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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7-05075 | |
发文字号:长子政办发〔2017〕11号 | 发文时间:2017-03-20 |
发文机关: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煤层气 开发利用 通知 |
标题: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子县煤层气综合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布日期:2017-03-20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长子县煤层气综合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3日县政府第6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0日
长子县煤层气综合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煤层气管理,保障煤层气的安全生产和正常运营,促进煤层气资源开发利用,实现“气化长子”,根据《矿产资源法》、《水土保持法》、《森林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煤层气产业政策》、《山西省“四气”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关于加快推进煤层气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煤层气试采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山西省煤层气和煤炭矿业权重叠区争议解决办法(试行)》和《关于煤层气矿业权审批和监管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子县煤层气(天然气)综合开发利用领导组(以下简称“县气化领导组”)对全县范围内煤层气勘探、抽采、液化、压缩、管输、运输、发电及综合利用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第三条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作为煤层气行业行政管理的常设机构。办公室内设综合信息股和执法检查股。领导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制定煤层气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节约用气、合理用气的管理和推广工作;负责编制煤层气年度用气发展计划和供计划;负责全县供气区域的划分和全县煤层气供应量的调配;负责全县煤层气运销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发改、住建、安监、市场、交通、国土等部门抽调一名业务骨干对煤层气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各乡(镇)长作为煤层气管理责任人,均在县气化领导组办公室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煤层气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新、改、扩建项目申报、核准、备案的行业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办理程序
第六条 煤层气建设项目应符合全县煤层气利用与发展规划。不符合煤层气利用与发展规划的新建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第七条 煤层气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
第八条 企业建设项目办理按签订框架协议、立项、安全条件审查、开工通知、试生产(使用)、竣工验收等程序进行。
第九条 煤层气企业须按年度与县政府签订框架协议,每年11月底前企业向县政府提交签订框架协议请示,12月底前完成协议签订。协议须规定如下约束性条款:
1.明确年度计划,包括实施项目、投资规模和建设内容;提出项目征占土地(林地)、工程计划用水、道路运输负荷等计划清单;
2.明确固定资产投资、税收等属地统计,确定责任人,及时如数上报县相关部门;
3.煤层气企业每年要以成本价将一定比例(企业与政府协商确定)的气量给县政府作为民生储备用气调剂使用;
4.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束性条款规定义务的企业,不再签署下一年度框架协议。
第十条 煤层气项目建设单位按框架协议明确的年度计划向县气化领导组提出建设申请,县气化领导组办公室向县发改局出具立项建议函,发改局依据建议函,审查相关资料,给予立项或上报。直接拿到县级以上部门立项文件的煤层气项目,须在县气化领导组进行备案审查。
第十一条 煤层气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安全条件审查申请。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1.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2.变更建设地址的;3.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4.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取得“开工通知”应具备以下条件:1.项目立项、安全条件审查批文;2.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组建工程建设项目筹建机构;3.验资证明及建设、施工单位工资保证金存储凭证;4.建设项目用地批准书及征地、补偿、拆迁等费用的支付证明;5.建设单位“三通一平”、施工临建工程基本完成证明;6.建设单位经会审的施工组织设计;7.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监理单位在行业主管部门的资质和项目备案回执。
县气化领导组给所在地乡镇下达开工通知,各乡镇收到开工通知后协调统一开展工作。坚决杜绝私自开工或批少占多等现象,否则,县气化领导组以非法项目予以停工、整顿,违反法律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严肃查处。
开工通知到期仍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将根据项目情况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期时限一年。在开工通知两年内仍未开工建设的,原开工通知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前,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由行业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或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应严格按照试生产(使用)备案批复组织运行,试生产(使用)许可时限到期后,应立即停止试生产(使用)。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组织开展安全设施验收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预评价不得由同一机构进行。
第十四条 煤层气项目建设单位试生产期限结束前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相关部门按规定对煤层气项目进行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验收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章 行业准入
第十五条 在长子县域内从事煤层气建设、施工、监理和中介服务的单位或机构由县气化领导组实行行业准入制度。建设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实行资质备案管理,施工、监理单位实行资质和项目备案双重管理。未按规定备案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在长子县域内开展与煤层气相关的业务。
第十六条 企业或建设单位资质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安全生产许可证;2.工商营业执照;3.机构设置及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4.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5.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资质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施工单位资质备案申请文件;2.施工单位资质备案表;3.组织机构代码证;4.安全生产许可证;5.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及职称证复印件;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承包工程范围、动态考核记录及工程规费计取标准;7.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上述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及时补充备案。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资质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监理单位资质备案申请文件;2.监理单位资质备案表;3.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格证书复印件;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技术指导、职业卫生检测、安全评价、地质勘探等)的资质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中介机构基本情况;2.中介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中介机构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4.专职执业人员资格证复印件;5.中介机构注册地省(市)安监部门出具的无不良服务行为证明;6.上年度完成中介服务项目汇总表(需注册地市安监部门盖章);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项目(补充)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施工单位项目(补充)申请文件;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3.项目发生变更或重大变化应当备案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项目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监理单位项目备案申请文件;2.项目总监任命文件;3.中标通知书;4.委托监理合同;5.项目监理部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资格证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所有备案资料加盖企业主体公章,县气化领导组和相关单位各持一份。申请备案单位对备案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煤层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把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多、上访事件多、安全生产隐患多的煤层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中介服务机构列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在长子范围内承揽煤层气相关业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涉及的临时占地,须经县自然资源部门审批,同时自然资源部门要监管好临时占地的复垦工作。临时占地、附属物赔偿执行全县统一标准。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保护煤层气企业矿权,支持煤层气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第二十五条 煤层气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技术规范。项目施工单位在开工前须与县政府签订森林防火安全责任书,因施工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企业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进驻长子的煤层气企业须在我县成立具备独立法人条件的销售公司,形成的营业性收入及税收必须留在当地。煤层气企业要依法依规进行煤层气运销。县气化领导组办公室牵头,加强对煤层气运销环节的管控,县气化领导组执法检查股及市场监管、交通、国土等有关部门,对在县域范围内的煤层气运输、销售行为进行严格稽查,打击非法运销行为。
第二十七条 煤层气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参照《山西省煤矿用工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源开发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鼓励和支持勘探和抽采企业实行限期开发制度,严格把好矿权延续关,做好探矿权转采矿权工作,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煤层气试采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煤层气企业在试采许可期满,未能达到提交探明储量要求的,提前向县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县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协调办理延期,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查后,可准予延期1年;但同一试采区域延期申请不得超过2次,即试采累计期限不得超过3年。矿区地质条件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试采期限。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鼓励和支持矿业权人按照先采气、后采煤,煤层气与煤炭协调开发原则,在煤炭规划矿区内煤炭开采主体企业负责与矿区内的所有煤层气矿业权人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在煤与煤层气矿业权重叠区域,煤层气矿业权人负责与矿业权范围内的煤炭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达不成协议的,由县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县气化领导组办公室、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煤层气生产服务煤炭生产的原则协调解决。
煤层气勘探和抽采企业有废弃井的,要及时清除掉煤层中遗留的钢管及其他影响煤炭开采的物品;确实无法清除的,要向煤炭开采部门提供准确的空间位置。
第六章 气源管理
第三十条 县气化领导组负责全县企业气源统筹管理工作,制定年度供气计划。
第三十一条 煤层气中下游企业及用户应持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有效证件到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供气协议备案,取得备案回执后,方可与气源单位签订供气协议。气源单位应认真履行供气协议,在优先满足当地用气的前提下,余气外输。
第三十二条 煤层气中下游企业及用户在试生产(使用)时和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后需要供气的,应先取得县气化领导组同意供气的函。未取得供气函的,气源单位不得供气。县政府通过建设大型液化储备罐、液化装置、加注设施等煤层气战略储备库,为全县煤层气中下游企业及用户应急调峰。
第七章 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十三条 煤层气勘探和抽采企业是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环境监理制度。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制度。县环境监管部门不断完善监管体系,加大现场监管力度,监督企业妥善处置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排放,避免对土壤、地下水造成污染。
第三十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项目涉及征用占用林地,应根据林业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未批先占或违法违规征占用林地的,按林业管理部门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在县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持有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资源影响评价报告后,发改部门方可立项。
在县域内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做到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申请的,应当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六条 企业在勘采阶段、注管作业、钻场异常情况下以及压缩、液化过程需要排放固废、泥浆、废水的,应当符合有关行业标准。地面开发过程中,煤层气排放标准按最新国标执行。
第三十七条 所有施工的煤层气钻孔(包括勘探测试孔和生产孔),不再利用时必须按规定封井,建立永久标识,并到行业主管及相关部门备案。勘探和抽采企业对钻孔封闭状况负责。
第八章 退出机制
第三十八条 企业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因转产、解散、资源枯竭、设计寿命、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退出长子市场的,要合理有序退出。
第三十九条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框架协议约束性条款规定义务及其它应履行义务的企业,经县气化领导组协调后,未进行补正的,要进行强制退出。
第四十条 退出市场的企业应当于退出前一年内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煤层气建设项目,按《山西省“四气”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于处罚:1.对未批先建项目企业给予三年限批煤层气建设项目的处罚,由市场管理部门追究项目实施企业非法经营责任;2.对未批先建项目供气企业给予二年限批煤层气建设项目的处罚;3.对未批先建项目所在地乡镇给予一年限批煤层气建设项目的处罚;4.未批先建项目若存在重大质量问题、重大安全隐患,将依法追究项目实施企业和咨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情节特别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不服从长子县煤层气年度商品量分配计划和应急调峰用气计划、违反年度(月度)供气协定,擅自调度气源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一切生产建设活动,可并处三年内限批煤层气建设项目的处罚。
第四十三条 企业对重要安全设施的管理应当挂牌而没有挂牌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复文本应存档而没有存档或应备案而没有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行业通报、对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或警告等处罚;拒不改正的,对上游企业,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多部门联合执法;对中下游企业,责令气源企业停止供气。
第四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两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2.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3.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两万元以下的罚款: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2.企业未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3.企业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4.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四十五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改、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申请审查,未申请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2.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3.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4.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5.试生产(使用)方案未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1.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2.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3.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四十八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建设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变化,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3.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第五十条 承担安全评价、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一条 擅自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新、改、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由县气化领导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五十二条 项目建设涉及的安全、环保、土地、规划等违法责任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存储工资保证金而没有存储,或虽存储但仍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并形成恶劣影响的,由县气化领导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五十四条 对于已生效的行政决定,企业认为有争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不申请行政复议又拒绝执行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企业在违法活动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追究相应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煤层气企业,包括在长子注册或在长子设有分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的,专门从事煤层气地面勘探、抽采、液化、压缩、管输、运输、瓦斯发电和综合利用的企业。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上游企业是指煤层气勘探和抽采企业;中游企业是指管道、运输、液化、压缩企业;下游企业是指煤层气瓦斯发电和综合利用企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煤层气建设单位是指有建设项目的单位。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查是指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的安全条件初审、安全设施设计初审、竣工初验和上报工作。
第五十九条 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已进行煤层气地面开发的企业,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80日内补办有关手续。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未批先建是指建设项目未按流程取得批文,边建设(开工)边报批、先建设(开工)后报批或已完工未按期完成补办手续的。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与现行法律法规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前,县直相关部门的文件与本办法相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为长子县人民政府授权煤层气(天然气)综合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