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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04318
发文字号长子民发〔2022〕9号 发文时间2022-03-01
发文机关长子县民政局 主题词
标题长子县民政局关于印发《长子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评估认定办法》《长子县特困供养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2-03-03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乡镇(管理中心)民政工作服务中心:

    经局务会研究决定,现将《长子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评估认定办法》及《长子县特困供养对象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长子县民政局

2022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子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评估认定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低保工作的精准性,规范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算和认定,切实做好应保尽保。根据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2037号)及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晋民发202158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晋民发2021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直接认定法

    适用于家庭收入明显低于或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对象。

    (一)直接纳入对象

    1、夫妻双方均重病或重残(Ⅰ、Ⅱ级),无固定职业、固定收入的病残家庭。

    2、家庭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有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医疗支出明显超出收入的因病致贫家庭。

    3、父(母)单身或另一方正在服刑,无固定职业、固定收入,随爷爷奶奶或其他亲属一起生活,生活环境差的未成年单亲子女。

    4、抚养人超出法定劳动年龄段,且无固定职业,固定收入,家庭生活困难。被抚养人正在就读二本以上大学本科学历或无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

    5、赡养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困难且无固定职业、固定收入,申请对象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老年家庭。

    6.对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中重病(39类重大疾病),重残(一二级肢体残疾、三级以上智力、精神残疾),可单人单户纳入低保。

    (二)直接排除对象

    前提:申请对象身体健康无重大支出,日常生活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1、有两套以上住房或自住房高标准装修的家庭。

    2、购买有汽车的(残疾人用于助力的2万元以下的电动车除外)。

    3.有工商注册10万元以上经营活动的。

    4.赡抚(扶)养人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收入丰厚企业工作。

    5.赡抚(扶)养人购买商品房或7万元以上汽车。

    6、人均实有5亩以上土地,夫妻均在劳动年龄段内,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

    7.本人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本人正在军队服现役的义务兵;本人连续三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积分评估法

    适用于夫妻双方均无稳定职业,收入不明确的对象。

    评估根据造成困难的原因累计积分(具体见《困难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表》,附后),总分不封顶。由得分多少拟认定是否符合低保条件,具体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8分(含8分)以上的:拟认定为符合低保条件。

    6-7分:进一步通过核算收入、民主评议认定。

    5分(含5分)以下:认定为不符合低保条件。

    保障金发放档次按照得分多少分档确定。分数高档次高,分数低档次低。

    三、量化收入法

    适用于(夫妻)双方或一方有较稳定工作,收入较为明显的申请对象,或前两种认定办法无法认定的边缘人群。

    (一)工资性收入

    1、有稳定工作的就业人员,收入按就业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计算。当证明提供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由提供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否则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在城镇灵活打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折减。

    3、在乡富余劳动力,按当地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折减。2021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8798元,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36450元。折减系数附后,具体操作时,由各乡镇根据申请对象实际情况可做调

    (二)赡抚养费的计算

    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原则上按赡养(抚养、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也可按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没有法律文书或未经人民法院认可的法律文书规定数额明显偏低的,赡养(抚养、扶养)人的收入能够精准认定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人收入扣除低保标准之后的10%计;不能精准认定的,按照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测算。

    老年人生病发生的医疗费,除保险理赔外,其余合规的费用按医疗部门的票据额,可核减其赡养费收入;因年老多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或基本不能自理的老人及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需由赡抚养人长期生活在一起照料,且赡抚养人无固定收入的,其应付赡抚养费可不再计算或减半。子女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的不计赡养(抚养、扶养)费。

    (三)其他转移性收入

    1、离退休金、失业救济金等,按实际计算。

    2、辞退金、各类生活补贴,按分摊月数计算。对于家庭遭遇变故,补偿用于生活必需或医疗支出的部分可扣除。

    3、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当地政府或集体的高龄补贴等不计入收入。

    (四)资产收入

    出租房、经营车辆及其它资产的收入,按市场平均收益测算。

    (五)农村土地收入

    1、种植经济作物和粮食作物的土地,按产量及市场价格核减种植成本后测算。

    2、对于因病、因残或年老体弱自己无力耕种的土地,按实际情况或协议计算。

    (六)经营收入

    1、在城镇有固定门面,月收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倍计算。

    2、在县城或县城以上从事经营活动,月收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0.5-2倍计算。

    3、在乡镇或农村长期从事经营活动,年收入按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2倍计算。

    注:1、以上三种评估认定办法,请各乡镇在工作中结合申请对象的不同情况分别采用,在实践中若有问题和意见,及时向县民政局反馈。

    2、对低保对象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是主体,担任城乡低保、特困的审核职责坚决杜绝依靠村级民主评议“评”低保的现象。

    3、各乡镇要参照此办法,根据本乡镇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家庭收入评估认定实施细则。

长子县特困供养对象认定办法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无生活来源是指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条款所规定的执行。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定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社会救量家经济状况规定的;

    4.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查找不到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可视为无法定义务人。

    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七、对于因计划生育、民间过继等各种原因造成老年人户籍登记有子女,但经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认定并未与该子女形成实际抚养关系,该子女可认定为非法定赡养人,符合条件的纳入城乡特困人员供养范围。

    八、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规定

    1.按人供养原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以申请人为单位受理申请并实施供养。家庭成员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分别单人单户提交申请并分别审批、发放。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孤儿救助条件的,按就高原则,只享受其中一项政策。

    2.不计算收入范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不计入收入的范围,参照城乡低保不计入收入的范围执行。

    3.事实无赡抚(扶)养人的规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对象,其赡抚(扶)养人中所有人都符合死亡或失踪、重残、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事实无赡抚(扶)养人。死亡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精神智力残疾;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赡抚(扶)养责任在6个月以上。具体认定标准、流程由各县区结合实际制定。

    4.分类复核。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实行按年度分类复核。对于2016年10月前的原农村五保对象,要简化复核程序,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无问题的此类健在人员,可继续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于2016年11月后的原农村五保对象和新审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要严格按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标准进行复核并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