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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1-13567 | |
发文字号:长子政办发〔2021〕36号 | 发文时间:2021-06-17 |
发文机关: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子县农村集体性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1-06-17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县农村集体性聚餐食品安全,规范农村流动厨师从业行为,预防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经研究决定,现将长子县农村集体性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子县农村集体性聚餐
食品安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防控农村集体性聚餐食品安全风险,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农村集体性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国务院食安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在长子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性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集体性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社会共治,建立政府规范与行业自律指导提示与自查自纠、规范流动经营与倡导固定经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农村集体性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对农村集体性聚餐食品安全负责,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自觉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开展食品安全自查,主动接受检查指导,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因素。
鼓励农村集体性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之间、承办者与厨师等加工制作人员之间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细化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
鼓励大型餐饮服务单位直接为农村集体性聚餐活动提供服务。推动农村集体性聚餐进入固定场所经营并持续改善经营环境和条件。
鼓励农村集体性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农村集体性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并纳入对乡镇人民政府年终考核要求,健全农村食品安全管理网络,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农村集体性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集体性聚餐活动进行综合治理,及时设立并督促食品安全信息员负责农村集体性聚餐的信息收集、情况上报、隐患排查、现场指导、宣传教育。
第七条 县市场局基层市场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安全信息员的食品安全管理的教育培训和业务指导,开展农村集体性聚餐承办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及农村集体性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的技术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农村集体性聚餐实行报告登记制度。农村集体性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应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的报告义务。举办者、承办者提前3天主动、及时、如实向本村食品安全信息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承办者基本情况、聚餐时间举办餐次、聚餐菜谱、举办地点、预期参加人数等。
聚餐人数50人(含50人)以下的在本村备案,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聚餐食品安全;聚餐人数达50人以上100人(含100人)以下的由食品信息员登记后报乡镇政府备案,由乡镇政府负责聚餐食品安全;聚餐人数100人以上的逐级通报县市场局,由县市场局指定辖区基层市场所派监督员现场指导。
第九条 食品安全信息员接到报告或获得信息后,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填写《农村集体性聚餐食品安全报告登记表》,与聚餐举办者签订《农村集体性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发放《农村集体性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提示食品安全风险。
第十条 现场指导人员应提前1天对聚餐活动所用食品原料的采购、储存、加工以及厨师健康状况、环境卫生、加工设施等进行现场检查,提出监督意见,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聚餐加工场所卫生条件较差或设施设备不能满足食品安全需要的,应督促指导整改;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停止举办集体聚餐活动。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性聚餐承办者应当按照县市场局要求,向所在地基层市场所报告其雇用的所有食品加工制作人员的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情况。
第十二条 建立农村集体性聚餐承办者公示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基层市场所,定期或不定期向农村群众公示农村集体性聚餐承办者登记信息、加工制作人员体检培训依法依规经营情况。
第十三条 聚餐举办者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加工、聚餐场所。
农村集体性聚餐活动举办场所应事先进行环境清扫,消除老鼠、蟑螂、蚊蝇及其孳生条件,保持环境整洁,远离污染源。因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四周设围护,并设防蝇、防尘、防鼠等设施。
鼓励村民有效利用公共固定场所举办农村集体性聚餐,改善食品加工制作环境和条件。
第十四条 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应合理布局,配备必要的照明、通风和冷冻冷藏、清洗和消毒等设施。
第十五条 餐饮具应当按规定清洗、消毒、保洁。无法满足消毒要求的,原则上应使用合格的集中消毒餐饮具或一次性餐饮具。
第十六条 聚餐用水应符合国家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性聚餐承办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定期组织食品加工制作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不得雇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八条 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并留存有效购货凭证。
使用自产食品、食用农产品的,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性聚餐禁止采购和使用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以及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食品;
(三)超过保质期食品或者被污染的食品;
(四)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严禁采购、贮存和使用亚硝酸盐,严禁违规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豆浆等高风险食品,严禁采购使用毒蕈、发芽马铃薯、河豚、野蘑菇等有毒动植物及国家明令禁止的野生保护动物,不得提供生食海鲜等食品。冷食制作应严格控制温度和加工环境,现做现食,加工后2小时内食用完毕。
第二十条 贮存和运输食品时,应符合食品贮存要求,并保持环境清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装卸、运输。运输熟制后的食品应使用冷藏设施,与其他食品隔离。
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农药、灭鼠药、杀虫剂、消毒剂等有毒、有害物品。
第二十一条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当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应分开清洗。
食品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在切配、分装、盛放时,应做到生熟分开、荤素分开、工用具分开,工用具和容器用后洗净、保持清洁,严防交叉污染。
第二十二条 食品应在食用前加工制作,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保存温度低于60℃或高于10℃、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熟食品,需再次利用的应充分加热。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
食物应按要求留样。
第二十三条 卫体局负责加强农村集体性聚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市场局根据监测结果提示本行政区域农村集体性聚餐食品安全风险。
第二十四条 根据农村集体性聚餐举办规模、气候变化等因素,结合农村集体性聚餐食品安全风险提示,由市场局指定基层市场所组织对规模大、餐次多、风险高的农村集体性聚餐活动开展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跟踪工作,提示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措施。农村集体性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当配合,不得拒绝。
第二十五条 指导人员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提出整改指导要求的,农村集体性聚餐举办者、承办者应及时整改到位。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性聚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积极救治病患,及时向当地市场局和卫体局报告,配合事故调查。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不得阻挠、干涉调查。
第二十七条 各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报告农村集体性聚餐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和中毒信息。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性聚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按照《长子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附件:1.长子县农村集体性聚餐食品安全报告登记表
图文解读: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子县农村集体性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