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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41614
发文字号长子政办规发〔2023〕7号 发文时间2023-08-18
发文机关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标题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子县工程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3-08-18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长子县工程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818

(此件公开发布)

长子县工程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工程建筑市场秩序,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验检测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其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制度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通过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将涉及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的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列入黑名单,严厉打击和惩戒工程建设领域各种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使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遵纪守法、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并以此作为我县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和个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黑名单”,是指参与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严重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的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进行从严处理的一种管理方式。

第六条 长子经开区、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信息进行收集和认定。

第二章  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范围

第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验检测等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和从业人员,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建设单位(开发企业)履职不到位,管控措施不力,被省、市相关部门检查批评通报的;违规开发建设和销售商品房;不执行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不到位,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勘察单位不履行或选择性履行合同约定,勘察成果深度不够,不能用于指导设计施工的。

(三)设计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或履行合同不严谨,设计缺陷较多,达不到施工要求的;设计人员责任心不强,设计图中施工内容和工程现场实际不符的;设计单位未派项目设计人员入驻现场,设计变更问题对接解决不及时的。

(四)施工企业擅自撤换建造师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总工建造师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总工不按要求到岗到位的施工企业擅自撤换投标文件承诺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达三分之一以上的工程质量管控不严,安全责任体系不全、培训教育不到位、防范措施不规范的现场文明施工环境差,扬尘防治措施未落实的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较长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经常上访的

(五)监理单位擅自撤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按要求到岗到位的监理单位擅自撤换投标文件承诺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达三分之一以上的监理人员配备不足,现场旁站、巡查不到位的对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材料、工程量签证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未将扬尘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规划、编制相应的监理细则,未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对发现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六)招标代理机构未经资格认定、超出范围代理、转让招标投标业务,或者接受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投标咨询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强制投标人接受服务、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招标企业存有围标串标行为的。

(八)投标人在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反规定提供虚假证件、提供虚假工程业绩。隐瞒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等行为的

(九)投标人不遵守开标评标纪律,干扰开标、评标秩序,对招标投标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投标人一年内累计二次报名后,未作任何说明放弃投标的投标人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十一)投标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质疑、投诉的或不按规定渠道投诉、上访的

(十二)造价咨询企业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违背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等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三)评审专家存在不公正评审的问题,建议县发改局按照评标专家管理权限,移送相关部门予以处理的。

(十四)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不按规范要求和操作规程检测的工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十五)其他违反建筑市场和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三章  列入黑名单的范围

第八条 建设单位(开发企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范围

(一)建设单位(开发企业)主体意识不强,项目法定建设项目程序执行不到位的;项目管理混乱,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开发建设和销售商品房的;经常性拖欠工程款,引发农民工群体性上访的。

(二)勘察设计单位工作失误给建设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施工企业、中介服务机构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建造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且未按主管部门要求整改的工地现场或者外围环境脏乱差,达不到文明城市创建标准,经相关管理部门督促未按期整改的

(四)施工单位未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事故的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故意迟报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12个月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经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认定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施工单位所承担的项目未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清欠制度,拖欠农民工工资,未按期整改的造成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或极端讨薪事件的

(六)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或者施工中,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无故停工的;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建设进度缓慢严重拖延工期和未按工期完工的

(七)监理单位监管不力,造成安全生产事故或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工程量签证把关不严,弄虚作假,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情节严重的

(八)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故意增加工程量或者降低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验收标准的

(九)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舞弊,操纵中标结果的不认真履行职责,因工作失误,给委托人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十)采取利诱、诋毁、恐吓、威胁等不正当手段排挤或影响其他投标人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的

(十一)检验检测机构与施工、监理单位串通,出具虚假报告的出借和非法转让检测资质的

(十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行为的

(十三)施工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在建设工程活动中,1年内被级以上列入不良行为记录2次2次以上的

(十四)被纪检、司法等机关查明存在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十五)施工企业存在恶意讨薪行为的。

(十六)施工企业通过虚假诉讼讨要工程款,给国家、集体造成损失的。

(十七)造价咨询企业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串通,出具虚假报告,造成损失的;遭到相关单位投诉且属实的。

(十八)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的。

第四章  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查询制度

第九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工作的各有关单位要严把市场准入关,推行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查询制度。

(一)项目业主在选定中介服务机构时,须从长子县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库中查询参与竞选的中介服务机构有无不良行为记录或是否列入黑名单,如有则拒绝。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受投标人报名时,须从长子县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库中查询潜在投标人(包括法人或者自然人、授权委托人、项目经理等有无不良行为记录或是否列入黑名单,如有则拒绝投标报名。

章  对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和列入黑名单的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处理

第十条 长子经开区、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对其在本行政区域内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和列入黑名单的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依法依规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2年内在本行政区域内参与我县工程建设活动资格

(二)对列入黑名单的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3年内在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活动资格对列入黑名单人员取消其3年内在本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活动资格

第十一条 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和列入黑名单的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限制参与我县工程建设活动资格。期满后,将其从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中删除,转入后台管理,并通过县政府网站以通报、公示

第十二条 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和列入黑名单的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在参与我县工程建设活动期间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认真整改的,可以申请缩短限制参与在我县工程建设活动资格的时间,具体由做出依法认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经考核后视情况作出决定,报县工程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调整,并通过县政府网站予以通报、公示。

第十三条 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涉及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住建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进行统筹协调管理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应依法进行处理,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加强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和列入黑名单的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按每六个月为一个周期,通过政务网统一信息通报全县各有关部门,实施联动管理并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招投标中加以应用,确保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在招投标环节中发挥应有作用。

(二)强化信用联合惩戒。企业或从业人员未从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内解除前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将企业所承建的项目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依法依规对其实施包括限制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申请财政融资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惩戒措施。

(三)规范“黑名单”退出。相关主体退出“黑名单”后,有关联合惩戒部门应当停止对其实施联合惩戒相关名单信息将继续保存,对于因主体认定有误而列入名单的,相关信息不予保存。

第七章  

第十五条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和行业特点,制定具体的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认定处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市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长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20日起行。

解读: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子县工程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