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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38421 | |
发文字号:长子政办发〔2023〕23号 | 发文时间:2023-07-24 |
发文机关: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子县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3-07-24 |
县直各相关单位:
现将《长子县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子县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
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7〕3号)和《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114号)文件精神,为推进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各级决策部署,坚定“四个自信”、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落实省市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应用,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二、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部门联动,社会协同。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政府、社会参与的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
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鼓励支持各有关单位创新示范,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大失信违约惩戒力度,突出抓好政府违约专项整治,大力倡导做诚信之人、办诚信企业、建诚信政府。到 2023年7月底,基本建成与我县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大力净化经济社会信用环境,努力构建“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机制。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1.多渠道树立和宣传诚信典型。
结合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将信用状态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诚信守信好人、优秀志愿者等树立为诚信典型;鼓励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记录各类主体信用信息,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或诚信典型,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会员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和评价机制,筛选推介诚实守信的会员企业,将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市场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加强宣传报道;推行企业主动承诺制度,率先在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实行公开承诺,并逐步扩大范围,争取到2023年底实现覆盖所有领域。(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县人民法院、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县市场局、县应急局等)
2.实行行政审批便利服务。
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实行“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深化“承诺制”改革,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责任单位:县审批局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有关单位)
3.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
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政策等各类优惠政策中,对诚信市场主体予以优先考虑。探索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企业或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有关单位)
4.创新守信企业行政监管。
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监管对象实行分类服务和监管。进一步厘清监管责任,推进审管有效衔接,完善监管措施,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对内理顺审批信息“内循环”,对外强化部门协作“外循环”,着力打造审批与监管全链条闭环式“双向互动”机制。加强“事前介入”联动,打通部门信息互通“渠道”。逐项细化梳理“审管分离”事项,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专业性强的事项,在审批环节充分征求监管部门意见,邀请监管部门提前介入、共同审查,确保准确把握政策、标准,着力破除“审”“管”不衔接、“审”“管”两条线问题,打破“信息孤岛”,从源头遏制信息不共享、不互通情形。同时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推行联合检查制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责任单位:县审批局、县市场局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有关单位)
5.提供市场优惠服务。
鼓励有关单位及金融机构通过“信易贷”等平台开发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民银行长子县支行、县税务局、县中小企业局等)
6.大力推介守信市场主体。
及时通过政府网站、部门内部网站和“信用中国(山西长治)”等信用网站公示诚信市场主体的优良信用信息,并在各类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对诚信市场主体实施差别化激励,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引导会员企业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表彰诚信会员企业,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和规范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县市场局、县发改局、人民银行长子县支行、县民政局等)
(二)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1.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2023年7月底,各部门和社会组织要制定本领域失信行为认定、等级划分和分类监管实施措施,对失信行为进行处理和评价,并通过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套取骗取住房公积金、故意拖欠或少缴以及违规使用各类资金(基金)、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贷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不正当竞争、合同诈骗、传销、无证照经营、制造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失信行为实施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各部门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根据监管职权和国家、省、市有关部署,于2023年7月底前制定、发布针对严重失信主体的行政约束和惩戒具体措施,明确实施主体、工作流程等,依法依规实施惩戒。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企业、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并取消其参加评先评优资格。(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市场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等)
3.对失信行为实施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有关部门和机构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严重失信主体相关信息,为市场识别失信行为和防范信用风险提供便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将不良信息上传国家、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请采取限制其乘坐飞机、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市场主体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人民银行长子县支行、县市场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文旅局、县长治银保监分局长子监管组等)
4.对失信行为实施行业性约束和惩戒。
督促各级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及时、准确记录会员严重失信行为,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会员信用档案,依托行业主管部门信息系统、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实现共享。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遵循自愿参加原则,依法依规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县民政局等)
5.对失信行为实施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实现联合惩戒。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共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本行业信用分析报告。(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县市场局等)
6.实施个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
各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个人信用档案,加强个人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逐步推动失信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档案。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奖惩协同机制
1.深入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
各部门要加强归集整合县域范围内社会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用信息的广泛归集共享。(县审批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市场局、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县民政局、县审计局、县文旅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消防大队等)
2.建立完善信用“红黑名单”制度。
建立并完善各领域诚信“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在保证独立、公开、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制定合理的信用评价办法,将产生的“红黑名单”信息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山西长治)”网站发布,供政府部门和社会参考使用。(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文明办、县市场局、市生态环境局长子分局、县税务局、县民政局、县金融办、人民银行长子县支行、县住建局、县交通局等)
3.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
各领域联合惩戒措施发起单位和实施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对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2023年7月底前,各有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本行业信用修复条件和程序,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利用教育培训、强化指导等手段,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重塑诚实守信形象。(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
各部门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信用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对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建立跟踪问效机制。
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惩戒跟踪、检测、统计及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察、考核制度。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将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标准制度和诚信文化建设
1.建立健全标准制度。
加快信用制度建设。指导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按照强化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制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应用和信用评价、信用分类管理等制度措施,推进联合惩戒步入标准化、制度化和法治化轨道。(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诚信教育和文化建设。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秉持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把宣传教育与诚信文化结合起来提升公民诚信意识和社会诚信水平,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多渠道宣传诚信企业、群体和个人。加大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报道和案例剖析力度,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披露失信败德行为,形成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开展对公职人员、企业负责人、会计审计人员、保险经纪人、导游和学生等重点人群的职业道德建设,利用单位、社区、学校、家庭,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县融媒体中心等)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落实信用科室设置、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鼓励先行先试,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
(二)加强督促检查
相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制定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及时了解掌握本部门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工作进展情况,并定期将进展情况报送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县发改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督促检查任务落实情况并报告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将对本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情况适时开展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