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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15113 | |
发文字号:长子政办规发〔2023〕1号 | 发文时间:2023-03-16 |
发文机关: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子县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办法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3-03-16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单位:
为切实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各类举报事故(事件)的调查、分析、认定工作,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高效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形成我县完善的安全生产举报核查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子县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工作,规范核查程序,提高核查效率,保证核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对网络舆情反映、上级推送举报、举报人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举报事项)的核查。
第三条 举报核查应当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职责明确、严格保密的原则,以证据为中心,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依法进行核查,形成核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条 长子县人民政府组织与举报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成核查组,核查组组长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核查组对受理的举报事项依法组织核查。
第五条 接到举报事项后,立即成立核查组,制定核查工作方案,并召开核查工作启动会。各参与部门要派遣固定人员,抽调业务骨干全程参与。参与核查人员需坚守岗位,无特殊情况不得临时换人。
核查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核查组可根据举报事项具体情形在工作方案中明确成立多个工作小组分别开展工作。各工作小组严格按照核查工作方案开展工作,各小组牵头部门对本小组工作负责。参与核查工作的相关人员履职情况由县纪委监委全程跟踪监督。
核查人员与被举报单位或者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六条 工作方案要包含并明确核查依据、反映的主要问题、核查组成员单位组成、核查的主要内容、核查分工、核查方法步骤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七条 核查组内各工作小组开展核查工作期间,要详细记录工作进展,填写《工作日志》,按核查组要求定期报送相关资料、工作进展总结和参加工作进度推进会。
第八条 由于核查工作需要,如需调取120出车记录、110出警记录、法医鉴定结论、医疗机构诊断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殡葬证、殡仪火化记录、工伤事故认定书、死亡赔偿协议等关键性证据时,由公安、卫体、人社等相关部门协调调取。
第九条 收集、调取的证据应当有合法的来源和形式,通过合法的途径方法收集。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调取证据。
第十条 在举报核查过程中收集调取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和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经依法查证、核实与判断后,作为证据使用。
(一)收集、调取的物证可以是原物,也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实无误,由当事人写明“此件为原物影像留存,可反映真实原物”并签名或盖章,标注日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收集、调取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使用复制件。书证的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实无误,由当事人写明“此件复印于原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盖章,标注日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三)收集调取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可以保存原始存储介质,也可以通过现场提取或者打印、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经当事人写明“此件为系统内原始数据,不存在删减、修改和增加情形”并签名或盖章,标注日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收集或者制作证据时,应当由2名以上核查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一条 核查人员向被举报单位有关人员、死者家属等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制作完毕并经当事人确认后,当事人和核查人员都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捺印,当事人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已看过,与我所述相符”。笔录有多页的,当事人应当在每页笔录末尾处签名按手印捺印;笔录有涂改的,当事人应当在涂改处按手印捺印;多页笔录中间处应当加按骑缝印。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无法进行当面询问的,应当采取远程视频、通话等方式进行,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对询问全过程录音、录像。核查人员应当制作录音、录像资料证据,附有关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证明对象等文字说明,并由核查人员签名。
第十二条 核查人员采取抽样取证措施收集证据时,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对样品加贴封条。抽样取证凭证应当对抽样取证的时间、地点及所抽取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事项进行记录,并由核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三条 在举报核查过程中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举报核查期限。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单位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当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单位的盖章。
第十四条 以下证据材料不得作为举报核查证据:
(一)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调取的;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五)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
(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当事人提供的证言;
(七)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 核查工作结束后,各工作小组应当对询问笔录、调取收集的证据材料等进行分析归纳,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进行判断,形成小组总结报告,并由参与部门负责人和核查组人员共同签字后,将报告报至核查组,由核查组汇总形成最终核查报告。
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举报事项、核查过程、核查事实、核查结论、处理建议等内容,同时附相关证据材料。核查事实应当包括被举报单位和伤亡人员信息、事故隐患现状、具体违法行为、事故发生简要经过等内容;处理建议应当包括处理措施、行政处罚、事故调查、举报奖励等建议内容。
第十六条 核查报告经须核查组组长审查,由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工作会通过,县政府办公室出具公文后办结。须向上级政府或相关部门上报的,由县政府上报上级审查。
核查办结后,应当对处理建议及时组织落实,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十七条 在小组总结报告提交时,各工作小组同时要将核查过程中收集调取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其复制提取件等所有证据资料移交给核查组指定部门保留、存档。各参与部门也可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复制一套证据资料留存。
第十八条 对举报事项直接组织核查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核查组组长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无法在规定期限完成的,应当在影响因素消除或者减轻后的合理期限内办结。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长子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