集中养护失能人员及家庭综合状况,家属或监护人负责接送安置工作。养护服务机构、入住人、监护人要签订“三方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落实好监管责任。
第十三条 养护服务机构要加强日常管理,建立养护人员基本信息、病残康复、家庭收入变化等档案资料,建立台账,实行“一人一档案”。
第十四条 统筹做好经济困难失能人员集中养护救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残疾人两补等制度的衔接。最低生活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坚持动态管理,纳入集中供养救助一年以上,因情况发生变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集中养护救助。
(一)身体康复,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
(二)不再符合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脱贫户及三类户条件的;
(三)家属或赡养、扶养人恢复赡养、扶养义务能力的;
(四)其他可认定不符合集中供养救助情形的。
集中养护一年以上,因情况变化不符合经济困难失能人员集中养护救助条件,但仍想在养护机构入住的,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六条 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经济困难失能人员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对救助供养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使用实施监督,发现违纪违法问题,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长子县民政局负责解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